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取佣金合法吗(个人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关于个人收取佣金合法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个人收取中介费合法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个人收取佣金合法吗(个人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一、个人介绍业务给企业,收取佣金合法吗

合法,中介也是正常的劳务服务,但是所收佣金总额及比率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签订正式合同,按规定纳税。

个人为企业介绍客户,收取佣金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建议为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居间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好。

拓展资料: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二、个人介绍业务收取佣金合法吗

法律分析:介绍人拿佣金是否属于诈骗具体要看介绍的什么工作。如果介绍的是合法的工作,拿佣金属于中介费,介绍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合法的。但如果介绍的是违法的工作,介绍人也是违法的,但具体属不属于诈骗,要看情况而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三、个人收取中介费合法吗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那么个人收取中介费就是合法的。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疑惑,个人收取大额居间费是不是合法的?居间费到底是什么呢?居间费通俗来说就是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业务往来,个人从中获得的报酬。居间费是受到国家认可的,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是按照相应的规定签订了居间合同,才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只是一个口头协议,就比如说甲方给你多少居间费,但是没有签订一定的合同,这样的话可能就是不受国家保护的。例如工程居间费,他就是按照工程量的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的居间费。因此收到大额居间费是合法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有许许多多的中介费,就比如说租房时中介收取的一半租金的中介费,这也是属于中介费,然后就比如在工程中甲方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给个人相关的中介费,这个有时候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

个人获得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居间费,是需要纳税的。居间人如果用个人账户收取居间费,一般情况下就是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或者说自己到当地的税务局进行代开。它是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所以说在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或者说个人去税务局进行代开时,税务就会根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进行征税。我们都知道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是20%~40%。这个税率是相当高的,如果李总获得了300万的居间费,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40%进行缴纳,李总就需要缴纳120万的税。这样一来,李总的利润就大打折扣。那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李总的税负压力呢?

个人就可以跟企业沟通,不需要企业代扣代缴。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选择自然人代开,在园区内代开的税率是0.48%~1.5%,综合税率是1.48%~2.5%。也就是说李总获得了300万的居间费,最高只需要7.5万即可完税。代开出的发票都是带有相关的完税证明的,不用担心年底汇算清缴的问题。在园区内代开,也不需要自然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即可。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

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

扩展: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

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

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

扩展: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

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

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中介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可上浮至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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