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失败欠货款被起诉
公司拖欠工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__乡__村__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__镇__路__号。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___月___日
淘宝卖家工作出错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对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彻底,来源于思想觉悟不够高.今天所发生的一切,反映出我平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工作责任心没到位。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为此我深表内疚,经过我深刻的自我反思,使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我决心引以为戒,以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尊敬的领导:
您好。2015年x月xx日,由于本人的工作失职,导致了报工时出现了差错。这种差错可能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给正常的工作进程造成了混乱。我意识到由于一个人的工作失误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在此,我做检讨,对自我进行反剩
我的工作存在着一些弊端。1、我对待报工这件事不认真,且有“领导不在就不太上心”的侥幸心理2、我没有意识到我的报工工作对整个公司运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我没有尽到一个工人最基本的职守义务
所以,我以后将会完善我最为一个工人的必要品质。1、坚守自己的岗位,尽到自己的职责2、遇事认真,不再犯如此简单低级的错误3、自我监督,自我反省,争取最好。
检讨人:错爱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原告:刘美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24组居民电话:****
委托代理人:颜家祥(丈夫)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24组居民电话:*****
被告: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市长
被告:冷水江市经济改制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罗忠友
被告:冷水江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肖付中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责令对行政违法人员依法严处。
2、请求责令被告在改制过程中对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补偿。
3、请求责令被告在改制中乱收费600元及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补给原告。
4、请求赔偿原告此次的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误工费等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因制药厂在2007年改制过程中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自制的[2004]6号文件为标准,这是地方性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依照湖南省和娄底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实施改制。另在改制过程中,王国强还在我手上要去了600元钱,说还要我打一个400元的领条,也就是需要我在改制中出1000元钱。现我的退休养老保险费每月只有445元,改制后的第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费没有补发。以上事实,没有确保政令畅通,没有确保政府指导价的权威、没有确保弱势者的合法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特提起诉讼。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家祥
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杨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 3月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 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 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兰州市xxx区6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 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 房的承租权。
200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8月25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号1-2-2,电话***
被告: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5日。同时被告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工作被顾客投诉检讨书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20xx年某月的一中午,12点正,这个时间是我们门前柜员交班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为了交班的顺利,钱款清楚。所以,交班时是不对外收付款业务的。
当我正在紧张有序的清点库存时,忽见一女子正走入大门,准备走向窗口时,为了不影响清库存,为了不影响顾客等待时间,我主动对她说:"要干什么,交班,等一下再来:",由于交班时间紧,钱款较琐碎,所以态度不够柔和,语气有点生硬。由于客户不理解交班的规定,又认为顾客就是银行的衣食父母,硬要存,这时,我放下手头的工作,耐心,礼貌的解释,但这位女子无法接受,在柜台外生气兼夹粗话,最后愤然投诉。
以上事件之所以发生,我认为要吸取以上教训。
一:不论业务多么的繁忙,不论手头的工作多么的重要,都要坚持微笑服务。
二:客户是多种多样的,素质有高低。所以,我们在对话时要婉转,要讲究技巧。
三:要坚定不移的正确理解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要记住,顾客的不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不细致,客户的不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不积极。
一叶可知秋,一事可成镜。
我将以此事作为一面明镜,以明镜为鉴,时时自照,日日面对,在以后的工作中,露出一次次灿烂的微笑,做到一丝丝耐心的解释。最终达到服务无止境,更上一层天。
签名: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拖欠货款起诉状
原告:贾万里,男,出生于1969年3月26日
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电话:******
被告:北京某美食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海鲜货款218960.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10日,被告的分公司北京某美食城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店(以下简称“王府井分店”)与原告签订了《承包海鲜池合作协议》,根据该合同,原告向王府井分店供应海鲜,王府井分店按月结账,合同期限为两年。本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但仍依上述合同的模式合作。但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7日,原告供应的海鲜货款王府井分店全部拖欠未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樊XX(又名:樊XX),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08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1、2项共计: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5月18日,被告樊XX(又名:樊XX)因欠缺资金,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还款期限为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归还了伍万元整(¥50000元),余下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合同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3835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____月___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楚玲,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街**楼**号,电话:******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里**楼*门**号,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