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付**,男,19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宁**室,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
被申请人:覃飞,男,19xx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1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76******。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xx)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3万元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借款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报行。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本金30000元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9592元给申请人。
3、被申请人返还136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给申请人。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万元,被申请人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申请人承诺一个月还款,逾期不还按总额1%每天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去找被申请人还钱,却找不到被申请人,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现在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钱。”之后,申请人多次去找被申请人都没有找到,打电话给他也不接听,很明显是被申请人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玩起了“失踪”。
申请人为了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xx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xx年4月25日作出了下述判决:一、判决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偿还借款3万元;二、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三、驳回原告付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付科洁负担267元,由覃飞负担136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飞负担。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覃飞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代书人:xx
年月日
附:1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xx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1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1份。
3、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表1份。
4、本案利息计算表1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费用
1、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申请过程中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交通、住宿等费用等。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范文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