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做吗(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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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什么情况下做水土保持方案是什么?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在动工之前,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防止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一般来说涉及到动工用土的都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如房地产、管道类都是需要做的,根据扰动面积出具水土保持报告表或者报告书。
什么情况下做水土保持?
(一)收集占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方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征收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立方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土石方,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征收面积不足0.5公顷,挖方、填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流失防治工作,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先建后审批”的属于违法行为。项目投产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两年内完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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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特别注意
开工前要拿到水土保持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只做一次,但如果可研和初设变动较大,如项目规模或选址变化那么需要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就需要重做。其他变化不需要重做,一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是在水保专项验收时)把变化情况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做一个备案即可!
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谓的水土保持方案!
因此,凡是开发建设项目(交通、电力、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都要编报水士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情况下要做
根据《水土保持法》等规定:
1、收集占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方5万m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征收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m³小于5万m³的土石方,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收面积不足0.5公顷,挖方或填方总量不足1000m³,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流失防治工作,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先建后审批”的属于违法行为。项目投产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两年内完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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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开工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和交费吗
一般来说是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可以不用做水保方案,也不用交水保费。根据水保法,只有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需要做水保方案。至于水保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有七种情形是免征的。具体可以参考水保法,水利部文件,或者关住一下“水土保持水土”,里面有关于水土保持政策的详细解释。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水保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