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独资企业税收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北京工资扣税标准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超过3500元就要缴税,但是,工资超过3500元/月还是会分不同等级进行计税的,相关的计算步骤为:

  一、北京市工资纳税标准

  2016年北京的工资扣除标准依然是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北京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三、北京工资纳税税率表

  2016年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北京工资扣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拓展阅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税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体概况

  一、实施条例的整体构思、背景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

  改革要点:

  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规范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

  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

  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

  具体有以下内容变化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明确了纳税人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去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纳税人

  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

  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

  纳税人

  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纳税人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认定:在注册地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认定: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

  变化:纳税人

  原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课税基础

  1、课税对象

  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

  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

  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

  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

  变化: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

  原来在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有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现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

  二、税率结构

  1、基本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预提所得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实际按10%征税。

  适用物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在目录出台后,高新技术行业的认定将会扩大范围,不仅仅以产品,还将以服务等其他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对于其他的优惠产业亦如此。

  变化:税率结构

  基本税率由33%降为25%,小企业税率由18%和27%调整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20%不变。

  三、应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并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收入形式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收入实现

  1、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

  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

  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

  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

  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

  7、企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收入总额。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来确定。

  变化:收入实现

  增加了收入实现内容,明确各种形式收入实现时间。

  变化: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差异。原《外企法》没有对收入总额进行表述,原《条例》也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接受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这样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

  (四)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变化:不征税收入

  明确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以区别于免税收入。

  (五)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扣除项目确定原则

  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扣除范围和标准

  (一)扣除项目确定原则

  扣除需依据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性原则。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变化:合理性原则

  扣除中强调了合理性原则,并强调是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而原税法是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从而对一些扣除项目作了必要调整。

  (二)扣除项目基本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

  5、其他支出。

  变化:扣除项目

  新法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列举了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转让资产净值、纳税年度亏损等有条件扣除项目。

  (三)扣除范围和标准

  在确定企业的扣除项目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借款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

  变化: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

  原规定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部分扣除,现不超过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部分扣除。

  2、汇况损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存、借,以及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变化:工资

  由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合理工资薪金。

  4、职工福利费、工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以内准予据实扣除。

  变化: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经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由依据计税工资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限额列支。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对象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

  比例由3%提高至12%,范围扩大,由公益救济扩大至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公共福利;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0.

  变化:业务招待费

  超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改为按发生数40%不能在税前列支。

  7、保险费用

  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变化: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

  提出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允许按规定支付保险在税前列支。并列出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关系。

  8、广告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变化:广告费

  内资企业由一般不超过销售额2%,外资企业没有限额,统一改为内外资企业不超过销售额15%。

  9、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租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

  变化:坏帐准备金

  金融企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计提允许扣除。

  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弃置费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收入。

  变化:专项资金

  增加了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弃置费等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11、资产损失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2、企业之间提供相关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3、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四)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资产处理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范围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二个月(不包括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中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允许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价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4、计提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变化:固定资产殘值

  将原来内资企业不高于5%,外资企业不低于10%,改为不规定固定资产殘值比例,由企业合理确定。

  5、计提折旧年限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不得计算摊销扣除无形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变化:不得摊销无形资产

  明确了不得摊销无形资产范围

  (三)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1、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发生的支出达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变化:长期待摊费用

  把递延资产改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区别情况规定不同摊销年限。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比如年终奖1万,当月公司是3000,

  我是这样算的,扣税月基数为(10000+3000)/12=1083.33,确定税率是10%,那扣税额=(13000-2000)*0.1-25=1075元。

  我用税务局的软件计算方法是把单月工资和年终奖分开计税,当月扣税=1000*0.1-25=75,年终奖扣税=8000*0.1-25=775,合计850.

  请问现在使用哪种方法对?并请解释下

  2、比如年终奖1万,当月公司是1500,又怎么样计算

  是不是要补1500元到2000?10000-(2000-1500)后计算个税

  不是,是(12月份工资+年终奖金—2000)乘以相关税率,在减去相关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好:0

  不好:1

  我这边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软件是这样算的

  eg:当月工资A3000B1800年终奖金都是5000

  先申报当月工资A(3000-2000)*0.1-25=75

  B无个人所得税

  然后申报年终奖A(6000-0)*0.05=300

  B[6000-(2000-1800)]*0.05=290

  合计:A75+300=375

  B0+290=290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对个人的影响程度

  对于国家来说,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收来源,也对国家经济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自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升,其征税对象也从早期的个别高收入者变为普通的工薪收入大众,个税渐渐演变为一种普适性的税种,长期不变的税赋标准已经使个税出现了加重民生负担的倾向。

  新税收制度的产生使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由8400万减至2400万,人数减少7成,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诚然,这些数据确实能使人为之兴奋,但是,具体到每个人身上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每个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占原先的比率,少缴的税款是否足够解决当前物价,通胀的压力,居民较之之前的生活有哪些变化,这都是值得研究的。起征点上调究竟是缩短还是扩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征点的上调能否对中低收入者起到改善生活的要求,起征点上调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成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能否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差别,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等等。以上这些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个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最后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也就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员工工资扣税标准

  一、2017员工的工资扣税标准

  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2017员工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三、2017员工工资纳税税率表

  2017员工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拓展阅读:哪些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个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说明

  1、张三在2017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税收人人有责

  税收一词,追根溯源,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了。它承着历史的疾风,从泛古夏朝大陆侃侃而来,飘向辽远阔大的未来。这仿佛浅显而又简朴的词,却有着不平凡而又不纤细的内涵。

  税收,无处不在,遍布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与我们形影不离。穿什么、吃什么、住什么、用什么,都与税收息息相关。它就若清风,伴随在左右。

  税收助力国防事业,维护国家安全。当你在听到国际上哪个国家和哪个国家又发生纠纷的时候,你是否会庆幸自己的国家无事?你是否也曾想过这是我国国防事业的不断壮大的原因。国防是壁垒,如刺猬身上用来自卫的刺。如果国家连“刺”都没有,还怎么保护自己的子民?一个国家的安宁、民族的尊严,离不开强大的国防,而国防建设需要的雄厚的财力支撑,来源于税收。

  税收助力科技事业,提高技术创新。当神舟系列飞船飞天,在中国历史上又续写辉煌的一页的时候,你是否也会感到骄傲?国人共同的骄傲,不会被泯灭。当你旅游乘坐飞机、汽车,看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又研制开发出新的高科技时,你也会想到那是税收的作用。地铁施工、城头干道桥改隧等技术工程耗费都相当大,这必须得到税收的支持。税收在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假如没有税收,这些动辄就上千亿的世纪大工程就没有上马的可能性。

  税收助力基础设施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当你走在整齐的沥青公路上,看着绿树成荫的渠河,望着繁华的街角,还有高大的讲授楼,宽广的篮球场,也会不禁感叹税收带来的结果。“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依,住有所居……”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宏伟蓝图和追求,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物质基础是税收提供的。税收用于民生方面、医保、社保和教育等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举措。现在,不再看到遍地挨饿没有温暖没有家庭的孤儿;不再听到为养老而发苦发愁的争吵声;不再遇到因为一点儿小病住不起院而失去生命的情况;而我们青年学生也不会因为家境贫穷而上不起学,与梦想擦肩。

  一个国家的强大,应该有税收用为坚强的后盾,税收犹为重要。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税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虽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十分微薄,但是“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大家团结起来,便可以创造奇迹。因为税收就是一把筷子,它的强大是因为每一个努力的集合。记住:光荣税收,人人有责。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样本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2010年第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查验个人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

  (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3.资料归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009]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程序为: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申报缴税的税务局(所)进行申请,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核结束后再到税务局(所)领取完税证明。具体工作周期请咨询所在税务局(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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