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出车范围,首先保证工作用车、紧急用车和领导用车。外单位用车、本单位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城区内办理业务,除财务人员提款和办理紧急业务外,一般不予派车。一人出差东营,应乘座公共客车,一般不派车。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因急事私人用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所有出车,均由办公室据实填写派车单后方可派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的,出车完毕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每月派单应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星期天、节假日、工余时间(包括中午、晚上)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司机私自出车、休息日出车或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给予当事司机100-500元处罚。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当事司机及出车人员承担,并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罚。

  五、切实加强燃油管理,司机凭单位盖章的加油单到指定地点加油,并标明里程表数及加油量。每月加油单由办公室人员统计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报批。

  六、切实加强车辆维修与保养,司机每天要对车辆进行及时清洗检修,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美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时,要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事由,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专人一起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不按要求到指定地点修理的,不予报销。

  七、所有司机出车要做到人不离车,停车上锁。非出车时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入库、上锁。

  八、每辆汽车的驾驶员负责及时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该车每次的行车记录。行车记录应随车携带,每次加油时应出示行车记录。行车记录用完后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启用新的行车记录。

  九、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出车期间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司机个人原因造成违规处罚的,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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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l、办公室所有车辆在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由行政科统一管理和调配。

  2、行政科负责人应带头做好行政科团结协调工作,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行政科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技能学习。除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集体学习外,还要根据行政科的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学习业务技能,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l、固定车辆的人民市政府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其秘书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做到随叫随到,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行政科统一安排调度。

  2、无固定车辆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用车,由行政科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车。

  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到镇乡或出市区的,报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统筹调派。

  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由行政科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5、办公室各科室工作人员因私事用车,需经办公室分管行政科的副主任同意,由行政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用车。严禁私自调用行政科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6、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需用车的,经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批准作特殊情况安排用车。

  7、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8、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9、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行政科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副主任签批。

  10、行政科应将派车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告。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l、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行政科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任组长,行政科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科机动车驾驶员为成员,至少3人以上组成,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分管行政科副主任指定。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行政科负责人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行政科负责人报告,由行政科统一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维修期间,行政科负责人应到场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办公室主任同意,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鉴定,确需修理的,由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统一安排维修,并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行政科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行政科负责人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凡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单位查实,除按配件价格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外,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行驶8000公里,必须进行“一保三清”工作;行驶30000公里的,必须进行一次二保。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行政科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据实报销。

  3、每季度由行政科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驾驶员要向行政科负责人作出解释;超过10%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超过20%的,报办公室主任并组织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五、处罚

  l、按年度计算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第一次由行政科口头提醒并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第二次由行政科书面警告并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第三次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作停车待处理。

  2、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明确责任50%以上,驾驶证被扣12分的,年终考核定不称职等次。

  3、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附则

  本制度自以布之起施行。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XXXX〔2019〕XX号

  XXXX集团公务用车管理指导意见

  公务用车指为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或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包括领导工作用车、生产经营用车、业务保障用车等。根据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要求,本着规范、效率、安全和有效控制企业管理费用的原则,特制定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领导工作用车

  第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工作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其他副职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方式,原则上所有副职负责人采取同一种保障方式。

  第二条鼓励各投资企业负责人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的出行方式保障履职需要,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消工作用车的,不再恢复。对于因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所限,需继续配备工作用车的,可说明理由和管理举措,报集团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公务交通补贴指导标准上限如下: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按3000元/月,一级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按2500元/月标准执行,一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按2000元/月标准执行。其他高管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交通补贴,按照不超过一级公司副总经理、二级公司总经理的标准,由各公司分级分类分档确定,并报备集团。

  第四条公务交通补贴可以每月按标准发放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报销车辆和交通费用。

  第五条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本市区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也不再派公车。

  第六条领导工作用车限专职驾驶员及持有效驾驶证的高管本人驾驶。因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原则上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自驾。

  第二章生产经营和商务接待用车

  第八条鼓励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生产经营及商务接待过程中的公务出行需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可保留适当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九条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十条各企业租赁或借用的车辆也应纳入公车管理范围,应遵守公车控制数量和配置标准等对公车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加强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完善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各公司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公务出行管理制度,并报备集团。

  第十五条严禁为参与车改的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第十六条严禁乘坐或自驾公务用车前往高档消费及私人会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观光旅游等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

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各项畜牧业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遵循节约能源,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调配和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用车者要先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加油派车,并核定加油量。因工作需要,各站所车辆可由办公室统一调遣,其加油费由局机关支付。

  二、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做好出车记录,按时上下班。车辆回归后,随时待命,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况良好。

  三、车辆加油核定标准:平坦公路原则上每百公里加油10公斤,山区(牧道)原则上每百公里加油15公斤,外地出车视路程核定加油量,回单位后凭加油发票核销。

  四、车辆要定点维修,检修或更换部件,需征得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私自在非定点修理,不报销修理费用。

  五、严格执行派车制度,规范和履行派车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里程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再由财务人员、驾驶员签字后予以调用和车辆加油。逢节假日因工作需要临时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先同意,再现金加油(仅限于领导干部),后凭票报销,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六、原则上本局车辆仅限内部办公使用,特殊情况如上级领导部门临时调用的,由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加油。在婚丧嫁娶问题上,如无直系亲属关系,一律不允许派车。

  七、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若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承担一切后果。

  八、驾驶员应经常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杜绝违章驾驶,保持车辆安全驾驶。如在车辆管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因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责任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局概不负责。

  九、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做的绝对不做。

  十、本规定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三、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面包车由投资发展部使用,由该部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七、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由办公室发放登记,桑塔纳轿车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计算,面包车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计算,节奖超罚。公司车辆一律凭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八、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九、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需增补油票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十、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处。

  十二、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十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l××商务车一辆

  l××××商务车一辆

  l××轿车一辆。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司机的要求:

  1.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车辆维护管理:

  1.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车辆使用规定

  第六条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l驾驶员:

  u第一驾驶员:×××;

  u第二驾驶员:×××

  l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l服务对象优先级:

  u董事长、副董事长

  u总经理、VP

  u重要客户

  u政府要员

  u投资人

  2、××轿车:

  l驾驶员:

  u第一驾驶员:×××;

  u第二驾驶员:×××

  l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l服务对象优先级:

  u公司重要客户;

  u政府要员

  u投资人

  u董事长、副董事长

  u总经理、VP

  u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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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公司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公务用车辆。专车系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公务车系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3条 行政部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

  第4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专车,实行月费用包干,额度内凭票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公司认定特配部门使用的专车费用由公司稽核报销。

  第5条 其他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用车辆,确需配置,须由其部门主管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6条 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含专车使用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或私用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7条 车辆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将专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险单由行政部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8条 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3),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费用明细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

  第9条 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行政部保管。 每车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附件5),经手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公司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时在《车辆加油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以备查。

  第10条 行政部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11条 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 (3)专车专用。 第12条 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① 属个人使用的专车由使用人自行驾驶,一般不纳入调派,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专车由行政部调派;属部门使用的专车使用实行报备制度,只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出车前交行政部备案。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调派。

  ② 公务用车,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负责人审批调派。行政部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③ 由行政部将《车辆调派单》(见附件2)交与司机,司机根据《车辆调派单》予以出车。 ④ 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管理制度《公司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⑤ 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请派车,否则不予派车,司机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罚款200元。 (2)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行车前需选择好最佳路线。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13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14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15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16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7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18条 本公司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19条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

  (1) 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车 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行政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

  (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 (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

  (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

  (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7)行政部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车辆加油记录本》(见附件5),以备报销时核对。

  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

  第五章  车辆保险

  第20条 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公司。 第21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担。

  第22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23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行政部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4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第25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个人(含非专职司机)和公司各自承担50%,涉及驾照扣分的由当事人负担。行政部负责每周在网上查询维章记录一次,并做好处理。

  第26条 各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 第27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28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差额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29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实报实销。司机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所负责车辆当月高速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贴好,连同该车辆行驶记录本、车辆加油记录本交行政部审核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1、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办公室应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行车提醒,做到警钟长鸣;驾驶员要增强责任感和纪律性,按照“安全、准时、整洁、保密”的要求,确保安全任务。

  2、车辆调配管理。局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局公务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科室凡需工作用车,需提前一天由科长到办公室登记,说明工作内容、人数、去向和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车辆状况统一安排;为照顾各方用车,在同一天时间内,一个科室一般只能要求安排一辆车,不同科室外出去同一方向的原则上合并用车;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需经局领导批准。节假日、双休日除公务用车外,一般不安排车辆,确需用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3、车辆停放管理。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定点存放。在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节假日安排值班车辆,主要供值班人员处理急事和突发性事件时使用,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使用值班车辆。

  4、车辆维护、费用报销管理。车辆维修、添置车内用品,需填报汽车维修联系单,经同意后方可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并领取所需用品;燃料购置按政府采购统一规定,到指定的石油公司办理加油卡进行充值,充值费用由司机填写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再办理报销。车辆外出需现金补充汽油时,其费用发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公车保险、维修、加油、车辆通行费支出及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季在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布。

  5、其他规定:局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专人负责制,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要按交办的任务出车,不得私自出车或借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借、私驾、私用;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产生的罚款等,80%予以报销,20%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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