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最快几天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 (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请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请求贵院及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履行上述申请事项,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xxx年8月11日

  附: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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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姚某,女,汉族,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2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0。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4xxx59。

  强制执行依据:(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11)x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xxxxx元;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总额xxxxx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四)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申请人诉讼费xxxx元。

  请求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总额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龙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延伸阅读】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贵阳市xx

  负责人: 职务:厅长

  被申请人:贞丰县xx高家岩煤矿

  地址:贞丰县xx窑上村

  投资人:杨xx

  联系人:杨xx 联系电话:xx

  杨xx 联系电话:xx

  案由:20XX年1月8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局、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年产15万吨原煤开采和洗煤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二)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PH值、COD、NH3-N、Fe等因子浓度超标;(三)未按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以及黔西南州环保局限期治理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任务。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第38条和第17条之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和第56条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5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

  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XX年5月16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经申请人研究讨论后,同意被申请人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但要求被申请人分两期分别在20XX年6月20日前和20XX年8月20日前缴纳六万元和七万元罚款到指定账户,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日缴纳了先期六万元罚款后,余下的罚款迟迟未缴纳,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于20XX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黔环罚催告字[20XX]05号),要求被申请人按要求履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6年1月15日缴纳了三万元罚款后,至今仍有四万元罚款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贵庭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至今未履行的行政处罚罚款本金四万元整;

  2、逾期履行处罚的加处罚款七万元整。

  执行罚款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账号:xx

  此致

  xx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阅读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则

  一、国家环保总局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违法建设,环保总局依法处罚。2004年8月,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一台锅炉和两台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当年年底投入使用。经过调查和告知程序后,2006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龙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锅炉和发电机组的生产运行,并于2006年12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此公司。龙洲公司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表示“于即日起对锅炉和发电机组实施停运”。

  后续督察发现违规,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法院执行。2007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执法人员在后续督察过程时发现,龙洲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尚有一台发电机组仍在违法生产。

  4月24日,鉴于龙洲公司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龙州公司余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执行,企业立即停产。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于6月5日做出《行政裁定书》,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责令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当日送达龙洲公司。经法院执行,龙洲公司发电机组于同日完全停止生产。法院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一起前后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经法院当日裁定,当日送达,并当日执行完毕。究其原委,违法企业慑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手段,无疑是主要因素。这也给各级环保部门以重要启示,应当熟悉和善于运用申请法院执行的基本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手段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保障作用。

  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环境行政行为: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环保部门最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除警告外,环保部门经常性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2种具体形式:(1)罚款;(2)责令停止建设;(3)责令停止试生产;(4)责令停止生产;(5)责令停产;(6)责令停业或者责令关闭;(7)责令停止使用;(8)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9)没收;(10)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吊销环评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二)环境行政收费决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环保部门具有征收排污费的权利。如果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强制权力。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如果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如果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为”共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27个种类。理论上,这些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7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此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环保部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4方面材料:(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据以执行的环境行政法律文书副本;(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有关证据;(4)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环保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五、何时申请、向谁申请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说明的是,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环保部门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将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分别申请的内容采取不同措施。

  (一)对于罚款、排污费等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2)有权冻结、划拨其存款;(3)扣留、提取其收入;(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5)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对于停产、停业等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执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法院将委托他人完成,但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七、违反强制执行裁定将承担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或者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如果拒不履行强制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3、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___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被执行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

  案由:_______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市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敬礼!

  法院

  申请人:

  公司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11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1)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或者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x,电话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执行(20xx)洪劳人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元人民币,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元人民币,并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现该裁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

  20xx年9月1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〇xx年十月二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份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年××月××日

  (签名或印章)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几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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