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运源头单位,9月21号货车超限运输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 2024-04-15 阅读

大家好,关于什么是货运源头单位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9月21号货车超限运输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货运源头单位,9月21号货车超限运输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治超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治超办属于什么机关不是执法部门,但属于***设立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治超职责的机构,治超办是正式机构,有级别、有编制。

问题二:市治超办是什么意思市道路管理方面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问题三:源头治超是什么意思?源头治超包括:第一,货运源头治超,即装载货物的源头场所治超;第二,货运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环节的治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非法生耿和改装车辆。

问题四:市治超办是什么意思能详细一点吗。市***治理超生办公室。也就是管计划生育,整治超生的处室。

问题五:治超工作好不好?酸、甜、苦、辣、咸五味俱全

首先说说甜,初出茅庐,第一次穿上崭新的制服觉得很帅气、很威风,司机不论你的年龄在你面前“大哥”前“大哥”后的叫着,希望你能网开一面,打坏心眼里有点甜,但是要不了一个月就会被以下的四味弄得烟消云散。

酸:严格的说,治超工作是个单纯的部门行为,也就是公路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果当地***不重视治超工作,为了招商和安商的需要,消极治超,那治超工作就像穿小鞋的“小媳妇”,起早了得罪相公、起晚了得罪公婆(这里所说的“相公”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婆”就是当地***),还得时时提防“纪委”“纠风办”,弄不好给你戴顶“公路三乱”的帽子,一棒子打得你永世不得翻身。如果当地***足够重视治超,治超工作就会上升到由多部门(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参与的***行为,用不着躲躲闪闪、偷偷摸摸的上路稽查,罚款日进斗金,福利待遇也随之...........呵呵....。到那时我也不会恭喜你,随之而来就是苦。

苦:治超站分为1类、2类站,一般1类站定编35人,2类站定编25人,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模式,除去领导和后勤人员,每班5至8个人(含女性),夜班是少不了的,不管是蚊子满天飞的夏天,还是霜冻、大雪的冬天,都是一个不能少。特别是夏天,从治超站出来的,无论男女,没一个皮肤白的,虽然美其名曰“健康”,但多多少少还是为我国化妆品行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辣:我们国家自本世纪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路面专项治理和经济调节(取消车辆各种税费、计重收费)以来,我国长途货物超限运输已经得到较好的遏制,现在各地,各部门治超工作的重点已基本转向短途超限运输的治理。“短途超限运输”,顾名思义,也就是在自家门口搞运输,说白了,都是些“地头蛇”,黑社会、暴发户、关系户、大老板、痞子、流氓都在此列,他们仗着自家三尺硬地皮,依靠各种社会关系,跟你打游击战。客气点的交点钱打发你,不客气的跟你时不时来个暴力、冲撞、喝药自残什么的,你就得乖乖放车,有的甚至公开叫嚣:我的车保险投了60万,搞死你个把小小拦车的不在话下。去年武汉某治超站治超人员被水泥大罐车冲撞后拖行几十米当场死亡,竟然被交警部门定性为交通事故。治超工作的苦可想而知,不用我多说了吧。。。

咸:治超工作人员也叫路政执法人员,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表面看似很风光,同交警一样上路执法,交警查超载,路政查超限,虽然叫法和各自依据的法律不同,但工作性质没什么区别,但警察是国家机器、人名公仆,当然算公务员之列,然而路政却连参公都算不上,收入更不能比,非但如此,发制服锭得扣钱。其实我们路政人员的真实身份应该是事业单位“工人”,嚷嚷了好几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只听楼梯响,却不见人下楼来,好容易盼到了绩效工资马上要实施了,辛苦好几年考了个养护技师职称,本指望今年每个月能加个百把大几十块的,可领导说,这次改革后要想拿技师的工资就得去养护技师岗位。呜呜。。。你妹呀!又踩尿钢里去了。。。。

兄弟要三思啊!!!!

问题六:流动治超执法程序规范是什么意思流动治超执法程序规范就是针对治超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规范

问题七:怎么摆平治超和路政至2009年5月,广西防城港市的多个县、市、区法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陆续判决了20多起路政人员受贿案。

这些案件是一串系列案、窝案,被告人大都是参与过高速公路“治超”的路政员、治超员、协查员,有的还是同一个小组的搭档。他们或单独受贿,或共同受贿、共同分赃,大肆向超载司机、货主、单位及“中介”收取好处费。之后对超载车辆放行。

治超站里露“商机”

在广西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冲伦治超站,也像其他生意场一样,产生了一些“行话”,如超载车辆的老板、司机或中介花钱向治超员买“放行”称为“买单”,所送的钱叫“单费”,他们预先向治超员报告即将通过的超载车叫做“报卡”;路政员收取司机、货主交来的钱称作“收单”,把这些钱叫作“辛苦费”。

2004年6月,防城港路政部门在防城区的冲伦村设立了一个治超站,对超载车进行严厉查处,所查到的超载车,不但要卸货分运,还要处以最高可达1万元的罚款。治超人员主要从防城区的路政大队、公路派出所、交警大队、交通征稽所、运管所抽调而来,人数最多时曾达到20多人。

吴尚杰就是其中一员。

和治超站大多数人员一样,吴尚杰也是个年轻人,由于他有大学文化,很快当上了防城港路政管理所路政中队副中队长。

2004年9月的一天,吴尚杰在防城港路政管理所办公室,一名姓周的中年男子进来,自称是防城港某物流公司车队队长:“吴中队长,有点事想跟你商量一下,是我们车队过治超站的事。”

吴尚杰一听,便意识到这事有点敏感,办公室人来人往不便谈,便说:“我们找个地方谈吧。”

吴尚杰找的地方是某大酒店咖啡厅。两人落座后,周某说:“我们车队有10辆车没办超限运输证,希望在经过你们的治超站时关照一下,我们公司会付辛苦费给你的。”吴尚杰听说过其他治超站也有“收单”的事,他不动声色,继续听周某说。

看到吴尚杰的表情,周某心里有数了,他说:“没事的,在其他治超站,我们也是这样办的。这样吧,如果我们的车队有过你们治超站的时候,公司每月付给你1万元。”

吴尚杰略微思考了一下,便答应了。

不久,又有一家物流公司找上门来。从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间,吴尚杰伙同他所在的路政中队治超小组成员,收取上述两家物流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私分。另外,吴尚杰还单独收取中间人叶润忠送的好处费1.4万元。

村民充当“九八佬”

不仅治超人员看到了治超站存在的“商机”,治超站附近的村民翁维宽、叶润忠等人也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

冲伦治超站就设在冲伦村口,距离翁维宽、叶润忠的家只有十几米,治超站供水用电、卫生间用地还是叶润忠帮解决的,治超站工作人员还常常到这两家倒开水、吃夜宵。

30多岁的翁维宽只读了小学,一直在家以耕种为生,后来买了辆三轮车载客。他虽然读书不行,脑子却活。治超人员到来不久,他便与他们混熟了,并得到了治超人员的“重用”,每当查到超载车辆,他们总是叫他和叶润忠来帮装卸货。

有些交易是不能直接进行的,非通过中间人不可,比如超载被查到,司机若现场直接送钱给治超人员,十有八九被拒,得找个“代理人”。在治超站的外人只有翁维宽、叶润忠等几个村民,外地司机们看到翁维宽、叶润忠与治超员很熟,觉得找他们应该没错。

“兄弟,帮说说情,我会给你辛苦费的。”司机们把翁维宽拉到一边恳求。

刚开始,翁维宽对治超员说,超载车是他朋友的,希望放一马。看在“邻居”的份儿上,治超员答应了。事情这么容易就搞掂了,翁维宽惊喜之余,意识到有了一条生财之道,决定把生意做大。于是他开三轮车载客时,总是向人吹嘘,他认识很多交警、路政,可以摆平很多事。

翁维宽......>>

问题八:公路治超目前有什么新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

问题九:治超新策的八大举措是什么 2016年8月30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规将于2016年9月21日正式实施,成为其后路政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八)条明确指出: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为超限运输车辆。

对于建陶行业而言,“运费”就像一堵墙,构筑起各个产区之间的商业壁垒,并逐步形成了各个产区各具特色的经济生态圈。除了华东产区,广东产区及其他产区具有一定品牌价值的企业,几乎都会在各自产区辐射600-800公里的范围内,以贴牌和批发为主要渠道进行产品销售。这一类客户对产品的价格特别敏感,自身的经营模式也都是以走低利润跑量的方式为主。在未来的互联网家装时代,这一渠道也是被冲击最严重的。

然而,建陶产品又是吨价值较低的一类产品。有很大一部分建陶产品的吨价值不足2000元,还不如一元钱一斤的白菜值钱!按产品重量换算价格的话,宝马320均价为100元每斤,联想的电脑均价为1000元每斤,苹果iPhone均价为20000元每斤。由此可见科技的价值是多么巨大。农夫山泉的一句宣传语“我们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就很贴切地道出了建陶行业的痛。

其次,各产区建陶产品使用的原料,也都是附近600-800公里范围内运输过来的。尤其是粗料的价格在100-400元之间不等,这其中一半的价格就是用来支付运费。原来常规跨省的六轴运输车辆的载重至少在55吨以上,省内运输车辆多的甚至超过了150吨。除去车身自重,如果想要保持货运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运费需要上涨20%以上,那么相应的粗料成本会上涨10%左右。由于前段时间暴雨和煤炭价格上涨,已经导致运费和原煤价格大幅度上涨总计超过30%。由此推断在建陶产品售价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运输成本的增加将导致建陶企业盈利能力降低10%-20%。如果毛利润低于10%的企业直接面临淘汰的境地。

接下来,我们再来算一算销售之后运输的账。由于限载总重49吨势必导致运费上涨20%左右,那么作为很多以对价格较敏感的批发商为主的建陶企业的辐射范围也将相应的缩水10%-20%。由于限载很多集装箱货运车将由原来的双柜改为单柜运输,运费将会大幅度上涨。那么距离港口300公里范围以上产区的出口竞争力将大幅度下降甚至退出出口市场。由于销售范围的缩小,出口市场的缩水,导致库存积压之后降价促销等情况的出现,这又将会导致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5%-10%。最后,建陶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也会大大降低。

随着环保压力逐步加大,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必须拿出一笔不小的资金用于支付各项环保项目。这样一来,环保支出也大大降低了建陶企业的盈利能力,接下来可能会有更多本就苦苦支撑的建陶企业被压垮。原来建陶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会逐步趋于平衡,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建陶企业在这次洗牌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在如此严峻的形式之下,建陶企业首先要提高品质意识,之后再重视品牌建设及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建陶企业的未来可谓一“路”艰险,唯有能者才能在日渐残酷的商业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相关链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

9月21号货车超限运输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了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扩展资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职责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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