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2015年5月10日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建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
一、引言
2018年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加强区域合作等方面,对创新的思路与具体举措进行回顾、探讨、前瞻和总结。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以及近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都更加坚定开放创新才是通往繁荣发展的光明大道。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创新给予了越来越高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中重要的一部分,发挥着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因此,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改进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更好地巩固和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表1统计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2016年的相关数据。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2015年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缓慢,2015年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2016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012个,相比2015年,增长了31.4%。2015年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增长缓慢,2015年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到2016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360.7万人。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及上缴税额等也都在2015年之后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到了不错的发展,我相信这跟近年来的税收激励政策是分不开的,具体如表2所示。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成本,更是带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资的欲望。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法不够完善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我们能够发现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研发强度,即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只要公司该年度的研发强度符合规定的标准,公司即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以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系列补助。这个优惠力度对公司的诱惑很大,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会选择操纵会计科目中的一些项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所以说现在这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选择操纵自己的研发投入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这种研发操纵行为会导致企业操纵的研发投入并不是真正地用于科技创新,并不能真正达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
由文章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税收激励政策更多的还是一些暂行条例和规章制度,而极少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说明我国目前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这就会导致税收激励政策在实施时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企业和政府都对政策难以做到全面的掌握,从而制约税收激励政策本应发挥的效用。另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的规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研发费用扣除、增值税优惠等这些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再者,与一般的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些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所以它的税收激励政策就应该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特殊性,但是我国面临着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研发投入不足的境遇,若此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就会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无法达到我们的目标。
(三)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
一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间接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会比直接优惠政策更好。因为间接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开展所所提出的,只要有研发就可以享受该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事前调节经济政策。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结果所提出的,企业只有创新成功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这样就会需要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的,而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方面还缺乏一定的动力,这样就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只关注利润结果,忽视高新技术企业真正的创新能力,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在分析了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针对以上情况提出相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实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活动的共同进步。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首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查中,尤其是那些研发强度刚刚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可能操纵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会计科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乘机钻空子的行为。可以规定:若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认证存在违规现象,必须马上撤销该公司的高新技术称号,同时该企业必须补缴以往抵免的税款,并在此基础上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情节严重时可以对该公司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研发操纵的成本,使公司违法操纵的成本远远高于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公司的这种研发操纵行为。
(二)推进高新技术税收的法律体系建设
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不能只注重于扩大相关投资这一个方面,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更需要的是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让高新技术企业在这种良好的大环境中能够取得自身的进步和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改变税收激励政策形式,将各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起来颁布执行。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征,制定研发投入阶段能够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做到针对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的政策,并梳理好税收激励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作用效果,消除一些重复问题,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系统性。
(三)建立更加有利的税收激励政策
采用将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向间接优惠方式转变。弱化原来降低税率的方式,而多采取研发扣除、加速折旧和特定准备金的这样的间接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的范围。如:建立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在现有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实行特殊折旧,针对购买的国产设备还可以考虑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办法,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研发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这一特征,拉长因研发投资额不足抵扣而向后结转的期限。通过加长结转年限,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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