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包括哪几类(采购合同的类型)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关于采购合同包括哪几类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采购合同的类型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采购合同包括哪几类(采购合同的类型)

一、请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有哪几类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方式不同,大体可以分成以下三类:(1)供货合同,适用于货物政府采购,此类合同相对较为简单,(2)工程承包合同,适用于工程政府采购,相对来说,这些合同较为复杂,各方面的规定和条款也比较多;(3)服务合同,适用于服务政府采购,这类合同的具体要求较多,且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格式,也属于较为复杂的合同类型。

二、采购合同的类型

一、订购单

(1)国内一般原物料采购案

经过询价、比价及议价手续,并由主管和经理核定后,采购人员即按工厂要求的品质、规格、数量、预定交货日期及成交价格,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卖方订货,不另外填制订购单。交货时若买方发现货品有瑕疵,应立即要求卖方更换货品至验收合格为止,而订制品的退货,原则上要求厂商重做或修改至验收合格。如当地厂商制作技术上无法符合使用要求时,则取消订制,另找代替品或改由国外进口。

国内采购买方不给予卖方订购单,其目的在于节省文书作业的费用,但通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准化的产品,以口头订购时不会发生错误;

②买卖双方信任程度很高;

③交货不符时,容易退货或换货;

④有“一单多用”的物料管制单来管制交货、验收作业。

除上述情形者外,均宜制发订购单。

(2)国外采购案

采购人员收到国外报价单后,先核对卖方所报货品及交货条件是否与请购单所列相符,然后转送工厂审核规格,经有关工程人员签章认可后将报价单寄回外购课。经价格议定并经主管经理核定后、采购人员即填制订购单一式五联,第一、二联寄卖方,其中第二联由卖方签回,第三、四联送工厂,第五联外购课存档。订购单内的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条件等须与国外报价单所列相符。二、国内采购合同

即指本公司与国内地区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格式有国内订货合同与制造工程合同或建筑工程合同两种,现将其内容说明如下:

(1)国内订货合同

合同的项目,除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及付款方式外,另外包括延期罚款、解约办法及保证责任三项。

(2)制造工程合同

当所有本地制造工程决标后,按实际需要采购人员应与卖方即承包厂商签订“制造工程合同”,该合同所包括的项目与国内订货合同相类似。

与卖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货品名称或工程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标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

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①一次付款

约定卖方将货品运抵工厂或工程完工经买方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分期付款

按金额大小及施工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付期款即订金,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工程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在工程进度完工一半或机器组件运抵工厂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在货品运抵工厂、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试车完成后给付,但尾款应不少于工程总价的10%为宜。

③按点工办法支付工资

例如,机器安装工程合同即采用此方式付款。卖方在报价时,即按管理工、熟练工、半熟练工分别估算每日工资。每日工作时数以8小时为准,每加班1小时,按1.5小时计算工资。付款方法可在合同中规定:按实际工作日数、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卖方按买方工程监理人员核章后的工作日数表,开统一发票向买方报支工资。

(3)延期罚款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配合买方工程进度,规定最迟交货日期。除因天灾及意外事故外,若逾期,卖方应按日赔偿买方工程造价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施工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5)验收与保固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施工完成或货品送交工厂后,须另签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偷工减料而致损坏者,卖方应在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买方可另行招商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卖方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找信誉可靠的担保人保证卖方履行本合同所订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工程完成或货抵工厂经买方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担保人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

视货品或机器制作工程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例如:订制马达及变压器等类的货品,须在合同中规定,出厂前卖方应会同买方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三、国外采购合同

即指本公司与国外地区的供应商或制造商签订的合同。通常贸易上的买卖合同,大多是采用现成格式,仅填写交易“基本条款”及“变动项目”,并经双方换文确认签字即可。买卖合同书分为“正面”及“背面”;正面记录“基本条款”,背面即印刷“一般条款”,对“主要条件”作补充说明或附加条款。现将“基本条款”与“一般条款”说明如下:

1.基本条款

①货品名称

其记录方式,可分为三种

●以货品名称表示;

●以货品编号表示;

●货品名称及货品编号一同记录。

这种形式通常以报价单上的货品名称表示,同时加记货品编号。

②品质及规格

●规定品质与规格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a.以样品为准

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为交货标准或由买方提供样品,要求卖方按此样品或类似样品交货。

b.以说明书为准

买方按卖方提供的说明书订货。

c.以厂商或商标为准

世界性的商标或厂商也可以作为品质标准。

d.以标准规格或标准品为准

如日本的JIS、美国的ASTM、德国的DIN,皆可作为品质标准。

●在品质决定后,要注意决定品质的期间。决定的方法有两种:

a.以装船品质或出厂品质为准。

b.以卸货品质或起岸品质为准。

若采用(a)方式,装船后品质发生变化,卖方不负责任。若采用(b)方式,就以进口到货品质为准,这时卖方所负的责任较大。由于决定品质的时间不同,也就影响到

检验的条件,而且检验报告的提出方法,也影响到价格的高低。因此,贸易实务上,大都采用(a)项的装船品质或出厂品质。

③单价及总价

买卖双方所约定的价格,由于交货地点及双方所负担的费用不同,因而有着不同的价格基础。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列13种交易条件,实务上采用较多的有下列四种:

●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上交货即卖方出口港船边交货价。卖方负责将货品运到船边,此后货品的装船费、运费及保险费均转由买方负担。

●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即卖方出口港船上交货价。此条件下卖方负责将货品搬运至船上,以后货品的所有权移转买方,运费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由买方负责洽定船舶及舱位。

●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即价格包含运费。在此条件下卖方须负担由起运港至目的地港的海运或空运运费。有关运费以外之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自行负担。

若在运输途中,货品因事故而发生损失,卖方不必再行补运。

●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即价格包含运费、保险费。在此条件之下,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包括至目的港的运费及保险费。货品按合同运往指定的目的港。卖方应负的责任,则完全与CFR条件相同。

以上四种价格条件,须将港口名称及货币种类一同明确表示。

④数量

●数量的单位

数量的单位必须明确表示。数量的单位,应按报价单记录为准。关于重量吨,因有长吨、短吨及公吨之别,宜加以注意。其差别如下:

a.长吨(long ton,简称L/T),为英国重量单位,又称英吨,等于1 016千克。

b.短吨(short ton,简称S/T),为美国重量单位,又称美吨,等于907千克。

c.公吨(metric ton,简称M/T),原为法国重量单位,等于1 000千克。现已被广泛采用,在世界各地被用来替代长吨及短吨。

●数量的增减范围

在贸易上买方所订的货品,如属于订制者,因受制造过程及原料的影响,卖方不一定能按合同数量全数装船,很可能会有增减。实际装船数量,可以容许有5%上下的差异,所以在合同中须按此项标准规定。

●决定数量的地点及数量的检查

在FAS、FOB、CFR及CIF价格条件下的交易,如买卖双方未预先另有约定,则以装船数量为准。卖方在装船时都应取得经公证处签发的数量证明文件作为装船文件之一,寄交买方以明确责任。

⑤货款支付方法

●汇款( remittance)

a.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b.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c.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用证(letter or credit,简称L/C)付款

a.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b.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托收( collection)

a.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b.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简称COD)

●凭单付款(cash against document,简称CAD)

●记账(open account,简称O/A)

●寄售( consignment)

⑥装运

是指装运日期、装载港、船舶的指定事项、转运事项、分批装运及其他有关事项。

现说明如下:

●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装运日期可解释为“装载(loading on board)”、“发送(di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政收据(post receipt)”、“收取(pickup)”、“接管(taking in charge)”等的日期。不论采用FOB、CFR或CIF条件,卖方将货品运至装载港并按合同所规定交货日期装载在船舶上,货品的风险即移至买方。

●分批装船(partial shipment)

当货品项目及数量多时,卖方常因配合生产及制造上的需要,要求分批装运。分批装运时,应分别记录其装运日期及数量;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时,每批货品与合同的关系,以免其中一批违约而影响到全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若在规定办理分批装运期间,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装运,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否则当期信用证及其后各期均可中止使用。

●转运事项( transhipment)

海运的转运意指自装载港至卸货港间的海运运送过程中,自一船舶至另一船舶的卸下及重装。转运时货品搬上搬下,易受损害,船舶公司常多收取附加费,以致增加买方成本。实际上,日本地区因航程较短,禁止转运;而欧美地区,因船舶及航程关系,允许转运。

●船舶的指定(desingnation of vessel)

船舶通常由卖方选定,但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也有权选定或指定轮船。

●装船港(port of loading)

通常在合同以外有记录,信用证上也有明示,其目的是为界定运送人的强制责任期间,即自装载港至卸货港的运送期间。

⑦包装

依货品的性质与种类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方式。一般包装方式有:箱装、袋装、桶

装、捆包装或罐装等。根据货品的性质及事实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包装方式及有关包装的具体条件,例如包装材料的规格及包装的数量等。

③保险

●报价条件与投保责任

a.以FOB或CFR价格为交货条件者,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将货品交至装载港船舶上时,有义务将船名、开船日j朝或预定开船日期通知买方,以免延误投保时间。

b.以CIF价格为交货条件者,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货品装运后,其风险便移转至买方,如在装运以后发生损失,由买方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请求权。

●保险期间

是指保险公司担保危险责任的期间。保险公司的责任由货品装运到船舶上开始,而终止于货品在目的港卸完货时。海上保险的期间是不定期,而以特定航程计算。

●保险金额

由买方负担保险者,保险金额即按FOB价格加一成为保险金额。

2.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通常是由卖方事先拟好全部条文,若有需要,临时再增加。现将常见的条款,分别说明如下:

①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须具备下列三种特性:

a.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并为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环境变化;

b.其发生非因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

c.此项环境变化若强制当事人履约有失公平。

●卖方对直接或间接因意外事故所致迟延装运者,将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立即向买方提出事故发生或存在的证明文件。

②索赔

合同上所规定索赔事件,仅限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者。例如买方未按约开信用证;卖方交货品质不符、数量短少、包装不当或装运延误等都包括在此。所以索赔事项应先协议并订定清楚,遇到损失发生时,方能求得解决方法并取得合理补偿。

遇有索赔事件发生时,买方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卖方并附公证报告书或海关核发的进口证明书向卖方索赔补运。如证实是运输途中所发生的破损或短卸等原因时,须向船公司及保险公司交涉,请求赔偿。

③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按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或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条款,选定仲裁机关及仲裁人,将纠纷的解决委任仲裁人,由仲裁人按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作公平合理的判断。仲裁人的判断,具有绝对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均须受其约束。实际上,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贸易纠纷的案例很少,因为商场上讲究的是诚信原则,买卖双方都会遵守原则。偶尔发生规格品质不符、包装不良及短装等事故而发生索赔要求时,只要买方提出确实的证明文件及合理的要求,卖方为维护信誉,一般都会接受索赔。虽然如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仲裁条款的内容,还是需要注明,以防万一。

④适用法律

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究竟应按哪国的法律,对当事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合同中规定将依据某国的法律时,这项规定就是“适用法律条款”。国际的买卖合同,多半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适用的法律,即所谓“当事人自治的原则”。除了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外,也有采用订立合同所在地法律或合同履行所在地法律者。

⑤违约及解约

合同成立后,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品按其约定品质按期交货,而买方则按约定的付款方法按期支付货款。但订约后,买卖双方或单方可能发生违约或解约等情况。因违约或解约所发生的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⑥其他条款

如合同订定后,有时会追加其他事项或对于合同条件加以修正。经追加或修改事项的效力如何,须明确规定。

三、采购合同分为几种类型

法律分析:采购合同分为多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1、国内采购合同即指本公司与国内地区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格式有国内订货合同与制造工程合同或建筑工程合同两种;2、国外采购合同即指本公司与国外地区的供应商或制造商签订的合同。通常贸易上的买卖合同,大多是采用现成格式,仅填写交易“基本条款”及“变动项目”,并经双方换文确认签字即可。买卖合同书分为“正面”及“背面”;正面记录“基本条款”,背面即印刷“一般条款”,对“主要条件”作补充说明或附加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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