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双务合同(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欢迎各位朋友。相信很多人对于什么叫双务合同和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的了解程度还在初级阶段,刚好,今天我带来了这两个关键词的深度解析,帮助大家系统性地理解什么叫双务合同和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这篇文章可能稍长,但内容详细,值得你花一些时间阅读和理解。
一、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称。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负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二、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合同法***
双务合同的解释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例如:买卖合同
《合同法》中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单务合同,比如:借,赠等方式。
三、什么是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法律分析: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从另一个角度说,双务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互享债权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