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复垦是什么新政策(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各位亲爱的网友,您好!如果你对2023复垦是什么新政策还有些疑虑,别怕,今天我会为大家讲解2023复垦是什么新政策的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我还会涉及到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帮你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开始吧!

2023复垦是什么新政策(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2023年农村复垦还可以购买养老保险吗

可以。

农村复垦是可以购买养老保险的。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对宅基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宅基地复垦涉及的工程有拆迁、客土、土壤培肥、配套设施等措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涉及的指标有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

二、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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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三、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主观: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卖庆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扰唤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缓配凯、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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