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怎么处置以物抵债房产,银行有权拍卖抵押房产吗
大家好,关于银行怎么处置以物抵债房产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银行有权拍卖抵押房产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银行有权拍卖抵押房产吗
银行有权拍卖抵押房产,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协商拍卖房产。如无法协商,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房产的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拍卖房产怎样过户
结合拍卖手续、房屋手续、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如果是法院拍卖的买受人,可以凭借手续等法院用拍卖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后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银行的债权,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成交后法院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涂销抵押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拍卖的房子交增值税吗
拍卖抵债房地产无增值可以不缴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银行用房产做抵押贷款如果钱还不上,房产怎么处理
看看当时签贷款时有没有办公证。如果有,银行直接拿您房子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如果没有,银行就去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判决决定。
具体来说如果在一段时间,比如有些银行规定的连续3个月无法按期还款或累计6个月无法按期还款,银行会发《催款通知书》,如果还不还款,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可以将抵押房产进行拍卖用以偿还贷款。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办理房产二次抵押贷款。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即将到期时,选择向其他贷款机构寻求帮助,如果额度较小,可以考虑申请无抵押贷款;如果额度较大,可以让担保公司帮你垫资还清尾款,解除房屋抵押,再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得到贷款后偿还担保公司的垫资款项即可。如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房产拍卖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此一来,借款人相当于获得了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如果借款人能够将这一段时间来应交还给银行的本息,如数归还,并在今后继续按月足额还款,那么你就打赢了这场“房屋保卫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什么是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银行处置抵债房产一般打几折
最低6.4折。该项目的房源开始用来抵各种各样的欠款。据知情人士透露,开发商以6.4折的价格先转让给债主,债主拿到房子后不签合同,而是由开发商按正常渠道进行销售,债主再从中套现。
一、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办法
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减轻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费用负担,活跃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3]25号),决定对全市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特提出以下意见。
1、减化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房产部门收费。对工业企业用房产新办抵押贷款手续的,只收登记费、评估费。登记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服房[2002]177号文件规定的50%收取。评估费按抵押资产评估值的1.5—2‰收取;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房产部门只收测绘费、评估费、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房产部门与银行协商。
2、国土资源部门收费。对用企业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以旧证换新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工本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土地资产,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测量费,登记费、测量费按现行标准的50%以内征收。
3、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动产抵押评估费按省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但单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