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务属于什么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别)
朋友们,你好!今天我们来谈谈购买服务属于什么合同,我知道大家对它有很多疑问,还有就是购买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别,我相信也有很多人对它不够清楚。那么今天就一起来了解这两个问题吧!希望通过我的文章可以帮到你们,如果感觉有所解惑,欢迎大家关注本站,更新的内容会继续为大家解答,谢谢!
一、购买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别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与劳务合同区分还是明显的。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服务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一、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是:
1、如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只能部分按照合同履行;
2、再就是履行合同时要求增加费用;
3、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服务标准;
4、合同没有规定服务明确的服务时限;
5、费用规定不明确。
二、起诉状怎么写?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三、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
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1)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2)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种类型: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综上所述,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准的合同,不同的服务合同区别就是看合同的内容。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了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二、平台 商家 消费者属于合同关系么
法律总是先于行为发生而存在,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
本文分析性内容较多,若不感兴趣或赶时间,可直接跳过前三节阅读第四节的结论性内容。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收快递已经成了不少人的家常便饭,这也推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快递公司和相对方的纠纷量也在与日俱增,这其中又以快递员和消费者(收件人)的矛盾最为突出。这其中快递员和收件人庞大的数量固然是造成矛盾较多的原因之一,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法律的滞后性从而造成矛盾难以化解的情况。
一、快递员与收件人之间纠纷所牵扯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网购行为所牵扯到的当事人:网购平台(如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商家(或称店铺);快递公司(以快递员为代表);消费者(同时也是收件人)。
那么这四个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网购平台与商家之间是合同关系,但却不属于《合同法》上任何一个有名合同,暂将其称为“平台服务合同”;网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同样为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类似《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却又与运输合同存在一定区分的服务合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同样是合同关系,属买卖合同关系。而网购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关系。
文字看不懂?没关系,我们用示意图来表示:
二、快递员与收件人之间纠纷之法律法规的适用
弄明白了网购行为当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就来看看如果快递公司(快递员)和消费者(收件人)之间出现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1)《合同法》: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都是合同关系,毋庸置疑首先就要适用《合同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也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以还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侵权责任法》:若快递公司托运的物品出现损坏或其他问题,无疑会侵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涉及本法;
4)《物权法》:商品出现损坏应当如何进行索赔?无疑需要本法才能说清楚。
为什么没有《邮政法》呢?因为《邮政法》是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而快递公司属于市场经济下成立的有限公司,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所以不适用于《邮政法》。
因此,快递员与收件人之间的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三、快递员与收件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
希望不要被上面冗长的内容给吓到,_嗦这么多,主要是为了区分在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时候,各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把关系搞明白了,再进行下面的分析就轻而易举了。
1)我们先以快递商品出现损坏为例
快递商品的损坏包括商品价值的减损、消耗或消失,而快递商品的丢失也适用同样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妨一起进行讨论。
首先要确定商品损坏侵害了谁的权利?侵害的是所有权人的权利;那谁是这件商品的所有权人呢?商家,还是消费者?是商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商品交付地点为后者填写的收货地址,而在快递公司运输商品的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此时商品的所有人属于商家,且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
因此,快递公司在运输商品的过程中造成商品损坏或丢失的,侵害的是作为商品所有权人商家的权益,快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妥投商品,属于违约行为;损坏、丢失商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商家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那消费者呢?消费者损失了什么呢?损失的是商品货款。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商家未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若合同已成立,则商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退款;若合同未成立,则商家收取的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综上,若消费者未收到网购商品或收到的商品损坏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物权的排他性,消费者应当向商家维权,而不应该向代表快递公司的快递员进行过多纠缠。
2)快递商品未按(及)时妥投的情况
除收到的商品被损坏或压根儿没收到商品外,还有商品未按约定时间妥投这种情况最为常见。
试问若你买的玫瑰花在2月15日送达、买的粽子在五月初六送达、买的月饼在八月十六送达,还会有多大的意义呢?你买这些商品不就是为了在上述日期的前一天送人吗?这个时候你的损失又该找谁索赔维权呢?
同样是找商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购买商品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前送达的,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在商家因未按时送达而违约,作为消费者只能找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商品送达时间,作为消费者不用知悉也不可能知悉,所以消费者无权找快递公司进行索赔。
四、总结
_嗦这么多,其实出现快递员与消费者(收件人)之间纠纷后的维权方式很简单,顾客作为消费者,直接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而无需与快递员纠缠,当然也无权纠缠。
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物权的排他性,快递公司应当向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消费者则需要向商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三、健身房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属于服务合同。您与健身房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购买健身卡等,健身房为您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