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大气污染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如果对它不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严重的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
大气污染有的是由于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烟尘、爆炸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人为因素对大气的污染是主要的,尤其是
现代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对城市大气造成的污染更为严重。因此人们对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关切。
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有:一氧化炭CO、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臭氧O3以及烟尘、盐粒、花粉、细菌、苞子等。
距地面几十米的近地面层大气,是人类和生物的生存空间。这一层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排放出的大量汽车尾气与
空气中的一些物质成分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对人体十分有害的一氧化氮、臭氧 、乙醛等新物质。
悬浮在大气中的各种气溶胶粒子,按其大小可分为降尘和飘尘。其中降尘的粒子较大,直径大于10微米,它的自然沉降率较快。它与人类支气管炎的死亡率和农业减产有很大
关系;飘尘粒子较小,直径一般在0·1—1·0微米。其自然沉降率很小,故悬浮在大气中的生命史较长。随着粒子的减小有毒元素的浓度将增加。通常小于0·3微米的飘尘能直接
吸入肺泡,如长期积累,会损害呼吸机能,引起哮喘、 肺气肿、 矽肺和肺癌等不治之症。由于飘尘的污染期长和毒性强,因此它的危害性大。当大气中气溶胶粒子增加到一定程
度以后,就会出现烟雾弥漫,能见度降低,太阳辐射减弱等现象。
近地面层大气污染程度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存在着明显的季节变化和日变化。一般冬季的早晨和傍晚在无风的天气条件下空气污染最为严重。夏季由于空气层结不稳定,污
染物易向高空扩散,因此一般污染不会太严重。
大气污染的知识
在自然状态下,干洁的大气是指除去水气和杂质的空气,其主要成分是氮气,占78.09%;氧气,占20.94%;氩,占0.93%;其它各种含量不到0.1%的微量气体(如氖、氦、二氧化碳、氪);而痕量气体的组成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大气中,出现了原来没有的痕量物质,其数量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这些就是大气污染物质。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就是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尤其是人为因素更为重要,如工业废气、燃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同时也将大量的废气、烟尘物质排入大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工业区域。
大气污染物根据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按具体形态可分为:
颗粒物:包括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粉尘;
硫氧化物: 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 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臭氧:最强的氧化剂;
氢化合物: 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多环芳香烃(PAHs)等,在多环芳香烃中最为重要的是苯并(a)芘。
大气污染对不同的对象会产生不同的危害。
对植物的危害:高浓度污染物成分(如 so2、o3等)侵入植物体后,向海绵组织细胞扩散,进入栅栏组织破坏叶绿素,使叶脉和叶边褪色,组织脱水坏死,叶片脱落,导致产量的明显下降,甚至死亡。在低浓度长期影响下,大气污染物能够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有时还表现出与高浓度类似的症状,如叶片褪色变黄。有时植物并不表现出对污染物的受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经受到影响,造成植物生理上的障碍,从而导致生长受抑制,产量下降,品质降低。此外,受大气污染还使植物抗逆性能降低,研究表明凡是受大气污染重的地区,植物病虫害发生都比较严重。大气污染对林业的危害也相当大。光化学烟雾对植物的危害在美国曾遍及27个州,洛山矶光化学烟雾波及100k外,2000山的松树大批枯死。柑橘严重减产,葡萄小而不甜,蔬菜无法食用。因大气污染使树木生长不良、寿命缩短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动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严重的时候,家禽家畜等动物直接吸入大量的污染物,引起急性中毒,甚至大量死亡,如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首先发病的是参展的350头牛,其中66头因呼吸系统严重受损死亡。还有日本上野动物也曾因为大气污染严重使养鸟大批死亡,死亡鸟的肺部有大量的黑色烟尘沉积。此外,大气污染物通过降雨降到土壤和水体中,进入食物链,在植物体内富集,草食动物食入含有毒物的牧草之后会中毒死亡,美国阿那空铜矿冶炼厂排出的大量含砷废气,污染周围的牧草,致使24公里内的马、牛、羊等家畜大量中毒死亡。研究还表明,污染的空气使动物的体质变弱,如鸡在粉尘污染的空气中很难长;蚕吃了带粉尘的桑叶生长缓慢,产丝量下降。
对人体的危害:大气污染物质可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上的毛孔和饮食进入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污当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有各种各样,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和作用持续的时间的不同,以及每个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的不同,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就必然不同。在高浓度大气污染屋的作用下,短时间内就可以造成人的急性死亡。相反在低浓度污染物长期接触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物的慢性危害或远期危害,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有些危害要到后代的身上才表现出来,所以,往往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出现发病症状的时候,常常为时已晚。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致癌三种。主要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如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甚至肺癌。
对非生命物质的危害:大气污染物对非生命物质损害从20世纪初开始被发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程度越来越重。大气污染对金属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油漆涂料、纸制品、橡胶制品和建筑物等都能产生腐蚀作用,缩短使用年限,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而对某些人类著名的文化遗址遗产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如英国的北京故宫、慕尼黑古画廊、白金汗宫等著名建筑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
各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 煤烟 引起支气管炎等。如果煤烟中附有各种工业粉尘(如金属颗粒),则可引起相应的尘肺等疾病。 硫酸烟雾 对皮肤、眼结膜、鼻粘膜、咽喉等均有强烈刺激和损害。严重患者如并发胃穿孔、声带水肿、狭窄、心力衷竭或胃脏刺激症状均有生命危险。
铅 略超大气污染允许深度以上时,可引起红血球碍害等慢性中毒症状,高浓度时可引起强烈的急性中毒症状。
二氧化硫 浓度为1-5pp可闻到嗅味,5pp吸入可引起心悸、呼吸困难等心肺疾病。重者可引起反射性声带痉挛,喉头水肿以至窒息。 氧化氮 主要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中毒的特征是对深部呼吸道的作用,重者可臻肺坏疽;对粘膜、神经系统以及造血系统均有损害,吸入高浓度氧化氮时可出现窒息现象。
一氧化碳 对血液中的血色素亲和能力比氧大210倍,能引起严重缺氧症状即煤气中毒。约100pp就可使人感到头痛和疲劳。 臭氧 其影响较复杂,轻病表现肺活量少,重病为支气管炎等。 硫化氢 浓度为100pp入2-15分钟可使人嗅觉疲劳,高浓度时可引起全身碍害而死亡。
氰化物 轻度中毒有粘膜刺激症状,重者可使意识逐渐昏,虽直性痉挛,血压下降,迅速发生呼吸障碍而死亡。氰化物中毒后遗症为头痛,失语症、癫痫发作等。氰化物蒸汽可引起急性结膜充血、气喘等。
氟化物 可由呼吸道、胃肠道或皮肤侵入人体,主要使骨骼、造血、神经系统、牙齿以及皮肤粘膜等受到侵害。重者或因呼吸麻痹、虚脱等而死亡。
氯 主要通过呼吸道和皮肤粘膜对人体发生中毒作用。当空气中氯的浓度达0.04~0.06毫克/升时,30~60分钟即可致严重中毒,如空气中氯的浓度达3毫克/升时,则可引起肺内化学性烧伤而迅速死亡。
空气污染
创新工业生产技术。我们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将废气对空气的污染指数降到最低,再合理排放。
完善法律,加大对工厂的管理力度。管理是手段,治理是措施,我们应加大对工厂的治理,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工厂,立即让他们停工修整,绝不姑息。
积极植树造林、种植花草:使用清洁能源,低碳生活。
我们外出时,尽量少驾驶自家的小轿车,应选择低碳出行,乘坐环保公交车。
综上所述,空气污染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为了我们能生活在美丽的蓝天下,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让我们联合起来,保护好我们的空气。
防治空气污染
世界上最基本的要素就是空气,人类可以不吃食物一个月而活着,但绝对不可能一分钟不呼吸而活着,因为动植物都需要空气,要不然会因此而无法生存。空气是由氧气、二氧化碳和稀有气体所组成的,稀有气体各有五种,分别是氦、氖、氪以及氡,这五种气体常常拿来被利用,但人类却只能吸入氧气,所以植物会产生光合作用来制造氧气,使氧气不会被用完。
所谓空气污染,即指空气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适的生活环境,如臭味的存在。只要是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足够对人类或其他生物、财物产生影响,我们称其为空气污染物,而其存在造成之现象,就是空气污染。
以前,人类都是靠人力或动物的力量来完成事情,由于现代科技愈来愈发达,人类的活动范围、活动种类也就跟着扩大与改变,因此污染问题也就愈来愈严重,最严重的污染有三类,其中一类就是空气污染,空气污染形成的原因:工业污染,交通运输的污染,日常生活中的污染,这些都是空气污染形成的原因;即使天气晴朗时,我们周围的大气也并非如表面所见的明净。空气里充满了看不见的固体、气体和液体等不同型态的物质。但是最后所带来的影响也就变的很多,像是人体健康、植物、金属,建筑以及艺术宝藏等接受到影响,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空气污染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无影、无声、无息中,逐渐侵入你的肺部和身体上的各个组织,所以空气污染所带来的的影响是相当可怕的。而对气候的影响也相当的严重,因为大气中的二流氧化物、氮氧化物造成的“酸雨”现象,二氧化碳造成大气层散热量减少,使地球表面温度上升,形成“温室效应”等,均是对气候产生的影响。
最近,人类开始发觉要好好保护大自然,免得又要受到大自然的反扑,于是开始执行防止空气污染的方法,汽车的排气孔定期检查以及选择有装触媒转换器的车辆、将工厂排除来的废气净化或者用其他方式、排气通风使大气能够稀释人们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多种绿色植物,这些方法都可以使空气污染减少,而且带来的影响也就会跟着减少,简直是一举数得。
空气污染的问题不能忽视,如果在这样继续下去,恐怕我们的地球以后就不行住人了,冰河逐渐融化导致海平面升起、臭氧层逐渐消失导致人类生理受损、气候的变化导致农作物减少收成等,这些都是对人类生存有严重的威胁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一定要好好保护它,才能恢复以前美好的环境。
大气污染
一)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2、改善燃料构成
3、进行技术更新,改善燃烧过程
4、改革生产工艺,综合利用“废气”
5、开发新能源,开发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以减少煤碳、石油的用量。以上新能源多为可再生性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不会产
生化石能源开采使用的环境问题,是比较清洁的燃料。
(二)采用各种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1、烟尘治理技术
2、二氧化硫治理技术
3、光化学烟雾的治理技术
(三)合理利用环境自净能力,保护大气环境
1、搞好总体规划,合理工业布局
(1)搞好城市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调整工业结构、合理工业布局
2、做好大气环境规划,科学利用大气环境容量
3、选择有利污染物扩散的排放方式
4、发展绿色植物,增强自净能力
(四)加强大气管理
大气环境管理就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规划,从宏观上、战略上、总体上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法律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以
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的方式来管理环境。为了实现大气环境管理科学化、定量化,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大气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大气法》,提高环保系统干部职工执行新《大气法》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对新《大气法》的认识,增强企业遵守新《大气法》意识。
二、宣传主题
新《大气法》,从源头治理污染问题。
三、宣传内容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大气法》中对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环保权益等。本次宣传重点做好“4个1”:一次新《大气法》培训、一次接受记者采访、一个固定宣传点和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1.一次新《大气法》培训
时间:12月中下旬
地点:待定
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人员、监察支队全体人员、局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区环保局局长、分管监察局领导、法制股长、副大队长。
由法规科负责联系相关法制专家进行授课,并确定授课时间,办公室负责会务接待工作,宣教中心负责联系电视台记者。
2.一次接受记者采访
时间:12月中下旬
内容:新《大气法》相关内容
污防科确定时间后,由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市日报的记者,在日报上发一期专版。
3.一个固定宣传点
时间:长期
内容:设立两块以上固定展板,内容为新《大气法》机动车年检相关条款,发放新《大气法》相关宣传资料,资料由宣教中心提供。
4.一次普法宣传活动
印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手册3000份,分发给机关、重点企业、建筑工地、社区等。
大气污染的现状与解决方法
大气污染是由于除尘器价格太贵,容量小造成效果差,易损坏难更换。城市在不断地发展和扩大,工农业生产不断增长上升,生产的效益和企业的生存利益竞争激烈,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利益没有和谐统一,烟尘不断向空中排放,日积月累,山川水土被严重污染。致使全球近四分之一病例由环境造成,平均每一万个城市居民中有6个人因为空气污染死亡。全国由于大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约26.6万人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中国的环境问题正在一步步从量变到质变,在同环境污染抗争的时候,我们所付出的除了生命的代价,还有什么?因此,只有使用快滤王的综合功能,才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最好办法。快滤王的除尘用水循环喷雾过滤法:
lt;1gt;.根据烟尘的大小而建或改造烟囱、烟道,安装充足的喷雾器头。
lt;2gt;.顺利地把带头的和高温的或厂房里的烟尘,吸引到水循环喷雾区,用水充分喷洒,务必使清洁气体排出,尘粒随液滴流进过滤池。
lt;3gt;.建两个简单实用的快滤王式过滤池,日夜能顺利过滤出所有烟尘水,两个过滤池可同时过滤或轮换清理灰泥。
lt;4gt;.建一个蓄水池装过滤后的出水,用于循环喷洒烟尘。
三.海水的处理
进行海水处理,将之淡化成可饮用水能为人类缓解缺水问题。人类进行海水淡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创造了几十种淡化方法,比较成熟的方法主要是蒸馏法,膜分离法,冷冻法等。膜分离法诞生于1953年,又称为膜法和反渗透法。它使用的薄膜叫“半透膜”,其性能是只让淡水通过,不让盐分通过。如果不施加压力,用这种膜隔开咸水和淡水,淡水就自动往咸水那边渗透。人们通过高压泵,对海水施加压力,海水中的淡水就透过膜到淡水那边去了,因此叫做反渗透,或逆渗透。目前,海水淡化工程投资成本约为4500~5500元/吨/日。到目前为止,全球海水淡化的日产已接近4000万吨。2005年底,我国日产12万吨,海水淡化吨水的综合成本5元。由于海水淡化的成本高,技术复杂,几十年以来至今,海水淡化的数量与缺水的数量相比差距甚远。因此,创新海水淡化,节约加压能耗,是大量开发大海的淡水资源的希望,也能进行小型的海水淡化。创新海水淡化可节约加压能耗法:
1、改善预处理,降低膜污染。
2、用再创新的快滤王与膜法相结合,消除海水对淡水的吸引力。
3、能使海水在不加压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海水淡化,海水淡化的速度与加压反渗透相同。
4、工程投资成本略低于反渗透法的建造成本。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6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三、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对变化趋势的分析体现了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污染物排放等具有不确定性,环境管理措施变化必须具有合理的预期,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制定系列环境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这项规定的针对性很强,明显是为了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预示着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也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三桶油”在油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强势局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仅在总则中提及联防联控,还专门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予以规制。
六、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也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七、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还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违法或超标排放的,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阳光所参与立法的成绩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此次修订,在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阳光所积极参与,经过反复调研和商讨,郑重提交了修改建议,新法发布后,经过比对发现阳光提出的建议居然有五项被采纳,彰显出阳光人在法律实践的同时,依据归纳总结的实战经验影响着国家立法,同时也是阳光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为大气环境的改善尽了一份微薄之力。
一、阳光所建议“建立地方空气污染状态指标评估和发布机制”,被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采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二、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建立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二十四条中,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阳光所建议增加“国家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倡导绿色出行”,该建议被采纳在第五十条中,“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
四、关于对机动车的排放检测,阳光所建议增加“主管部门以及授权单位应当在道路上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三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五、关于喷洒农药和焚烧秸杆的处罚,阳光所建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一十九条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法的缺憾
总而言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旨在解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燃煤、工业排放和机动车排放,体现了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信心和决心,但是鉴于最终方案难免是利益博弈和妥协让步的结果,所以仍有一些缺憾,比如:一是尽管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缺乏公众监督措施,如此前学界热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相关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该法实施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二是未确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且新法实施还需依赖配套的环境标准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从时间考量,延长了大气污染持续时间和新法实施的效率;三是很多倡导性的立法,如使用“推行、鼓励、支持、采取”等词,由于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学界指为是“既无大错也无大用”的空制度,导致该法的行政管制色彩依旧很重,如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调整,仍不得而知,可能还需等待另一部能源立法的出台来规制,再如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但提高多少,怎么提高,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关于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主动熄灭发动机的规定,执行的困难比较大,主要还是依靠驾驶员的自觉了。
大气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雾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成果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它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希望该法实施后能尽快发挥预期作用,满足社会的期待。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