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登记备案在哪个部门(工地塔吊需要去哪个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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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怎么办理塔吊使用登记产权单位新购买塔机(含购买二手设备)后,首次出租或使用前,需要到区市、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获得登记编号。工商注册地本地企业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塔机使用登记以上所有资料统统拿上,再带上检测合格证,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备案登记证,回来挂在塔机上。
扩展资料: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
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
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
(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工地塔吊需要去哪个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办理备案手续(即上户):需要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监督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均盖产权单位公章。当地建委安监站办理;审批后领到备案证及登记牌(金属牌)。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塔吊备案在哪个单位
塔吊备案流程是:
一、签订租赁合同;
二、工地提供平面图确定塔吊位置;
三、安装单位出具安装方案;
四、将安装方案交由施工方签章确认;
五、交由监理方签章确认;
六、将施工方和监理方签章的方案合同产权备案证交由安监站签章;
七、开始安装;
八、安监现场检查;
九、安装完成;
十、做检测报告;
十一、设备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