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未签劳动合同

  53岁的新洲区徐古镇农民工董松林,永远地告别了这个人世。他至死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他一直没有结婚。他有一个弟弟叫董桂林,也是农民工。昨日,董桂林悲伤地告诉记者,哥哥董松林因病情恶化,于今年3月30日早晨离开了人世。

  董松林在离世前的20多天,那是3月5日,记者采访过他。

  当天上午,记者在董桂林带领下来到武昌保安街顺福托老院。那时,董松林卧病在床,全身多处严重溃烂,恶臭难闻。

  据介绍,去年5月,董松林跟包工头陶某到武汉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工,该公司承包了武汉湖一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西湖的一个工程。董松林未跟任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7月10日,湖一印务公司有关负责人安排陶某带人到公司食堂装修,施工时,董松林从脚手架坠落,致颈椎骨折。住院治疗2个月后,他被陶某送到顺福托老院。

  在此期间,湖一印务公司和开元公司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陶某另外垫付了约3万元。此后,董松林再未收到医药费。

  记者在托老院看到董松林时,董松林以微弱的声音对记者说,“我很想进医院治疗,可是,我没有劳动合同,再没有人愿意给医药费了。”

  记者和董松林的弟弟董桂林找到湖一印务公司,其相关负责人吴先生称,董松林是开元公司的人,与湖一印务公司无关。但开元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称,董松林是包工头陶某请的,而事发地不在开元公司工地上,因此和开元公司也无关。而陶某则称,他只是带董松林到公司做事,谁会跟他签合同

  对此,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认为,董松林的亲属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将湖一印务公司和包工头陶某起诉,但是,如果董松林持有劳动合同,维权就会更有力。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赌博、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乙方存在贪污受贿或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应属甲方经营的业务转让给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

劳动法不签合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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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玫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加全国、大连市《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丙方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丙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丙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举例,

  2006年8月,A在到甲公司工作,签署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8月,A和甲公司续签了又一个两年的合同。问题:到20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甲公司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A有没有权力拒绝

  甲公司可以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A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8月,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再与A续签劳动合同,则续签的劳动合同才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A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合同到期后,如果甲公司与A再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七、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

  7.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9.提供最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0.劳动纠纷律师见证;

  11.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12.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提供解决方案;

  13.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

  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14.为企业提供特别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5.工资单、工资表的制定;辞退通知的设计;

  16.社保的缴纳技巧;

  17.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解答人力资源治理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企业准确处理

  劳资关系;

  18.

  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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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未签赔偿标准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受双倍工资这种惩罚性责任。杨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这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时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2倍的工资。因此,对杨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杨某经公司挽留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判决结果:4月26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543元。

  法理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遂依法判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吗?(法律)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有两种形式:(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实践中,双方都会就工作内容、报酬、劳动纪律等进行口头约定,只是未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经续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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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几年比较好

变更劳动合同有补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