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登记生效吗(居住权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居住权是登记生效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居住权是登记生效吗的知识,包括居住权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居住权是登记生效吗(居住权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一、居住权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一、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二、哪些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

用益物权登记在法律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

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的生效时间不同,前者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议之时,生效后者在登记之时生效。

登记对抗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法律上用益物权登记,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居住权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设立的时间点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可知,居住权的设立可大致分成房屋所有权人在世的时候直接设立和以遗嘱形式进行设立。

二、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针对这个问题,也需要分成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世的时候直接申请设立的,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是登记设立。

而针对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呢,是登记生效?还是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时直接发生物权效力?笔者认为应当还是登记生效。具体理由如下: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之类的,否则都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即登记设立的原则。

2.死亡即发生权利变动的原则是以原权利已经合法存在为前提的,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已经合法建造或者合法登记后发生继承的。而以遗嘱形式来设立的居住权并不符合此类的情形,并且《民法典》第369条还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笔者认为,其本质上是以遗嘱的形式给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了一个配合办理居住权的义务和居住权人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相应居住权的权利。

三、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367、371条规定,结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即居住权合同、包含居住权的遗嘱、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居住权办理程序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则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的时候一并提出申请或者分别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如现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有纠纷,即其不认可居住权设立的,则应当先通过诉讼解决后再行办理相应的居住权登记。

四、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者未完成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居住权利。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与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有不同之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通过遗嘱继承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继承开始时获得居住权。但为避免日后因居住权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五、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但根据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是设立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日前对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中母亲王芳及其女儿放弃继承权,儿子小罗获得了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小罗因抚养费支付困难,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所有。王芳因其自身居住权利益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罗作为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应当积极协助王芳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王芳可以判决书作为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目前可通过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三种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携带证明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因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设立需要产权证上的所有人签字吗

居住权设立不需要产权证上的所有人签字。居住权是民法规定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法律分析

这个不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民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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