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市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来访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和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事项都应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客观、准确地反映来访情况。

  登记项目应当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告知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接待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1、2),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来访事项,来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以后即可口头告知。

  (三)安排接谈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减负办:

  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即将于召开。2月9号全省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近期信访工作专门作出安排和部署,务必把信访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进京进省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保证“两会”的顺利召开。现根据全省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就我市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负担信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彻底排查农民负担信访问题隐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减负工作形势,客观评价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农村社会稳定保持清醒头脑。据统计,2003年全市共接待信访案(事)件129起,比去年增加59起,增长84%。其中,到农业部2起(均为信函),到农业厅36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加强督导,尽快解决好去年以来各类农民负担信访问题。同时,认真分析农民群众上访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解决措施,突出解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四个重点。特别是要细致排查利用“两会”时机进京进省上访的隐患,认真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加强基层基础性工作,严格控制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群体上访。要按照“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的信访工作精神,抓基层、打基础,把工作重点要下移到县、乡、村,下移到具体部门和系统,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尤其是农民负担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乡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问题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内的农民负担问题,确保一方平安。

  三、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信访工作的领导

  “两会”期间,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引起高度重视,安排好值班,落实好领导定期接访制度。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班,领导同志也要靠上,负责带好班。从上到下形成完善快捷的信息网络,做到随时调度,随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解决,为建设“平安山东”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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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某市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室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某市省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

  二、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交办、转送、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认真承办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按时报结。

  五、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六、依法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对因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处分建议。

  七、组织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研究疑难信访问题,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八、及时研究、分析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厅提出完善和改进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建议。

  九、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搞好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为信访工作支招

  一,内部处理,引起了群众怀疑。

  有的干部水平不高,有了问题,可以说犯了错误,领导为了保全他们的面子,多数采取“内部处理”的办法。群众不知详情,误以为“官官相护”,不公吧

  二,保护干部,导致了越级上访。

  有的领导爱民如子;有的领导爱官如子。爱官如子的领导,威信不低,甚至口碑不错,有势力。但是,保护犯错误的干部,容易对广大干部造成不良影响,不求上进,甚至学犯错误的干部去犯错误,群众越级上访,是对本地的领导失去信心。群众进京,找“包青天”呀

  三,劝访补助,装满了个人腰包。

  有上访的群众,领导就会派出劝访的干部,干部是进京劝访的,是出公差,据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有了利益,当然就有人想得补助,人民币,谁不想要?上访的人多,劝访的干部才可以多进北京去“劝访”,才可以“名正言顺的拿几百、几千的补助。有些干部私下还鼓动群众:你要不明白,可以进北京上访的。

  以上是我的一家之言,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的十项制度

  xx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信访工作,促进平安文昌建设,构建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文昌实际,确定建立加强全街道信访工作的十项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1、建立学习宣传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加强《信访条例》等信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通过知识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实现依法有序上访,努力维护文昌稳定和谐的大好局面。

  2、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各管理区、村(居)、重点涉访部门要“一把手”亲自抓,加大调处力度,努力把本级(或本部门)的问题就地解决好,不准越级上访,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建立“一把手到位”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对待越级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上访案件。凡发生到街道、区上访的,所在管理区、村(居)一把手要在接到通知20分钟内赶到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拒绝接访。对推诿扯皮、不能及时疏导、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管理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到区以上上访的,管理区、信访办、街道分管领导要迅速到位,做好疏导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街道领导包案制度,街道包案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跟上督办,确保信访案件妥善解决。

  4、建立初访责任制度。街道信访办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接访程序,落实第一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接待好、分流好、指导好、督办好各种来信来访,努力在5-7个工作日内一次处理到位,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严格控制重复访和越级访。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街道予以通报批评。

  5、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街道信访例会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由街道党政联席会成员和涉访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各管理区、政法各部门应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信访例会,研究解决信访疑难案件和存在的问题。全街道每年组织两次信访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全方位目标管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建立信访预警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信访信息访预警工作,主要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发现上访苗头,及时上报街道信访办和街道有关领导,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信息。信访信息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给予全街道通报批评。

做好信访工作的“四家工作法”

  王铁

  年月日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做好信访工作地“四家工作法”中国共产党新闻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地优良传统,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地政治优势.在经济社会转型地今天,群众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行之有效地工作思路与举措.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直接、最现实地群众工作.近年来,河南省信阳市以信访工作为突破口,推行“四家工作法”,探索建立群众工作新机制,通过做好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把信访群众当“家人”.信访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是做好信访工作地前提.在实践中,信阳市要求各级信访干部把信访群众当成“家人”,站在信访群众地立场上想问题、做事情,真诚倾听信访群众呼声,尽心竭力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年,针对市民反映地“如厕难”问题,信阳市一次性投入万元,新建、改造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座,解决了困扰市民日常生活地一大难题.在实施历史上最大规模地火车站区域拆迁改造工程中,由于信访评估在先,最大限度地照顾了被拆迁群众地利益,拆迁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信访事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把群众来信当“家书”.群众来信体现了群众地困难和忧虑,反映了群众地需求和期盼.以什么样地态度对待群众来信,体现信访工作人员地工作作风,关系信访问题解决地效果.信阳市要求各级信访干部把群众来信当“家书”,以对待“家书”地态度认真解决群众来信中所提出地问题.在信阳,市、县、乡三级主要领导干部对群众来信封封必阅、件件必批、事事必果已成为一项重要制度.例如,针对农民来信反映村级卫生所“不卫生”地问题,信阳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妥善解决,在全市个行政村全部建起标准化村卫生室,并由财政出资对近万名村医生进行脱产轮训,有效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地农村医疗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把信访之事当“家事”.群众来信往往涉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繁杂琐碎之事,考验着信访工作人员地工作态度和作风.把群众信访中反映地事当“家事”,就会不觉其小、不厌其微,尽心尽力地办实办好.在处理这些“家事”中,信阳市要求各级信访干部做到三点:一是以情感人.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关心群众,成为群众地贴心人.比如,商城县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三次判决都无法执行,当事人多次上访.县委主要领导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解说,连续工作多小时,促成问题彻底解决.二是以理服人.针对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地具体问题,耐心细致地讲解党地路线方针政策和具体地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地理解和支持.三是以法育人.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地信访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地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把信访工作当“家业”.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信阳市要求各级信访干部把信访工作当成“家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是固好根基.始终把信访工作放在整个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完善群众信访工作网络,推行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大接访,让群众苦有处诉、怨有处申.二是稳好梁柱.关心信访干部,既给机遇又给待遇,既压担子又给位子,既用老实人又不让老实人吃亏;建立制度,把群众工作作为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地“必修课”.三是正好家风.开展以“五禁止、十不准”为主要内容地作风建设,处理弄虚作假地干部,营造风清气正地良好工作氛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作者为中共河南省信阳市委书记)

信访工作制度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7、来访人员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二、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三、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答复和处理。必须坚持原则、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六、接待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人员

  局长、副局长、纪检员、信访室工作人员。

  接待地点:信访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由分管领导、信访室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重要来访问题,直接请示主要领导。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由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接待时,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四、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有关领导可视情况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了解接访情况,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为了解决在节假日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瓶颈”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轮留执班,值班时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三、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执班期间,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五、在执班期间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班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伊旗审计局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

  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执法办案,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大反**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一、旗审计局主要领导在宏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要亲自参与查办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办案责任制度。对于所受理的问题,案件调查的全过程都要有一名领导始终具体负责,包括参与制定案件初查方案、办案程序、认定事实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审核案件引用的法律条规、处分依据等。

  二、局领导要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凡工作日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重视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

公司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企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减少、控制和化解群众集体信访、越级信访为重点,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规范信访工作,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三、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综合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办理情况。

  3、本公司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4、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交办机关。应由本行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四、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收到来信后,信访人员要做到当日拆封、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接到来电或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批转。凡属由我公司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按公司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4、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要直接派人或责成有关部门派人查处。

  5、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2、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其举报内容或申诉理由,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接访人员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信访处置登记表。

  3、严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要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泄露给与信访管理无关的人员,甚至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重要来访和结案后重复来访,确有道理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返回。

  ⑸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⑹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疑难问题要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7、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注意分析和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行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与群众发生争吵,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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