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几个点的税
退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税务局:
我公司于2009年度年终汇算中,全年应缴所得税额××元,已预缴了××元,多缴××元,现申请退税XX元。
请给予批复!
××公司
2009/05/06
退企业所得税申请书【篇二】
××税务局:
1、先简述企业基本情况,并表明一直以来均依法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等等;
2、申请退税的原因,申请的依据等进行陈述;
3、对于所申请退税所涉期间,已依法纳税(并注明相关金额),或再说明已经事务所审查并汇算清缴等等;
4、按照相关政策可以退还金额(具体金额,有依有据)。
退企业所得税申请书【篇三】
xx县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属于xx企业,根据财税xx号文件,我公司符合退税要求,xx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共计xx元,应退所得税xx元,特申请退税。
申请公司:
日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心得
11月18日至19日,我在大连参加纳税人俱乐部讲座,讲课主题是《汇缴空间与证据链——大变革时代下的汇算清缴》。2014年国家税务全新汇缴管理背景下,诸多促增长、调结构的典型刺激性政策应运而生。41张式申报表填报、政府简政放权下“权力清单式优惠管理”,在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征管变革中,顾老师针对如何管控风险并依法降低税负提出了很多合理性的建议,并针对国家的新税收政策作出了解读和分析。
这次培训共有如下8个专题:
1、经济转型对2014年企业汇算清缴的冲击;
2、2014年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给纳税人带来的空间和风险;
3、修订后的新所得税申报表对2014年汇算的影响;
4、2014年新税收政策对所得税汇算的影响;
5、所得税收入主要问题的界定及疑难事项处理;
6、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主要问题及疑难事项处理;
7、资产税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与调整应对;
8、汇算清缴证据链管控。
其中我觉得最精华的内容是税务稽查中曝光率超高的税务风险点及预防方法。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对收入类、扣除类项目的一些处理方法进行提醒。这为我们以后的财务工作起到了指导的作用,审视以前对业务的分类处理,有很多涉及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其实都留有一定的空间,根据公司当年盈利情况可适当调整业务的分类。
对于汇算清缴证据链的管控,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存在太多证据不充分的现象,税务总局对税收的要求就是“以票管税”,通过检查发票使用情况来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正所谓“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2015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发票的审核力度,以审核发票作为重中之重,监督各部门做好报销事宜,争取使合同流、资金流、货流和发票流统一。
个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最后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也就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2月22日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2016年收入总额达28850亿元,涉及千万户企业纳税人,因此此次修正内容备受关注,焦点之一是税率会否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第一财经分析,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后首次修正,10年来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给企业减税放权原则,以及美国总统特朗普减税新政助推的全球减税浪潮,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有可能降低,相关优惠政策会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方面也会有新的变化。总体而言这次企业所得税修正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刘剑文认为,企业所得税目前25%的税率可以考虑降低到22%左右。
时隔十年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首次修正继续降低企业税负为外界期盼。不过目前官方尚未证实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会降低税率。
内外形势下或降低税率
据新华社,2月1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2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之一就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税率为25%,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收入稳步上升,成为第二大税种,仅次于国内增值税收入。根据财政部数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1175亿元,到2016年这一数字为28850亿元。
近些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利润下滑明显。为了降低企业负担,本届政府推出大规模减税降费举措,去年5月份推出的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全年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也为企业减负千亿元。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去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部署2017年工作时,提出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其中之一就是研究实施新的减税措施。
刘剑文认为,在当前国内形势下,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给企业降成本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税率很可能下降,通过减税促进企业发展。而美国等主要国家即将采取的大规模减税也从外部倒逼中国加大减税力度,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可以降低特朗普减税政策冲击。
全球减税浪潮已初现端倪。
减税是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时期经济改革关键一环,其中之一就是将美国企业所得税从35%降至15%,减税规模达万亿美元。英国首相特蕾莎·梅也正式批准了进一步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政策,将在2020年前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17%,并承诺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保持在二十国集团国家中最低水平。法国总统的热门竞选人弗郎索瓦·菲永也表示,上台后将使法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当前的33%降到25%。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撰文称,可以预见,世界越来越多的经济体都将采取减税措施,全球更大规模和范围的减税浪潮即将到来。
其实,我国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中就采取了降低税率等举措。
2008年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是降低企业税负。具体内容包括取消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另外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给予15%和20%低税率优惠,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执行15%低税率优惠。
税收优惠等内容或修订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些年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善、多变税收征管合约及国家反避税等相关内容也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中体现。
刘剑文也认为,企业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加强。在近些年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后,国际反避税方面也有新的举措,这些可能会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里。
2014年和2015年,财税部门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加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汽车等十大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力度,盘活了企业现金流,起到“减负”效果。
2015年底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正式批准了经合组织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最终方案,该方案共有15项行动计划,包括中国在内的60多个主要国家参与了这一方案。BEPS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标志着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
中国为了落实BEPS的15项行动计划,已经开始修订包括税收征管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配套文件等法规,而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也在考虑范围内。
刘剑文告诉记者,如果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意见高度统一,可能一次通过,如果内容有争议,则需要再度审议。估计年内企业所得税修正案获通过。
个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说明
1、张三在2017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自查说明怎么写
【问】XX年汇算清缴完,税务局说我们是低税负,让填自查表,我们单位经自查后未发现偷逃税问题,请问交给税务局的自查说明应该怎么写
格式:
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费用(成本)税前扣除不规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具体数目如下:.
一定要往轻了写,找好理由.
补充几点: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
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若是正常的,也可以这样:
xx市国税局:
我是x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月,,在xx年x月--xx年x月实现销售收入,,销项税,进项税,实际税负率,,,经自查,一切情况正常.
,税审;,深圳税务代理;xx有限公司
,深圳税务;xx年xx月
企业所得税实训心得体会
大学三年,时光匆匆,临近毕业,我们都即将走上自己的实习岗位,因此,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加熟悉自己的专业,学校给我们安排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这能够大大的增加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经验。会计是个讲究经验的职业,为了积累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在本学期我们得到了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的机会。实训期间努力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训期间能够认真完成实训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刚开始老师给我们讲了各种税,但是由于书的版本问题,所以有些部分并没有按照书上的讲。通过老师的讲解,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要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能稳定发展。
税法有三个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学习过程中,体会最深的就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面对种种形形色色的税种和要征税的企业,这对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但是这是个磨练,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岗位奠定了基础。并且时序是每个学生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实训让我们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
实训开始老师就带我们过了一遍书本上的知识,而我觉得比较麻烦的就是纳税的日期,像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其他各种税的纳税期限的日期都让我大为头痛,每个税种都有它的税率,并且都有纳税计算,而关于税法,想要学好,不仅要理清其中的关系和思路,还要学好纳税计算,毕竟纳税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是错一个后面就错完,这一块的要求是非常严谨的。
实训的目的就是要我们结合书中的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经验,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外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拓宽学习领域,在遇到问题时,要虚心向别人请教,拥有一颗上进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局限于当前所学的,只要是跟财务,税法沾边的都可以去学习、了解,这样才能在走的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实训的机会,每次实训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每次积累的经验都是以后的财富。
再过不久,我们都要走上实习的岗位了,这次的实训确实让我受益良多,有很多都是课堂上学不到的,非常感谢学校提供的实训的机会,也很感谢悉心教导的曹老师。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体概况
一、实施条例的整体构思、背景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
改革要点:
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规范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
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
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
具体有以下内容变化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明确了纳税人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去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纳税人
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
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
纳税人
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纳税人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认定:在注册地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认定: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
变化:纳税人
原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课税基础
1、课税对象
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
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
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
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
变化: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
原来在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有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现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
二、税率结构
1、基本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预提所得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实际按10%征税。
适用物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在目录出台后,高新技术行业的认定将会扩大范围,不仅仅以产品,还将以服务等其他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对于其他的优惠产业亦如此。
变化:税率结构
基本税率由33%降为25%,小企业税率由18%和27%调整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20%不变。
三、应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并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收入形式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收入实现
1、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
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
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
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
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
7、企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收入总额。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来确定。
变化:收入实现
增加了收入实现内容,明确各种形式收入实现时间。
变化: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差异。原《外企法》没有对收入总额进行表述,原《条例》也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接受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这样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
(四)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变化:不征税收入
明确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以区别于免税收入。
(五)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扣除项目确定原则
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扣除范围和标准
(一)扣除项目确定原则
扣除需依据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性原则。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变化:合理性原则
扣除中强调了合理性原则,并强调是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而原税法是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从而对一些扣除项目作了必要调整。
(二)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
5、其他支出。
变化:扣除项目
新法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列举了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转让资产净值、纳税年度亏损等有条件扣除项目。
(三)扣除范围和标准
在确定企业的扣除项目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借款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
变化: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
原规定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部分扣除,现不超过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部分扣除。
2、汇况损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存、借,以及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变化:工资
由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合理工资薪金。
4、职工福利费、工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以内准予据实扣除。
变化: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经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由依据计税工资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限额列支。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对象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
比例由3%提高至12%,范围扩大,由公益救济扩大至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公共福利;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0.
变化:业务招待费
超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改为按发生数40%不能在税前列支。
7、保险费用
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变化: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
提出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允许按规定支付保险在税前列支。并列出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关系。
8、广告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变化:广告费
内资企业由一般不超过销售额2%,外资企业没有限额,统一改为内外资企业不超过销售额15%。
9、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租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
变化:坏帐准备金
金融企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计提允许扣除。
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弃置费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收入。
变化:专项资金
增加了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弃置费等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11、资产损失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2、企业之间提供相关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3、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四)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资产处理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范围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二个月(不包括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中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允许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价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4、计提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变化:固定资产殘值
将原来内资企业不高于5%,外资企业不低于10%,改为不规定固定资产殘值比例,由企业合理确定。
5、计提折旧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不得计算摊销扣除无形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变化:不得摊销无形资产
明确了不得摊销无形资产范围
(三)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1、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发生的支出达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变化:长期待摊费用
把递延资产改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区别情况规定不同摊销年限。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的办事流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看法
赵冠敏
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改变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特别是新设立的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迅速增加,企业所得税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又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在目前的征管模式下,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管理的关键。本人结合自己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实践,谈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来看,内资企业所得税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由于许多企业都是新成立的中小企业,自行申报的能力不强,因此就由事务所组织人员集中一定的时间,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暨汇算清缴表》,确定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并代理申报。税务管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然后再由国税部门专门组织纳税评估或税收稽查来确认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对查补税都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这样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国税部门税收管理的缺失和缺位。在国地税机构分设前,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要专门组织业务培训,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汇算清缴工作小组,逐个企业进行,同时结合进行税收检查,对该企业一年来的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和总结。机构分设后至2002年前,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这部分业务被逐渐忽视。2002年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大量增加,但由于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管理由“管户制”向集中征管的“管事制”转变,内部分工制约,许多管理员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比较困难。汇算清缴工作本来可以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了解,现行程序下只能就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无法及时、深入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化,形式化和表面化,造成税收管理的缺失和缺位。
(二)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方法下,税务师事务所在这项工作的身份和角色的错位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纳税人都把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当成税务机关的工作,特别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因此,对事务所的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都认为是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税务机关专门组织纳税评估时,又重新对汇算清缴后的应补退税额进行核实,从今年我市结束的598户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情况来看,有问题的267户,移送稽查的28户,补交税款115.19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95.82万元。许多纳税人对种重复的做法和汇算清缴的不确定性表示不理解,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感到无所适从,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削弱了税收管理的权威性。同时,从今年在企业所得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有企业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栏内未作纳税调整,有的企业按营业收入来提取三项费用,这些明显的错误,表现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的业务能力较低和工作态度不够认真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罚款、滞纳金)。
另外,现行的汇算清缴工作还存在着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弱,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的纠正,在一些政策的执行和具体做法上缺少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等问题。
二、对做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纳税人可以自愿、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来审核自己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的内容,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业务辅导、财务策划等,但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工作来取代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职责。可以在税务管理人员为主的基础上,抽调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人员,组成汇算清缴工作组,一次性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一个全面的总结,减少汇算清缴的中间环节,增强汇算清缴工作的地位和权威性。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等问题,税务机关可组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部分企业进行复查,从而对这项工作开展监督。
(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解释工作。每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国税部门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学习最新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一方面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汇算清缴的工作技能,保证汇算清缴的准确性,减少差错和失误,另一方面使企业办税人员能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自觉做好纳税调整,同时加强对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工作性质的宣传解释,使企业能分清税务代理和税务管理的界限,配合汇算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对税务机关的误解。
(三)要加强汇算清缴后调整,管理工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及时调整,对一些经营规模小,办税能力低,不符合建帐建证条件的要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加强管理。本人认为在现阶段中小企业较多,专业财务人员缺乏,建帐建证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实行核定征收的面,促使这部分企业尽快完善帐证,加强财务核算。而对经营发展较快,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才实行查帐征收,保护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的积极性。
(四)要积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和扩展现有国、地税联系制度,共同协商,减少分歧。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协调沟通,保证税收法规的唯一性和严肃性,对同类别、同行业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工作更要互通有无,查漏补缺,信息共享,保持一致。从而减少一部分纳税人对国、地税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担心和争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