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老人补贴政策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海南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从海南省发改委了解到,2015年海南全省普遍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在2013年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覆盖面,以保障高龄老年人生活水平。

  据悉,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海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全省已有海口、三亚、定安等16个市县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而2015年已经普遍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覆盖面,保障高龄老年人生活水平。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万宁市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意见》,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推进高龄补贴制度,扩大发放年龄范围,提高发放标准,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万宁。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补贴,其中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可另外申请享受省级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

  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农场作业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户籍、年龄的有效证件和健在证明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或农场作业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所在镇政府、农场审核;镇、农场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审批。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老年人名单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标准核拨补贴资金。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按月发放。

  四、补贴发放执行时间

  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从2012年7月执行。其中在2012年7-12月满90周岁的,从审批后满9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在2012年7月前已满90周岁的,从审批当月起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要做好老年人高龄补贴申请、审批工作。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农场及其作业区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抓好申请人员证明材料收集、名单公示、审核、申报等环节工作;市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应具实出具申请人员户籍信息和健在证明。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应依照申请条件及时对各镇、各农场申报人员进行复核审批。

  (二)、要做好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各镇、各农场每月应向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提供减员情况和申报新增人员情况,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复核、审批、办理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并每季度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人员对领取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复查。市财政局、市信用联社应按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每月提供的名册核发和分解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总现发放工作。

  (三)要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每年8月前,市公安局向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提供老年人口数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对数据核准后,确定下年度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

  (四)、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要加强老年人高龄补贴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市、镇、村高龄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60岁老人补贴政策

浙江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浙江省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实施要求

  (一)发放对象。

  凡望城区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的所有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2、90周岁-99周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3、80周岁-89周岁低保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三)审批程序

  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高龄津贴的对象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望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津贴从审批当月起开始发放,每季首月初发放上季度津贴,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各村、社区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季一个月初由区民政局将所需资金及发放名册报区财政局审批,再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拨付到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高龄津贴发放的具体工作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2、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高龄的老年人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建立张榜公示、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3、发放单位对于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要用上门入户、信函调查、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冒领现象,立即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吉林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精神,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负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公示,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发放办法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肃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高龄津贴

  该《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具体包括,根据本地需要建设老年病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房,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等。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免费

  根据《办法》,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客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老年人的交通出行提供下列优待服务,具体包括,在售票区域,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并及时为老年人购票提供引导和咨询服务;在候乘场所和停靠站点,根据实际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或者老年人优先标志;在铁路、航空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候乘场所,根据需要配备设置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厕所等设施,并为行动不便且无人陪同的老年人提供引导、咨询和协助乘车(机)服务;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上设置不低于坐席数量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办法》指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福建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从福建省省老龄办获悉,截至今年7月1日,我省共有百岁及以上老人1898人,比去年增加192人,同比增长11.20%。其中:男性346人,占18.23%;女性1552人,占81.77%。福州市有百岁老人328名,居全省之首。

  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方少雄介绍,为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省老龄办大力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推动省级层面建立统筹的高龄补贴制度。

  到2015年6月,全省84个县(市、区)均建立了高龄津(补)贴制度,实现了这项制度的全省性覆盖。其中,建立8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县(市、区)47个,建立9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县(市、区)36个,建立95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1个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规定,明确自今年起,向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优待对象

  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补贴标准

  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其中,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营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老年节期间,省政府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慰问金,每人每年1000元。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需要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的,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医疗交通优待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有条件的地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并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鼓励政府承保“老年人免费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并设置明显标志。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此外,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新建的城区、居民小区应当将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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