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干股的人算股东吗(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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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股和分红股有什么区别区别是"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他不出股资,却参与分红,这叫干股。
"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但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而干股可有可无。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拓展资料干股的法律风险: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东”地位不被认同,收益无保障。
2.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协议,有的没有。
3.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股东带来困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干股
二、干股合法吗如果不在这家公司了,干股还存在吗
答: 1.根据我的理解,干股就是别的股东送给你享有的股份,法律对此是不禁止的。永久不永久要看你和其他股东的协议如何约定。2.要想让干股具备法律效力,应该让公司给你出具《出资证明书》,并仓记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股东名册。3.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你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你的股份。只要其他股东购买了你的股权,或者经法定人数同意你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后,你就不再是该公司股东。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