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
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法规大全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死者宗__之妻),女,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
尊敬的张先生:
很抱歉发生这样的事故,对于此次发生的事故,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您。
我此次违章驾驶,不遵循交通指示灯信号,擅自闯出挺靠前,导致与您的汽车发生碰撞,让您蒙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张先生您放心,我一定怀着坦诚地态度对待这次意外事故。所有的赔付金额我都会尽力安排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给您做出适当的赔偿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我是肇事的一方,理所应当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索性此次事故并不严重,并未对您造成伤害,这是我所庆幸的。当然此次事故已经给我敲响了警钟,道路交通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我今后一定努力学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最大程度避免犯错。
对于您在此次事故当中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我都会一次性赔付给您的。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
原告: 琚,男,汉族, **年**月**日
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桃村口村 12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 : 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后三村新创路 10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 。
被告: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号:******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 55 号紫晶天域官邸小区 2 号楼 502-506 室
法人代表:任建平 职务经理。
诉求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玉林、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7499.54 元、药费 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 元、交通费 300 元、营养费 270 元、护理费 1404 元、误工费 626 元、车损 2000 元、拖车费 300 元,共计 12896.54 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1月 2日
18时,原告张玉林驾驶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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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琚宾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琚宾法受伤,车辆受损。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张玉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9 天,原告驾驶车辆报废,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2896.54 元。截至今日,被告张玉林及其所投保的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以上诉求,望法院能依法裁判!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与工伤劳动仲裁申请报告
1.目的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定义
3.1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1.2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3.1.3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3.1.4轻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1.5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责任
4.1消防与安全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4.3职业健康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4.6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4.7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规定
5.1工伤事故报告
5.1.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
5.1.3事发所属k1/r1部门、、、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5.1.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5.1.6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5.1.7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1.8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5.1.9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5.2.1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2.2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5.3.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2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3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5.3.4工伤事故涉及外来单位的,由(或沪外工厂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发部门、部门工会,外来单位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3.5事故调查小组的相关部门、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以后,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组织抢救。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分别指定负责人主持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4工伤事故调查
5.4.1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通过现场摄像、摄影,访谈,绘制事故图表等形式,做好现场勘查,并填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5.4.2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尽可能对三位及以上的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人员分别独立地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调查笔录》。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地接受调查。
5.4.3在对每一位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时,必须由两位调查人参加,事故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审核确认无误,签字后,由调查人签字。
5.4.4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可能与事故分析相关的其他事实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以及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等。
5.4.5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事故调查小组可指定事发部门组织召集专业部门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做出书面结论。
5.4.6在经过事故调查、取证以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根据事故调查的材料,实事求是,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定专人记录,并填写《事故现场会议记录表》,对于任何事故的纠正措施的采取,应在事前进行新的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5.4.7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的结论,编制《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后,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事故调查的材料,报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经理批复后,递交审核、批复。
5.4.8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不一致时,可报公司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公司安全保障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沪外工厂的,报沪外工厂安全保障部门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
5.4.9重伤及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司事故调查协助小组,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4.10由公司或公司k1/r1部门(包括沪外工厂)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审核批复;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5.4.1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在事发的15日内完成《险肇事件报告表》,上报公司。
5.5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5.5.1可记录及以下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5.5.2轻伤事故由事发k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部门(k2)工会、分工会以及中心人事(沪外工厂由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相关人员组成。
5.5.3重伤以上事故由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以及公司工会的人员组成;沪外工厂由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5.5.4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配合医务部门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协同医院做好受伤员工的治疗以及护理工作。因工负伤人员的护理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和部门工会负责派员解决,医疗所需费用,由负伤职工所在部门向公司财务(cf)办理预支手续,并把预支记录报备案,沪外工厂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供费用结算时使用。
5.5.5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及时了解受伤害员工家庭情况,稳妥地以恰当的方式将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告知其家属,做好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家属的接待工作。
5.5.6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掌握国家的法规规定,做好与职工家属的沟通,以及善后赔偿的相关事项。
5.6工伤事故处理
5.6.1轻伤以下(包括轻伤)事故,由事发k2部门处理;重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处理;死亡事故(含沪外工厂)由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处理;外来单位事故由(或沪外工厂的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根据需要,可直接参与或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6.2工伤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后,应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工会专职人员、同级安全员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5.6.3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及相关材料,举一反三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按调查报告的建议和公司规定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事故处理小组或其指定的部门应跟踪事故的处理落实情况。
5.6.4工伤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处理小组应在5日内,根据事故的处理情况,编制《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事故处理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事故处理材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等递交工伤事故牵头部门审核,牵头部门检查核实后将材料递交公司;重伤及以上事故由把相关材料报上汽集团;沪外工厂报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案。
5.6.5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审核事故的处理情况,对违反公司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未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应责令相应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并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7工伤事故结案
5.7.1由公司k1/r1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应自收到《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5.7.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负伤职工的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的,按照公司的《工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7.3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5.8附则
5.8.1可记录及以下事故,可采取简易调查处理方式,在事故调查、处理后填写《险肇事件报告表》,于事发15日内报备案。
5.8.2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生产工艺设备问题的,规划部门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3由经上海市/沪外工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由沪外工厂行政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医疗问题的,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有符合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他事故引发上海大众汽车职工伤亡的,相应事故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将事故的结案材料报交,并由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手续。沪外工厂应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由行政管理在工厂的《工伤管理规定》内另行制定。
5.8.5在上海大众汽车工作的外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外籍人员管理(ce)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5.8.6上海大众汽车员工派遣到沪外工厂或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其规定处理;公司各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视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8.7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除责成其改正外,将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本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一、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三、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四、生活费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五、丧葬费
1、受害人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费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七、超标准费用
1、受害人 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十九、死亡补偿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例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篇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3、左足第2、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5
(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 为新乡市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车辆相撞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今天中午,因为我的一时大意,驾驶单位用车在中山北路交叉口与小货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相当程度的损坏,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在此,我就自己给单位带来了麻烦以及给您造成的困扰,向您表示深深的悔意。
深刻反思当时的事故原因,我也已经跟交警陈述过了,我没有任何的饮酒行为。仅仅是因为经过一上午的工作,精神有些疲倦,在拐弯路段没有降速,造成的本次事故。虽然事故对方货车司机有超重嫌疑,但是主要原因是我的车速快了。
发生车祸后,我追悔莫及。这起事故发生以后,我痛恨自己的不谨慎、不小心。我想这起事故,肯定会在今后很长时间里给带来了阴影,是一快疤痕,让我纠结痛苦。现在,我深刻地意识到错了,并且表示愿意接受单位上的批评与处罚。
最后,我只请求领导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今后加倍努力工作,以弥补我的过错。
检讨书感言:疲劳驾驶危险,望大家开车谨慎!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事由:
本人在10月16日下午1:45,在房交会现场,局机关同事叫车外出去办事,在路上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在这时候车辆属于单位测量专用车,此行为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在此特做个人反省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没有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教训。我诚恳接受领导对我的处罚。
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车乱用,擅自行动。我没有时刻牢记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不向领导报告,擅自动车,做出了违规举动。
二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三是思想懈怠。这次事故事,对前方电动车出现的左拐现象,没有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没有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一时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教训,务必做到以下: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所有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坏习惯,不在犯类似的错误。
短短的1篇检查,虽然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但是,我希望领导能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
检讨人:谢康
书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范本一: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范本二: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2010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