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可以对外签合同吗(项目部有权利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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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项目部签劳动合同有效吗法律主观:
项目部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一些不需要特殊资质的行为,比如购买钢材、租赁房屋场地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由其上级法人公司即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简单来说,签订合同一定要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者项目部经过法人签字及私章并明确有授权范围的情况下,适用项目部业务专用章,上述情况下,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项目部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符合建设部违法转包分包的规定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
1、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转包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工程转包分包是合法的。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这种行为的工程转包分包是违法的。
三、项目部有权利签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公司项目部有权签订合同吗
公司项目部是可以对外签署合同,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超越了权限并且签订了合同,同时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代表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代表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视为有效。应该注意以下几条内容,合同签订前都需要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做好对合同中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采用有效的措施,做好合同需要履行防范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防范风险。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三、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综上所述,公司项目部是可以对外签署合同,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