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员工赔偿标准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旷工辞退通知书

  (员工):

  由于你在试用期间经常旷工迟到,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给予辞退”予以辞退。

  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财务部结算试用期内工资。

  公司

  年____月____日

被辞退的员工赔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

员工辞退通知书

  某先生/小姐:

  我很遗憾的通知您,公司因受到原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财务费用激增、国际原油价格震荡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影响,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下挫,在此情形下,公司决定裁员人,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于年月日予以终止。就职期间其他合同一律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时支付您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元(大写:),并为你出具离职证明。

  请你于年月日前归还公司以下办公设备及材料:

  公司真诚感谢您的努力和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公司非常乐意为您有兴趣的公司出具介绍信。公司发展好了,欢迎“倦鸟归巢”。关于“五险一金”的办理,请咨询人力资源部张三,电话:。

  特此通知

  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辞退通知

  先生:

  由于你入司后工作马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不能胜任FQC工作,经过多次教育批评和调岗从事IPQC工作,但是工作态度未见任何好转,而且还直接影响其他岗位员工的工作情绪等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部门主管和人事主管共同协商,最后经公司研究决定,请您于__20xx_年11_月24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并凭《工作移交清单》,到财务部结清各项费用和薪资,离开本公司。

  特此通知。

  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员工辞退通知书

  x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xxxxxx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xx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xxxx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飞行员辞职被索赔

  在某航空公司工作十年的飞行员小张,辞职时与公司发生争议,因拒绝向公司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被告到法院。近日,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航空公司诉称,小张是经公司提供初始培训的飞行员,双方在2005年7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底,小张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离职。公司为培养小张成为正驾驶、机长,提供了大量飞行资源以供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此期间,公司还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小张进行培训。公司主张,小张离职时,除支付210万元离职补偿金,还应支付“飞行经历费”。小张同意支付离职补偿金,但认为支付“飞行经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表示,小张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在完成劳动任务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航空公司向小张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额外待遇,因此要求小张赔偿“飞行经历费”缺乏法律依据。

  附注:

  南航机长求辞职

  据报道,近日,南航有一机长请求辞职,并且法院也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然而他还是被告知要“复飞”,至于什么时候才允许放行,则没有确切的答复,为此,他连续一周到南航总部门前希望“找领导谈谈”。飞行员为什么辞职就这么难

  2003年,还是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的刘阳进入北航工作。“后来,南北方(航空公司)合并,我就被划到南航了,”刘阳说,“南航是我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刘阳称,进入中国南航吉林分公司后,从副驾驶到机长,他开了7年的飞机。

  刘阳称,2014年7月7日,他向南航吉林分公司申请了辞职,但对方拒绝了刘阳的辞职申请。在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刘阳拿到了终审判决。

  在刘阳提供的判决书中显示,一审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南航吉林分公司为刘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刘阳进行各种手续的转移,刘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国南航吉林分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而2015年9月9日的二审则维持了原判。

  “复飞就放人,但不知要飞多久”

  虽有判决,但却无法要求强制执行,刘阳称,按判决规定,他需要支付给南航吉林分公司168万元的培训费,“新雇主愿意支付这笔钱,但因为南航迟迟不把档案转移,导致我无法去新公司工作。”

  “南航不帮我转移档案,我不能在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就没办法帮我出这笔钱,”刘阳告诉记者,“这笔钱(培训费)所有辞职的飞行员都是由下家出钱,不是由个人出,个人很难拿出这笔钱。”

  刘阳称,一个月以前,他曾经来到广州总部跟相关领导谈过,对方称让他参加“有序流动”,按照内部出台的方法辞职,即“回南航来飞,飞到一定时间,再放你走”。此后,刘阳选择了“复飞”,但因不知需要复飞多久,“心里没底”,就又来到南航总部,“希望跟领导谈一谈”。

  北青报记者查询资料得知,飞行员难辞职在国内航空公司并非首次,今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一名资深机长要求辞职但南航不愿放人。

  专家:飞行员辞职难“是一种浪费”

  “飞行员辞职难这个事情,在业内来说,不算一个新鲜的现象,”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告诉北青报记者,飞行员辞职难,已经长达10年之久,张起淮称,此事在业内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是行业问题”。

  我国飞行员的短缺是造成飞行员辞职难的一大原因。张起淮称,国家民航局只批准成立新公司,成立新公司的规定是一个新公司不能少于三架飞机,一架飞机规定不能少于15个飞行员,所以新公司需要机长的话,一般就要从已有的上家去挖,这就带来了飞行员的流动。

  除此之外,张起淮表示,成熟飞行员一般需要3年才能成为机长,且我国虽然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但是有些航空公司不配合,不转移飞行员的档案,有了判决之后,也存在不执行的情况。

  对于上述现象,张起淮称是一种“浪费”,他告诉记者,现在中国每年有100到200名飞行员在辞职过程中都不能顺利离开,“挂”着不让走导致很多成熟的飞行员无法飞行。

  张起淮告诉记者,关于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的问题,司法程序判决通常来讲一般不会超过210万,但有时航空公司会“涨价”,飞行员要给原来的东家300万元左右,但新的东家一般会给飞行员500万元左右,除了支付“老东家”的培训费外,大约有100万到200万元作为飞行员自己的安家费。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标准为:

  (1)xx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150%赔偿金;

  (2)xx年后参加工作的,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一(08年后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法律依据二(08年前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劳动法中关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护士自我批评缺点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