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维权
消费需谨慎,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能造假欺骗大众。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里给大家举几个例子,一个男孩马上过生日,妈妈答应送他想要的东西。男孩冥思苦想:到底要玩具?还是吃的呢?最终他决定让妈妈给他买新出的adidas名牌球鞋。妈妈答应了,去adidas专卖店逛了一圈。妈妈看看价格都十分昂贵,于是打算在网上买。妈妈非常高兴,在实体店卖799元的球鞋,网上不知名的小店居然只卖99元。妈妈认为天上掉了个大馅饼,将球鞋买下。
球鞋终于到了,穿上名牌球鞋的男孩兴高采烈的在学校里向大家展示他的新球鞋。在体育课上比赛跑步的时候,男孩的鞋底掉了下来。里面不知名的填充物也随之掉下。同学们纷纷走来,看着里面掉下来的各种填充物:泡沫板,甚至碎纸都拿进填充。男孩惊呆了,网上可是说用的是纯天然羊毛填充的啊!此时,有个同学走上来看了看男孩的球鞋。咦?不是adidas吗?这双鞋上怎么写着adibas呢?原来是冒牌货啊。同学们开始嘲笑男孩。男孩回家责问妈妈,妈妈询问网店老板,老板默不作声。最后妈妈通过法律保障,夺回了自己的消费权利。
在2017年央视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耐克的一款HYPERDUNK08FTB气垫鞋并没有气垫,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消费者们请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买东西不要贪便宜,更要讲究质量。最好到专卖店去买,或者去专门的网上旗舰店,不要为了贪便宜去不知名的小店。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消费的规矩。
消费需维权
从呱呱坠地之是起,人们就开始了消费,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商品日益丰富,人的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在发生变化,体现享受与发展需求的住房、健康、教育、休闲、交通、通信等支出的比重迅速上升。人们已经不再仅仅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更加注重通过消费提升生活品质,追求更加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已经触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大发展,我们国家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让我们小学生——社会的“小消费者”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和社会也通过漫画图解、手抄报、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消法》。有一天,我去校园对面的文具店买文具盒。回家后,我刚要把笔都放进新买的文具盒时,盖子突然掉了。我想:掉了就掉了吧,屈屈一个文具盒,再买一个就行了。这次没注意,下次注意一点。可是,我又想到最近学校组织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告诉我们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用法律来维权。
一想到这,我决定先到文具店讨个说法。于是,我拿着文具盒来到了文具店,要求商家给我换一个文具盒。可是,他怎么也不承认这个文具盒是在这买的,还说:“我从来都没见过你,你怎么可能来过这儿。”我一想起当初来这买文具盒时,他是面带微笑向我介绍产品,现在却翻脸不认账,就气得咬牙切齿,真虚伪!我要通过法律这个武器来解决这件事!于是,我拿起了电话拨通了12315。不到十分钟,运河镇工商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经过执法人员对商家的批评教育后,商家终于承认错误,答应我的要求,表示下次进货时会多注意。这次事件中,不仅我得到了赔偿,更重要的是这个文具店的经营者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保证了商品的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准,使更多消费者得到了更为优质的服务,也促进了自己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了消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刺激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惠共赢,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我们少先队员作为祖国未来的经济建设者,更要认真学好《消法》,以便将来能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这场战斗的最前沿。为了社会的和谐,让我们现在就吹响号角吧!'
消费者权益法心得体会
202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22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22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上,我跟爸爸、妈妈一起观看了中央电视台播出的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晚会。
晚会主题是:关爱互助,共建和谐。会上披露了许多造假、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实。其中有一个是一名博士专门从事对造假外国书籍进行调查,打击伪书的事情,当摄像机拍到几本伪书时,我突然看见一本书名是“没有任何借口”,书的封面上写着作者的名字“费拉尔.凯普”,咦,我家里不也有一本这种书吗?我忙跑过去,取出那本书。哇噻,果真是这本书。我又翻到了后面,居然还有作者简介,什么职业演说家呀!什么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呀,呸!根本就没这个人!我气死了。价钱还挺贵,十五元多,比我的作文书还贵!
接着,电视上又播出了一个小名叫明明的孩子,刚生下来就因为吸氧过多,医生不负责任,未及时告诉家长,使孩子未得到及时治疗,导致双目失明。电视屏幕上,只见明明的眼睛深深地陷在眼眶里,整个脸完全扭曲、变形,非常难看。明明已经5岁了,但由于自小见不到光明,智力只相当于一个1岁的孩子。这些事实多么令人痛心啊!
让小消费者更有力量 做一个维权守法的新时代接班人
3月15日是消费者保护权益日,早在20年前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的。到了2013年通过修改,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
我们在消费的时候,是有很多权力的,比如真情知悉权,人身财产安全权,求偿权.在买商品时,有一部分消费者是不会注意生产日期,性能.我就是这其中的一位。记得有一次,妈妈让我买一瓶酱油,我付完钱,拿着酱油就跑了回来。妈妈拧开盖子发现日期已经过了两天,酱油的表层有一层灰蒙蒙的东西。妈妈只好又跑下去买一瓶。因为酱油比较便宜,妈妈也没去和商家沟通,直接就扔掉了。现在我看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懂得了很多维权知识,以后就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而且商品已经过期,我就应该用求偿权来维权,提出应有的赔偿。人身财产安全权也很重要,特别是买到劣质的产品,引起爆炸,损害人身安全,那是非常危险的。我们老家过春节的时候,就会燃放爆竹烟花,这时候大家都很开心,往往忽略了产品的各种“真情”比如日期,性能.我有一次燃放烟花时,就发生了一个小意外,我拿着那长长的烟花对着天空,兴致勃勃的等待着烟花冲出来,可是过了很久都没动静,我的舅舅就走了过来,准备查看一下,刚接过烟花,筒里的烟花就冲了出来,而这时烟花不是对着天空,而是对着舅舅的手臂,烟花瞬间就把舅舅的衣服烧了一个洞,还好冬天衣服穿得多,不然就伤到人身安全了。后来才发现我们买的烟花没有正规的厂家地址,属于三无产品。
我们在维权的同时,也要做到守法。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作为一个小公民,我们要懂得关心体贴他人,尊老爱幼,能急人之急,忧人之忧,以帮助别人为快乐。我们这一代很多都是独生子女,生活很优越,每个人都很自信,乐观.但是还是会有一些缺点,比较自私,以个人为中心.如果每个同学都能随手捡起掉在地上的垃圾,主动帮助老奶奶过马路,那这个社会是多么温馨,和谐啊!
伸出一双热情的手,奉献一颗诚挚的心,我们是新世纪的接班人,世界因我们而更加美丽精彩!
消费者权益
又快到三月十五日了,你知道这一天是什么日子吗?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这一段时间里,人们重点打假销假,有假的东西一定要毁灭,来维护人们的消费权。
现在假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大人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却买来一些垃圾,真是太气人,比如,前天我在电视里的《新闻报道》上看到有个人买了假酒,喝的住进了医院,另一个人生病却买到假药,耽误了治疗,病情加重,还有的人买到假冒电器无法正常使用,整天维修,真烦人啊,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把这些假东西都消灭掉,大家一起努力吧!
维护消费者权益
又快到了每年的3月15日了,3.15我们都知道是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下面方向标给大家带来的是315相关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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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就像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但是公众惊讶地发现,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必须经常谨慎地去购买他们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否则他们会落入制假人所设的陷阱。
毫无疑问,假冒伪劣产品极其有害。首先,它们危害人民的健康,引发了许多伤害事故。例如,伪劣药品不仅使病人恶化,而且往往会威胁病人的生命,更糟的是,导致病人的死亡。其次,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廉价出售。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有干扰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许多高质量产品的销路。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损害了我们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说,假冒伪劣产品是我们健康经济中的一颗“毒瘤”,对此必须尽快清除。
依我看,必须采取若干措施来与假冒伪劣产品斗争。一方面,制假者必须依法严惩。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者常会遇到欺诈行为。虽然有法律保护消费者,但是没有足够数量的执法者来处理市场的全部流弊。所以,消费者应该学会辨别真假。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关315维权作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
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正因为有了消费权益保护法才使得消费者们具有了维权意识,勇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事例: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瓶廉价的染发剂,不曾想头发没染黑,反倒染成了灰色,他想讨个说法,却不知到哪里投诉。家人劝解:“几元钱的东西就忍了吧,和商场发火还把自己气出病来,实在不合算。”这话听似有理,可是我们先不谈自己的气能否忍耐,只说商场继续出售这样的染发剂会坑害消费者,这就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位消费者决定通过12315向商家讨要说法,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确定此人购买的染发剂上的包装标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有明显的印刷错误,属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退款。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体会到三点:一,应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12315的作用,告知消费者12315这么一个消费维权平台的存在,让广大群众了解,信任和支持12315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12315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维权武器;二,通过事例告诉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决不能容忍迁就,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要坚决抵制、揭露、斗争。否则会兹长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受害的终究是广大消费者;三,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开设“消费知识专栏”或“讲座”,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些辩真识假的常识,深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支持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权益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也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利益本身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监管行为,建立和维护消费则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行从上到下,从机关到营业室,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切实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做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与工作经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管是在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内控管理上都要进行服务质量优化,保证我们每一位员工努力自觉的做好服务意识,为此,我行做到了让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共金融性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消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误解与矛盾,因此通过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大大的提升我行的信誉度。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会同首都十大行业组织,向全市相关行业组织及广大企业发出倡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充分履行其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监督、引导企业以尊重广大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正确处理好行业发展、企业利益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为构建、优化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者是维护消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活动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履行法定义务,诚信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把产品质量和材料进货关,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做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可靠、安全。
四、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要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坚决杜绝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消费。
五、交易公平合同规范。企业要做到价格合理,明码实价,明折明扣。制定规范合同及约定,忠实履约、平等交易、正当获利、竞争有序。不以垄断或强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六、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三包”等售后服务责任。完善服务方式,完备服务设施,建立商品和服务安全突发事故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有害商品召回机制,最大限度的为消费者提供满意、高效的服务,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七、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企业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和快速调解通道,建立并完善企业内的消费纠纷调解机构,提倡消费纠纷和解为先,及时、公正化解消费纠纷。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
八、积极开展消费教育。企业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在行业、企业内部开办消费课堂,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帮助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提高消费技能,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九、倡导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政策,生产或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企业生产和使用产品要符合环境保护原则,获取利益要以保护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前提,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费,服务民生。
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要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监督,将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行业、企业的重要标准,促进行业、企业建设良性发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真诚的希望,社会各界与我们共同努力,为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