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安全协议出了事谁负责(甲方和乙方签了安全协议出了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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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了劳务协议,万一有安全问题由谁负责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还得看过错分担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
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安全责任由劳务方全部负责合同“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如果发生因为建设方过失造成的人生伤害,并不能免除对方责任,仍应承担相应赔偿。甲方有责任,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分类: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
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负责,现炸石工作中受伤了,真的可以由他自己承担吗?
解析: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
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学界的看法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学教授梁慧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理由是:受害人是包工头的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因此针对你的提问,要看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如果是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则依〈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雇用合同,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1条,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三、甲方和乙方签了安全协议出了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吗
甲方有责任的。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甲方无需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乙方承包甲方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期间乙方工人受伤住院。”
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管理人员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工地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并督促实施。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