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公司员工给假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表7.3.6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休假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局机关休假程序,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休假原则

  年休假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不集中统一集体休假;不跨年度休假,本年度假期应当年休完,不累计下年度;一般不分段安排,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分段安排。

  二、休假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且未被扣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报批程序

  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届时,由休假人员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职工休假计划,确保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各单位、各科室在20xx年5月31日前将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局办公室。

  附件:1、20xx年度请(休)假情况统计及20xx年度休假计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xx市城市管理局

  20xx年4月30日

2016年关于员工公休假条模板

  敬爱的所领导:

  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按规定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2011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XX年9月20日

  姓名_____所在科室

  参加工作时间_____ 年 月

  工作年限_____年;应休天数_____天

  已休天数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申请公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不包括周末节假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_____天,即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签名):

  二〇一二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休假通知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现将五一放假安排如下:

  1、五一放假时间为4月29日至5月1日,共计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29日至4月30日分别为星期一、星期二,由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安排轮休。

  2、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年4月26日下班之前将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节日值班表交行政部,要求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安排休息,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室原则上要求留人值班。

  3、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加班费及外勤费发放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所有员工在放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并注意出行安全。

  5、公司总部将留有人值班,以方便随时调动各客户服务中心值班人员进行突击任务。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

  20xx年四月二十日

2016公司年假通知范文

  20**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春节: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职责及要求:

  1.认真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关好公司各办公室及房间的门窗;关闭不需要的电源;关好水龙头等,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公司办公大楼的一切安全。

  2.认真做好的安全监控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事件的发生。

  3.值班期间,不能脱岗,认真值班。全天24小时要确保有人在公司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情要有记载。做好交接班等有关工作。

带薪休假办法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厂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厂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煤气化厂

  二00四年五月五日

带薪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企业应对:本条例将与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立法一起实施,企业需要全面调整企业休假福利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以迎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下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和谐时代的到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阅读: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六、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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