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份劳动合同
嗨,朋友,见过合同吗?关键是你有没有像一个大人一样的签署过一份合同?嘿嘿,没有吧!那今天就让你开开眼,看看由我签署的第一份合同。
甲方:邓梦涵
乙方:爸爸、妈妈
按劳动法规定,付出劳动应给予相应报酬,所以从现在起,甲方帮爸爸妈妈做家务,也理应获得一定的劳务费。价目表如下:洗碗一次0.5元;洗衣服一次1元;拖地一次2.5元;擦玻璃一次1.5元;整理房间一次2元……
此合同属双方自愿,即日生效。
甲方:邓梦涵
乙方:爸爸、妈妈
2015年3月8日
你知道吗?就是这份合同,短短一个月,已经让我赚得了两百多元,羡慕吧!
对于这份合同,我认为按劳取酬是理所应当的,所以我为自己的能干、独立、靠双手挣零花钱而好生得意了一阵,但后来一件事,却改变了我的看法。
那是一次周五的家长会后,我在校门偶然听到几个家长议论,一个阿姨说:“你那孩子可真懂事,刚才班主任老师都表扬她有礼貌,爱劳动,你怎么教的哟?”另外一个阿姨说:“唉!我那孩子!学校里有老师表扬,表现嘛还马马虎虎,在家里可就差点了。让他做家务她要讲条件,总问我做了这个你奖励我什么。油瓶倒了让她扶一下,她都非得等你答应了才行动,哎……”旁边一个阿姨接过了话茬:“是啊!现在的孩子也不知怎么啦,让他干点活就像是要他的命,你说孩子就算成绩好,不爱劳动,不孝顺父母,没有好习惯那又有什么用呢?”
听着这些议论,我不由脸红了,我不也是一个让妈妈伤心的“小懒虫”吗?妈妈让我洗碗,我说要做作业;妈妈让我擦一下桌子,我说要考试了,得抓紧时间复习;就连我自己住的房间也乱得像猪窝一样,还要他们来给我收拾。所以,爸爸妈妈才想出了这个高招,跟我签订了合同,现在想想爸爸妈妈用这种刺激方法,不就是想让我养成好习惯吗
从生下我开始,父母为我洗了多少衣服,做了多少饭,操了多少心,他们要求过我什么,他们有问过我的回报吗?没有!而我只为做了一丁点家务就大言不惭地向他们索要报酬。一想到这里,我顿时无地自容,脸上好象被打了一巴掌,火辣辣的。是啊,热爱劳动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竟然把这种美德丢了。
我撕掉了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我想我们家,再也不需要这样的劳动合同了。
劳务合作合同范本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 赴甲方提供企业参加务工事宜,本着平等协商、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
1、乙方向甲方推荐实习学生名,以实际人员到厂计算,输送前由乙方按规定格式将人员名单传真至甲方。
2、乙方根据约定,将符合甲方要求的学生(具体人数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约定的时间安排到甲方工厂。合作期限:从2007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为期近个月( 天)。
二、学生数量及男女比例:
1、人数:人;2、男女比例接近: (男,女)。
三、学生要求:
(一)乙方所输送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16周岁以上,无残疾,无传染病,具有本人真实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2、有责任心,有独立工作能力,富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懂普通话;身体健康;可适应轮班要求。
3、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视力:。
(二)乙方所输送的学生,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提供学校当地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乙方学生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务规范,维护甲方及甲方的企业形象。
四、岗位:
甲方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以及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对岗位进行安排及调整。
五、待遇:
薪资计算方式(以企业提供的招工简章为准):
1、学生的实习的薪资结构为:学生按正式员工工资待遇计算,底薪 元/月,天 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 , - 。每日固定加班时间为2-3个小时,甲方须保证每月的工作时间在280个小时之上,不足280个小时按280个小时计算。每天按照企业上班时间如再另加班1-2小时,需与乙方负责管理人员协商,经学生同意后才能延长加班。乙方学生必须服从甲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企业批准。
2、学生实习期满后,甲方要在学生撤走当天之内结清学生应得全部工资。
3、甲方企业为学生提供食宿,伙食费用为 元/月,住宿水电费用为元/月,由企业在工资中扣除。
4、保险事宜:工作期间,甲方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为乙方学生办理相关保险。
5、甲方企业每月日一次性学生应得全部工资。乙方出具经学校(学生)同意的由甲方企业代扣管理费的授权书后,由甲方企业将代扣管理费的工资打入公司(学校)指定银行帐号或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学生工资。
六、生产管理:
1、工作期间,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学生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企业可立即终止工作关系,并退回乙方处理。但甲方在作出相关决定前,需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2、学生在工作期间,乙方按100名学生配置一名驻厂老师的原则,派遣驻厂老师协助指导、管理学生,侧重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参与甲方企业生产活动,甲方企业为其免费提供食宿(其标准等同厂内部中层干部),薪资为元/月,费用由负担。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作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约束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当行为;甲方对于在实习期间违反厂纪厂规的学生按企业的现有厂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4、乙方学生在工作期间,若因严重的身体疾病影响到继续履行工作合同,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甲方可终止工作合同,按相关规定结算工资后退回乙方。
5、乙方驻厂老师应定期向甲、乙方汇报学生在企业的具体工作、生活情况及相关事宜。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可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对乙方输送的学生进行相关技能知识培训,
2、学生薪资由甲方按时且按合同支付。
3、甲方企业应保障乙方学生在工厂内期间的人身安全;所提供的企业必须是
4、学生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有正当原因确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解除;
5、在学生的务工期到期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工作鉴定;
6、甲方有权解除发生下列情况的学生的协议,并将其退回乙方。自学生的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业务规程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6.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发生违法行为,依法被追究责任的;
6.3持伪造、变造个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
6.4患病(与甲方无直接关系,纯属个人健康原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学生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乙方学生提供的相关证件与事实不符,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退回学生;并保证学生在厂的时间为:从2007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止,为期近个月(天)。
2、甲方的企业为乙方学生提供食宿等服务。
3、乙方学生在面试到体检、签订协议、报到、进入岗位的整个过程中,乙方指定1-3名负责人负责管理学生并配合甲方企业分配岗位;
4、乙方定期跟踪学生工作情况,并收集学生意见、表现及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等信息,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负责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保障学生正常工作,并将意见即时反馈给甲方;同时甲方也向乙方即时提供甲方对学生的跟踪管理的工作汇总。
5、学生在工作时间外发生意外事故,乙方需主动协助甲方企业进行妥善处理;
6、乙方派到甲方的协助管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甲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不得与甲方发生与本合作有抵触的联系或合作。
7、按照约定支付甲方应得的劳务费(合计为元/人或元/人),由企业代扣。
九、重要约定:
1、乙方若未能严格履行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撤走学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未尽事宜,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需变更条款,必须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双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乙方及甲乙方的商业秘密;双方不得私自与对方预先联系好的或已有的招聘单位联系或合作,如违约,则需赔偿违约金(乙方为企业输送人员总数×200元/人×3倍=赔偿金额)。其他事项双方协商;
十、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而引起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真:
授权代表:__(公司盖章)授权代表:______(公司盖章)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
案情:
王某于2004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1日止,王某月收入为3000元。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再续订合同。王某认为自己的合同是2008年4月1日终止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给予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只能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请问,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一、王某的劳动合同跨越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故对于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故依据此款规定,王某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一个阶段,此阶段中的经济补偿应依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计算。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经济补偿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计算。
二、如何计算
第一阶段,依据《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双方合同到期终止的,没有其他原因,公司可以给予经济补偿。此处用的是“可以”,故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权利在公司手中。而本案中,公司不同意给予前段时间的经济补偿,故公司的做法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阶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结论:故公司给予王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或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止。有学徒期限的工种,学徒期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下列第_________方式,平均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
1.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2.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班运转工作制。
3.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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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劳动合同法律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守法义务。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我解释一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标准,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了六年,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比较高,如果工作六年,补六个月的工资,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参考了国外的做法,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了当地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补偿,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这样就平衡了双方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范文
甲方:
乙方(雇请人):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XXX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XX元)。
易豆网提供电脑公司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雇请人):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XXX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XX元)。
易豆网提供电脑公司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雇请人):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XXX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XX元)。
易豆网提供电脑公司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雇请人):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XXX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XX元)。
劳动合同法
发表于 - 2008/03/18 : 11:48:50 楼 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3期女员工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3期员工3期内工资。从道理上来讲,这种处理方式没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职工因无需上班而获得的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劳动合同法48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用工的单位特别重大。因为如果直接用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3期员工的处理负担并不重。可一旦通过派遣,用工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无法享受这一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释,用工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属于48条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适用87条进行赔偿。该规定是比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金额可能远远小于3期工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难获得员工的理解。甚至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并用,有观点认为支付赔偿金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用。我的观点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要有46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八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析: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与该意见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