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网站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落地

  据报道,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加速“落地”。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业内人士称不会影响楼市稳定。

  中国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工作人员张富刚解释说,细则的实施将为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1月21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主要沿着两条线路进行。一个是不动产登记背后的基础数据整理,另一个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组建和人员安排。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意味着上述两条线路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

  严跃进认为,细则将对今后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操作形成技术指导。比如说,未来在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新的房产项目权属登记等,可能比目前存量房的登记制度开展更快。

  此次公布的细则提出了一些有可操作性的新规定。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次细则还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此前舆论担忧的“以人查房”曝露他人的财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为,将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法规细化、完善的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在青岛、厦门、深圳、武汉等多地陆续推开。如:北京市20日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

  从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情况来看,此前人们所担忧的“抛房潮”并未出现,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平稳。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指出,首先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摸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

  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受供求关系,受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调控政策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但是它本身是行政管理行为,而且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 从长远效果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当然,卢静也承认,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但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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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做好政策衔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12月6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这意味着,2016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工作重点开始落地基层。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酝酿八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进入实质性进展。此后,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成为业内 关心的焦点。同年3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已形成草案,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

  今年1月份,酝酿近10个月的具体细则最终面世。记者注意到,细则的内容分别对“集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类型的所有权登记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对海域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动产登记资料施行依法查询制度。除了公检法机构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外,不动产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之后,也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外,细则中还明确,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年初,国土部曾表示,2016年的工作方向,包括出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信息查询、证书监管以及权属调查等相关办法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

  按照国土部2015年公布的时间计划,2015年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配套制度,并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最终于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分析认为,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的市场效果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并不明显。“当前,房 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受供求关系、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调控政策的调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但是它本身 是行政管理行为,短期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长远效果来看,我们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 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我们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卢静表示,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为了建立现代市场体 系,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公开有序发展。第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稳定市场秩序,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 制。第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直客观存在,目前做的工作是把分散的登记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践证明统一登记以后没有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 响。

  卢静还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他指出,房地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 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与开征房地产税相挂钩,更不是为了 征收房地产税。“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环节 和条件”。

北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延伸阅读:不动产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本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相关阅读:不动产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单位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将正式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什么样子?今天(26日)上午,国土资源部部公布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本。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本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10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题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现在查询不到土地登记资料,在变更时,如何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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