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
论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浅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周颖佳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需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研究非常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达到优势证明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现代法治国家为了防止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对定罪事实的证明都设立了很高的标准,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于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各国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虽然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量刑证明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量刑证明标准作为量刑证明的重要内容,密切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应当被赋予应有的关注。
一、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设置
在我国,要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该条款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和定罪事实一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2款对证明标准作了补充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与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至于罪轻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解释》未作规定。
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论界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不必区分具体的量刑事实,所有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有的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认为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还有的设置了更为复杂的参考项目,既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同时考虑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是否有利,在重罪案件中,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轻罪案件中,对量刑的证明标准统一采用较低的优势盖然性标准。还有学者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轻情节、一般罪重情节、升格加重情节。罪轻事实被告人只要证明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检察官必须证明到清晰且具有说服力标准;只有对于那些升格加重量刑情节,检察官才需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上述学术观点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一致认为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争论主要集中于罪重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量刑证明标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量刑事实的特点、证明主体的诉讼能力,在立足我国司法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其他法治国家的相关实践。
二、域外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量刑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量刑与定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这与两大法系定罪量刑关系模式有较大的关系。
在美国,总的来看,量刑因素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加重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仍为排除合理怀疑。对量刑问题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在 McMillan v. Pennsylvania 案中得以确立。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在实施罪行期间是否明显携带武器”’这一量刑事实的证明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而是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标准只是在证明犯罪事实构成要件时适用,证明科刑事实时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是符合宪法要求的,除非这一科刑事实是“如此重要以至其已成为犯罪行为的实质性构成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加重量刑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的高等法院规定:“除先前犯罪外,任何的将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界限的量刑裁判必须提交陪审团作出决定,并且要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在英国,有一个专门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并对争议的量刑事实作出裁决的“牛顿听审”程序。在该程序中,“控方要超出合理怀疑的向法官证明他们所主张的对量刑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是正确的”。辩方对其提出的罪轻情节只需要符合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被法官采信。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内心确信”,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可以用各种证据予以证实并由审判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决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定。”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一体化的定罪量刑模式,量刑没有独立于定罪,因此,“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既适用于定罪事实,也适用于量刑事实。德国学者罗科信认为:“对于攸关犯罪行为之经过、行为人之责任及刑罚之高度等问题的重要事项,法律规定需要以严格方式提出证据,亦即所谓的严格证明。”德国学界也赞同量刑事实也应当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日本,“通说认为,量刑情节只通过自由证明即可。但是倾向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节事实需要严格证明。判例也认为,判断有无缓刑的情节,不需要经过调查的证据,但是作为加重处罚累犯事由的前科是法定加重事由,实质上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必须严格证明。”
三、关于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设置的思考
本文赞同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罪重事实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不必再作进一步的细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要求在量刑程序中应当对被告人继续进行特殊保护。刑事司法进程从形式上看就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强大的司法机关与弱小的诉讼个体之间的对抗和博弈,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有宪法测振仪之称,是因为其体现了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法精神。定罪程序中无罪推定、平等武装、有效辩护等一系列保障性原则和措施,将这一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公诉权、司法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行使,被告方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被尽可能提升。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任务之一,和定罪一样都直接关系被告人生命、财产的切身利益,在量刑程序当中也应当沿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一系列措施。虽然进入量刑程序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不再适用,但是其他能够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和措施理应不受影响。实践当中,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往往是由控方提出,使用较高的证明标准,有利于约束和指导审判前程序中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行为,能够促使其严格依法、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降低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也能够促使被告方积极提出相关证据,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量刑结论。
其次,对所有量刑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从发现客观真相的角度而言,对所有事实均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当然是好事。但准确认定事实只是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效率也是诉讼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告人羁押率处于较高的水平,漫长的诉
讼过程对于人身自由受限、法律地位悬而未决的被告人而言是极大的煎熬,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司法准则予以确认。现代刑罚理念持合并主义观念立场,更强调对被告人的预防和改造,这就要求量刑结论的作出应当全面考量有关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资料,相关内容复杂繁多,很多内容如性格、态度等很难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而且这些内容往往要互相结合才能得出结论,也无太大的必要对单个事实设置过高的标准。如果补加区分,对各种事实的证明都要求达到与定罪相同的高度,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
再次,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不适宜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虽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的义务,在承担追诉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诉讼程序当中也应当积极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的。但出于其控诉机关的立场,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对自身的权利的保障最为关切,最有动力去查明有利于己的案情,但是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且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举证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我国刑事辩护率普遍不高,多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如果此时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方举证的权利。
刑事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文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刑事模拟法庭总结
历时3个多星期的模拟法庭比赛落下了帷幕,本次比赛选取经典民事、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流程。其特点是参赛班级多,历时时间长,声势浩大,受到了广大师生的欢迎和好评。首先,参赛者通过这次比赛,不仅了解了法庭审判程序,更是在角色扮演中,锻炼了法律思辨能力,培养了实践操作能力及相互协作的精神。其次,观众们得到了一次观摩法庭审判的大好机会,感受法律威严,增强学习法律的兴趣。
作为本次活动的承办者,学生会学习部更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教训。现作如下陈述,以求以后能做得更好,把活动办得更出色。
本次活动的优点:
1.准备工作做得很充分。在活动正式开始前,我们从活动宣传,场地及相关设备的申请,购买礼品,现场布置等各方面都做了充分的准备,为参赛者提供了最好的服务和环境,从而为本次活动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参赛者积极性很高。每个参赛班级都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从研究案例,到收集证据,再到书写法律文书,都亲历亲为,精益求精。
3.表演赛,决赛评委点评精辟独到。在肯定了参赛者的辛苦付出的同时也指出他们在程序中的错误之处,在赞同参赛者对案件的解读的同时也提出评委自己的看法,拓宽参赛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使人受益匪浅。
4.学习部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充分发挥团队精神,既分工又合作,体现出巨大的凝聚力。为成功举办这次活动立下汗马功劳。
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次活动人气太低。由于本次活动学术性强,娱乐性低,使得观众太少。希望学校以后能对本部学术性的活动加大支持力度,组织一些班级前来观看。
总之,这是一次成功的活动。模拟法庭比赛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庄严、神圣,体味原汁原味的法庭文化,让大家受到法庭严谨思维的熏陶和唇枪舌战的激情。学习部希望能把这个活动一直传承下去,在以往精华的基础上开拓,创新,使其成为学习部的品牌活动。并且希望今后能与外校合作,共同举办模拟法庭比赛活动,增强比赛激烈性,可看性,在与外校的交流和竞争中提高我们法律水平,扩大我部门的影响力。
刑犯作文
一行人跪了地,一班人列了伍,一团人拥了场,一群人炸开了锅。人人都在议论,人人都在揣摩!而人人都很肃穆!人人都很轻松快活!
当抢杆刚换上子弹,当配刀才磨掉铁锈!当围声不再那么鼎沸,当囚徒开始昂头!寒风仍旧肆虐,冰雨还在穿梭。人人都很肃穆,而人人又都很轻松快活!
刽子们终是握起了刀把,射手们也都端举着枪头!众人与刑犯,却一时间全不愿收缩坚挺着的脖颈!总之那跪着的,立着的,站着的!人人都很肃穆,而人人又都很轻松快活!
谁也记不得刀闪过几下,谁也不晓得枪几番鸣响。但知寒风依在肆虐,冰雨依在穿梭!一大片一大片鲜红的血花,由此在空中溅下,然后喷洒向四周、
随着一行人都倒了地,一班人都归了伍!一团人都离了场,一群人便也都散了锅!远远望去,人人脸上都很肃穆,而人人看上去,又都很轻松快活!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行为论述评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刑法中的行为做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著名的刑法中的行为论。行为理论对刑法中的诸多理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即便是个无解的概念,仍有许多学者试图做出不同的解释。但至今还没有一个让所有人都接受的行为理论。
关键词行为目的社会人格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行为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是作为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加以论述的。其间,形成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诸多学说。
(一)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指对刑法中的行为与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视野中的精神、身体的活动同样把握的思想,是19世纪刑法学的主流。李斯特被认为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他认为:“行为是一种可以归咎于自然人意志的使外部世界发生变化的作用。”在这里,对于外部世界的因果性改变来说,每一个如此微不足道的影响,例如在侮辱时激起的“空气震动”都应该是符合这种要求的。因为这种解释不能正确地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所以,李斯特后来就对此作了不同的说明:“行为是对外部世界的一种任意举止行为;更准确地说:改变,这就是说,行为是通过任意举止行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改变(一种结果)的原因或者非阻碍因素”。
(二)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在20世纪30年代在德国由威尔哲尔所提倡,“二战”之后变得有力,在日本也获得了许多学者的支持。威尔哲尔认为“自然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活动的实施。”他试图将行为的本体论结构置于刑法体系的中心位置,并且由此为刑法体系重建一个法律基础。根据他的观点,行为的“目的性”或者“依靠目的的属性”的根据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因果性认识,在确定的范围内预见自己将要实施的活动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设立不同的目标,并且使自己将要实施的活动能够按计划地引向实现这个日标”。可见,在目的行为论者看来,所谓的行为就是由目的所支配的身体的运动,目的性贯穿于行为的全过程。
(三)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也是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修密特所提出。目前在德国成为最有力的行为论。这种理论认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的动静。这种见解又具体分为两种立场:(1)将行为看作为“某种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的立场,和(2)可以受意思支配的,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运动和静止的立场。这种理论将行为作为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实在,并给予存在论的理解,同时放弃或者缓和意思要素,将包括忘却犯在内的所有的犯罪行为的形态都统一于行为概念之中,这就是社会行为论的有力地主张。
(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性行为论主张因为人类是以物质、生命、心理和精神而构成的综合性存在,所以人类的行为也要从人类的综合要素考虑和认识出发。也就是说刑事责任的第一阶段的行为,是否应将人类的举动,视为其自身的行为来看待,这是问题的焦点。但是,区别人类与动物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人格,人格意味着精神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处置的能力。这种人类存在论的自由成为对人类的伦理性责任的基础。所以,所谓行为是意味着人格的客观化或人格的发现。或者认为,所谓行为,是人格主体的现实化过程。
二、简要评析
以上对大陆法系国家行为理论作一简要介绍,现对各说利弊试析评如下:
第一,按照因果行为论的观点,行为是基于人的意思的身体的动静。因此,行为的成立必须是基于意思(即有意性)和物理上可以感知的身体的动静(即有体性)才能成立。因此,反射运动、睡眠中的身体动作、无意识动作等并非出于意思的身体活动,由于没有有意性,所以不是行为;思想和人格由于没有身体性,所以,也应当从刑法的评价对象中排除。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特别是过失的不作为犯即忘却犯,由于其缺乏有意性,因此不能包括在行为中。因而,丧失了行为的统一机能。
我们认为,这种自然的行为概念很好地满足了区分功能。从一开始就将动物和法人的行为,还有思想和单纯“感官刺激”的结果排除在外。这个概念受到的批评意见主要是,它会是没有轮廓和漫无边际的,例如,它会使母亲由于生育了一个杀人犯而成为杀人犯。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批评是错误的,因为生育行为是否表现为一个杀人行为,是一个当然会被否定的解释行为。这种行为论的理论边际在于解释不了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因为,对于忘却犯而言很难说行为时的有意性,相反却是由于不注意而引起了犯罪。因而可以说这种理论存在严重的不足,所以引起学者的不满,必将为其他理论所扬弃。
第二,根据目的行为论,以往认定责任要素的故意和过失,在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主观的不法要素上占了一席之地,违法性的认识独立于故意成为责任概念的重点。如此,目的行为论对犯罪论的影响也可视为根本上改变了犯罪论,具有革命性德意义。
但是,对于目的行为论是否具有行为论的功能却受到各种批判。其一,目的行为论以目的性代替了因果行为论的有意性,认为目的性的实现意思是目的行为论的中枢,最终将目的性视为心理要素的意思性。但是,作为心理要素的意思性也不过是“心理性自然主义”的产物,所以,虽然目的性行为论从自然主义因果垄断中得以解放,但同时不能不说是陷入了自然主义的目的垄断。其二,根据目的性行为论,行为意思成为能有计划地操纵因果性过程的因素。但不能说人在所有活动中,可以设定目标且按照其目标依计划来操作因果要素。目的行为论最大的难点是目的行为论概念里也包括过失行为。在论及过失行为是不是目的行为的说法上,威尔哲尔认为过失行为也是目的行为,因为过失行为违反了实行注意义务。但虽然行为实行的操纵只有在与行为目标的关系上可谓有目的性,然而过失犯的特点在刑法上是不能承认任何重要性的。再说,操纵过程中的不注意不能成为行为目的的要素。在这里根据目的性行为论,不能取得包括故意犯与过失犯统一的行为概念的结论。其三,目的行为论受到不适于说明不作为结构的批判,威尔哲尔认为同作为一样,不作为也是一种人依照追求自己的目标所支配的独立的形态。他用潜在的目的性概念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也就是说具体可能的潜在性,目的性的行为支配将无为转为不作为。因为不作为的构成要素是潜在性,所以不作为不是需要现实的意思活动,而是需要可能的意思活动。
我们认为,目的行为论的理论贡献在于它从不同于新旧派论争的角度促使人们重新思考犯罪论体系,导致了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的重大变化。例如受这种理论的影响,使得故意、过失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也导致了德国违法性理论的重大变化,例如,认为不法不是单纯由结果无价值决定,而是由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共同决定。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对一些较重要的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且丧失了行为概念的统一机能,因而逐渐丧失了其在理论上的影响力。
第三,社会行为论,因其学说内部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把这些观点概括为“有意必要说”和“有意不要说”。其中,“有意必要说”认为,行为是受意思支配的,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运动和静止;“有意不要说”则认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的动静。这两种观点,在将行为理解为法的社会意义上是相同的,但是,由于认为“有意性”是否为行为概念的要素则持相反态度。此外,它还受到来自外在观点的批评,认为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例如,一些对刑法判断没有意义的现象(如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也可能具有社会意义。所以,社会的行为概念缺乏界限机能。
我们认为社会行为论最大优点是它能够很好地发挥行为的统一机能,将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作为、不作为都纳入行为的范畴之内。但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首先,它无法满足行为的界限机能。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等也可能具有社会意义,但它们是对于刑法判断没有意义的现象。其次,它不能很好地发挥行为的结合机能。“社会性”这一范畴,原本就属于构成要件领域,而不是位于构成要件之前,因而它不是位于刑法之前的行为概念所具有的因素。再者,一个行为在受到刑法评价之前,首先受到“社会的意义”这一价值的判断。然而,何谓社会的意义,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它很容易否定罪刑法定而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而不可自拔。
第四,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客观化,从这一立场出发,反射运动及绝对的强制动作便可排除在动作之外。但是,无意识的动作也仍然是行为。另外,主体的人格态度,也可以不作为以及过失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二者都可以包括在行为概念之内。所以,人格行为论在满足行为的界限机能和结合机能上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人格行为论也不是没有缺点,它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我们认为,人格行为论为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种理论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人格行为论在发挥行为的界限功能上仍显不足。在它们看来精神病人的杀人举动,也是其人格表现,因而是刑法上的行为。这便使行为包含了不具有社会意义的事件。第二,人格行为论有自相矛盾之嫌。该说为了解释忘却犯,认为忘却犯只要与主体的人格态度相连接就够了,其理论的逻辑性存在疑问。第三,什么是人格并不明确。第四,有的学者为了避免人格行为论的上述缺陷,在人格行为论的基础上加入了“有意性”、“具有社会意义”等内容。但这种修正被认为已经变成了社会行为论的一种。
三、结语
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对于刑法中的行为论远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事关犯罪论体系建构、违法性本质等刑法基本理论的基本立场取向等重大问题。所以,即便明知是个无解的命题,却仍会吸引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鉴于以往行为理论的缺陷,有学者致力于从新的角度对行为进行注释,提出了消极的行为概念。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避免可能性原则”。其目的在于使行为的概念能够成为“作为”和“不作为”的上位概念,满足行为的统一机能。但是这种观点同样遭到学者的质疑,认为这样的概念满足不了行为的界限机能。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全面抛弃一种位于构成要件之前的普适的行为概念,而应该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刑法体系的基础概念。但是,这种全盘否定的思想也不一定就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毕竟刑法上的行为所具有的结合要素的机能也不是多余的和毫无益处的。刑法中行为的概念想必还会继续讨论下去。
注释:
[德]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日]野村捻著.全理其,何力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韩]韩相敦著.李在祥译.韩国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古人的刑法作文
在电视上看了很多的古装剧,让我感触较深的,除了古装剧里的服饰各异吸引人,还有另外一个也让我触目惊心,那就是古人的刑法。
古人刑法最残忍的就是诛连九族,一个人犯法,可以将他族下的九代都诛杀了,即使是刚刚出生的婴儿也不会放过,真可谓是一荣齐荣,一败俱败。这也是所谓的为了防范再有叛逆之心的人出现,但未免也太过于残忍。
除了株连九族,还有更多的,现在没有见过的刑法,比如说炮烙之刑。炮烙之刑,就如同现在的烧烤,把人放在烧得绯红的炮烙上,看着人活活被烤焦至死,这又是何等的残忍。
当然也有一些留着全尸,比较体面的死法,比如说赐毒酒,赐三尺白绫。一杯毒酒,一条白绫,只要一喝,一吊,性命便就此了断了。看着很体面,有着完整的尸首,却也是让人难以忍受的悲痛,因为多半被以此刑法对待的,都是心内有万千苦楚之人,让人见了越发觉得可怜。
古人还有很多刑法,让人见之触目惊心,真不知古人为何会想出如此残忍的刑法
刑罚
那是一次周二的下午,我放学后和几个男女同学约定好一起去KTV“尝个新鲜”。在父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撒了个谎,又从他们那里拿走了100元钱,谎称交学费,我向来在家是个乖乖女,父母自然不会想到我会对他们撒下大谎,直接把100元钱给了我,我便去赴约了。
到了KTV,我们稀里糊涂地跟着跳了舞,唱了几句,心想:原来KTV也没什么呀!便回家了。
到了家门口,我就觉得气氛不对,妈妈不在家,爸爸板着脸坐在沙发上抽烟,见我进来,带着恼怒地对我说:“去卧室等着。”我吓坏了,像犯了错误的小猫到了卧室。不一会,爸爸手里拎着一个木头板子进来了。他让我脱下裤子,我吓得脸上没有血色,不一会又变得通红,我恳求爸爸不要惩罚我,我认识到错误了。爸爸显然不想听到抗拒,轻轻地说:“老实点,不然就把你带到阳台挨揍!”我看到了悲惨的结局,乖乖趴在床上不一会,一双大手已经打在了屁股上,白屁股上立现一片红,还没有缓过来,又一掌又拍上来了。我压根没想到会这么痛,两瓣屁股似乎要分开了一样,我连忙求情:“爸爸,我知道错了,别打了。”“现在知道错了,晚了!让你去那种不干净的地方,还撒谎骗钱,你是越来越不知好歹了,老实点,打你50掌,不然加倍!看你平时挺乖的,没想到屁股这么欠打!”我眼泪汪汪,不知该说什么,熬过了50掌的打击。
刑罚过去,我以为一切都结束了,爸爸心平气和地跟我讲道理,我也都接受了,因为我知道他是为我好,我也确实做错了。我今后再也不撒谎、去不该去的地方了!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志
【说明】本志是班氏新创制,专讲刑法史。首先提到“作刑以明威”,“因天讨而作五刑”,说明刑法乃统治工具。重点是讲历代刑法,讲汉代刑法尤详,其言汉初约法省刑,有“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的话,言文帝除肉刑,说“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都能揭露实质;写武帝时,“禁网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这比司马迁指责当世酷吏横行,更具体有力;写宣帝时“狱刑号为平”,成帝下诏减刑而不了了之,都值得嚼味;甚至还连带讥刺东汉刑法不正,说明作者对世道法治持己见而不阿世。它还指出当世刑法不正、“五疾”,严重的社会根因;而强调制礼以止刑、明法正刑,而使百姓有法可循。
夫人宵(肖)天地之貌(1),怀五常之性(2),聪明精粹(3),有生之最灵者也(4)。爪牙不足以供耆(嗜)欲(5),趋走不足以避利害(6),无毛羽以御寒暑(7),必将役物以为养(8),任智而不恃力(9),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10),不能群则不胜物(11),不胜物则养不足(12)。群而不足,争心将作(13),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14),众心说(悦)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15);归而往之,是为王矣(16)。《洪范》曰(17):“天子作民父母(18),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19),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20)。爱待敬而不败(21),德须威而久立(22),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23),必通天地之心(24),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25),而则天象地(26)。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27)。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28);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29)云“天秩有礼”(30)“天讨有罪”(31)。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32),因天讨而作五刑(33)。大刑用甲兵(34),其次用斧钺(35);中刑用刀锯(36),其次用钻凿(37);薄刑用鞭扑(38)。大者陈诸原野(39),小者致之市朝(40),其所繇(由)来者上(尚)矣(41)。
(1)肖:类似。(2)五常:指仁、义、礼、智、信。(3)精粹:细密、淳朴。(4)有生:指生物。(5)爪牙:借指人之手脚。(6)利害:偏义复词,言害。(7)寒暑:偏义复词,言寒。(8)役物:役使万物。(9)任:使用。恃(shì):依靠。(10)群:合群,组成集体。(11)不胜物:不能制胜万物。(12)养:给养。(13)将作:必将兴起。(14)上圣:道德高尚的人。(15)君:原指群体的首领,后来指统治者。(16)王:原指受群众拥护者,后来也指统治者。(17)《洪范》:《尚书》篇名。洪范,大法之意。(18)天子:指国君。(19)类:类比。正名:确定名分。(20)王道:旧称国君以仁义治天下之道。(21)待:同“恃”,依靠。(22)须:通“需”,引申为凭借。(23)躬:亲身,引申为“禀赋”。(24)通天地之心:符合天意、天性。(25)缘:遵循。(26)则天象地:效法天地。(27)“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引自《左传》。(28)震:雷。曜(yào):闪电。(29)《书》:即《尚书》。下两句引自《尚书·虞书·皋陶漠》。(30)天秩有礼:言遵守礼制者,上天依次进用之。(31)天讨有罪:言有罪过者,上天必然惩罚之。(32)五礼:指吉、凶、宾、军、嘉等五种礼制。(33)五刑:这里指甲兵、斧钺、刀锯、钻凿、鞭朴等五种惩罚手段。也指称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法。(34)大刑:用兵征讨。甲兵:铠甲和武器,这里指军事。(35)斧钺(yuè):指斩刑。(36)刀锯:指割刑、刖刑。_(37)钻凿:指髌刑、黥刑。(38)薄刑:轻刑。鞭:鞭打。扑:杖刑。(39)大者陈诸原野:征战时弃置尸体于疆场。(40)致之市朝:古时,官吏尸列于朝,平民尸弃于市。(41)由来者上:由来已久。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1),颛项有共工之陈(阵)以定水害(2)。唐虞之际(3),至治之极(4),犹流共工(5),放欢兜(6),窜三苗(7),殛鲧(8),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9),殷、周以兵定天下矣(10)。天下既定,戢臧(藏)干戈(11),教以文德(12),而犹立司马之官(13),设六军之众(14),因井田而制军赋(15)。地方一里为井(16),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17)。有(又)税有(又)赋(18)。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19),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20),牛十二头,甲士三人(21),卒七十二人(22),千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23)。一同百里,提封万井(24),除山川沈斥(25),城池邑居(26),园囿术路(27),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28),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29),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30),春振旅以搜(蒐)(31),夏拔舍以苗(32),秋治兵以狝(33),冬大阅以狩(34),皆于农隙以讲事焉(35)。五国为属(36),属有长(37);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牧。连帅比年简车(38),卒正三年简徒(39),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4 )。
(1)黄帝:传说是中原各族的祖先,远古部落联盟的首领,号轩辕氏、有熊氏。涿鹿之战:传说黄帝与炎帝战于涿鹿(即阪泉,在今河北涿鹿东南)而取胜。火灾:指炎帝侵凌之祸。按古代“五行”说,炎帝为火德,故有“火灾”之称。(2)颛顼(zhuàn xù):传说是古代部族的首领,号高阳氏。共(gōng)工:传说是古代部族之首领。按五行说,共工为水德,故言“水灾”。阵:军阵,引申为战役。(3)唐虞:唐,指陶唐氏尧;虞,指有虞氏舜。即唐尧、虞舜。(4)至治:治理最好。(5)流:流放。(6)放:驱逐。欢兜:传统为舜时大臣,与共工勾结为奸。(7)窜:驱逐到远地。三苗:古部族名,在南方。(8)殛(jí):诛死。鲧(gǔn):禹之父,奉尧命治洪水,九年未成,被处死。(9)甘扈之誓:据说夏朝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今陕西户县西),军前誓师,其誓词即《尚书·夏书·甘誓》。(10)兵:指武力。(11)戢地(jí)藏:收藏。干戈:泛指兵器。(12)文德:指礼乐教化。(13)司马:古官名,掌管军政与军赋。(14)六军:据《周礼·夏官·司马》说,一军一万二千五百人,王有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15)并田:相传为我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国有而划成“井”字块状分给私人耕种的制度。军赋:为用兵而征发的赋役。(16)地方:言土地面积。一里:即一平方里。(17)井、通、成、终、同、封、畿:都是按土地面积大小而定的名称。(18)税:田租。赋:兵赋。有:通“又”。(19)四井为邑:《周礼·地官·小司徒》有“九夫为井,四并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之说。故井、邑、丘、甸等都是指一定的土地及民众组成的社会单位。(20)乘(shèng):车辆。古时一车四马为一乘。(21)甲士:披甲胄持武器在车上作战的士兵。(22)_卒:步兵。(23)乘马之法:古代军赋制度。(24)提封万井:言一同百里之内总共有一万井土地。提封:都凡,总共之意。(25)沈:当为“沆”,大泽。斥:盐碱地。(26)城池:城墙与护城河。居:住所。(27)囿:养动物的处所。术:城邑中的道路。(28)卿大夫:西周诸候国君之下有卿、大夫。采地:即采邑、封地。诸侯封赐给卿、大夫作为世禄的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劳动者)。(29)畿(jī):古代王都地区,后来称“京畿”。(30)素具:常备。(31)搜:同“蒐”,打猎。(32)夏拔舍以苗:夏天在野外宿营,猎取野兽,保护禾苗。(33)治兵:出猎。狝(xiǎn):秋猎之称。(34)大阅:对军队大检阅。狩(shòu):围猎,冬猎之称。(35)讲事:讲习武事。(36)国:这里指城邑。属,及下文的连、卒、州,均为地方行政单位。(37)属有长:属长,及下文的连帅、卒正、州牧,均为各级地方长官。(38)简车:检阅兵车。(39)简徒:检阅步兵。(40)立武足兵:建立军功,加强军备。
周道衰(1),法度堕(2),至齐桓公任用管仲(3),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霸)用师之道(4),管仲曰:“公欲定卒伍(5),修甲兵(6),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7),则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8),故卒伍定乎里(9),而军政成乎郊(10)。 连其什伍(11),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目相见,缓急足以相死(12)。其教已成,外攘夷狄(13),内尊天子,以安诸夏(14)。齐桓既没(殁)(15),晋文接之(16),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17),总帅诸侯,迭为盟主(18)。然其礼已颇僭差(19),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_制(20)。二伯(霸)之后(21),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22),哀公用田赋(23),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24)。《春秋》书而讥之(25),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26),百姓罢(疲)敝(27),无伏节死难之谊(义)(28)。孔子伤焉(29),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30)。”故称子路曰:(31)“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32)。”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33)。”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义)之谓也。
(1)道:指治国之道。(2)法度:法令制度。(3)齐桓公:春秋初期齐国之君,前685年至前643年在位。是春秋五霸之一。管仲:名夷吾,字仲。著名政治家,协助齐桓公建立霸业。(4)行霸:实行霸道。(5)定:建制之意。卒伍:古时军队编制的名称,五人为伍,百人为卒。(6)修:修造。甲兵:铠甲和兵器。(7)设备:防备。(8)作内政:指改革政治。寓军令:意谓包括治军。(9)里:乡里。(10)郊:郊野。(11)连其什伍:将军民以五人为伍、二伍为什的编制进行组织。(12)缓急:偏义复词,急迫。(13)夷狄:古时指边远各族。(14)诸夏:指中原各诸侯国。 (15)没:通“殁”,死亡。(16)晋文:即晋文公,名重耳,前636年至前628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17)被庐之法:指晋文公在被庐(晋地)制定改革政治、整顿军队的法令。晋因此而国力强盛。(18)迭:更替。(19)僭(jiàn)差(ci):僭越本分。差:等级。(20)王制:先王的礼制。 (21)二霸:指齐桓公、晋文公。(22)丘甲:鲁国按田亩征发的兵赋制度。据说,按此制,一丘要负担一甸(四丘)的兵赋,可见赋重。(23)田赋:按土地征收赋税。(24)正:正道,指先王之道。(25)《春秋》:鲁周的编年体史书,记事始于鲁隐公元年,止于鲁哀公十四年,计二百四十二年。(26)师旅:军队,这里引申为战争。亟:屡次。(27)疲敝:疲困。(28)伏节:守节。死难:殉难。(29)伤:感伤。焉:兼词,“对比”。(30)“以不教民战”等句:见《论语·子路》。言用未经军事训练的百姓去作战,等于让他们去送死。不教民:未经训练的老百姓。(31)子路:仲由,孔子的学生。(32)子路曰等句:见《论语·公冶长》。(33)子路亦曰等句:引文见《论语·先进》。摄乎:处于。方:道理。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1),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2),以为戏乐,用相夸视(示)(3)。而秦更名角抵(4),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杰)之士因势辅时(5),作为权诈以相倾覆(6),吴有孙武(7),齐有孙膜(8),魏有吴起(9),秦有商鞅(10),皆禽(擒)敌立胜,垂著篇籍(11)。当此之时,合从(纵)连衡(横)(12),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13),魏惠以武卒奋(14),秦昭以锐士胜(15)。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16)。时唯孙聊明于王道(17),而非之曰(18):“彼孙、吴者,上_(尚)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慢)之国(19),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仰),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捍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20),顾视其上(21),犹焚灼仇雠(22)。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23)!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24)。’言以仁谊(义)绥民者(25),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26),则媮(偷)可用也(27);事钜敌坚,则涣然离矣(28)。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29),衣三属之甲(30),操十二石之弩(31)。负矢五十个(32),置戈其上(33),冠胄带剑(34),赢(盈)三日之粮(35),日中而趋百里(36),中试_则复其户(37),利其田宅(38),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39),其生民也狭厄(40),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41),隐之以厄(42),狃之以赏庆(43),道(导)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44),非战无由也。(45)功赏相长(46),五甲首而隶五家(47),是最为有数(48),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49)。然皆干赏蹈利之_兵(50),庸徒鬻卖之道耳(51),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52)。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53)。至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54),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55)。”
(1)灭弱吞小:吞灭弱小国家。(2)礼:这里指制度。(3)夸示:夸耀,显示。(4)角抵:类似今之摔跤。(5)因势辅时:顺应趋势,促进时局。(6)倾覆:倾轧、颠覆。(7)孙武:春秋末年著名军事家,为吴将,使吴国强大起来。著有《孙子兵法》。(8)孙膑:战国时著名军事家,为齐国军师,使齐国力强大。著有《孙膑兵法》。(9)吴起(?��前381):战国初期军事家,曾为魏国西河守,又为楚国令尹,实行变法。著有《吴子》。(10)商鞅(?��前338):姓公孙氏,后因封于商,号商君。著名改革家。在秦孝公支持下,实行变法,使秦国日益富强。(11)重著篇籍:犹名垂史册。(12)合纵连衡:战国时,东方六国地连南北,联合抗秦,称“合纵”;秦与东方六国横向联合,以破坏六国合纵,称“连衡”。衡,横也。(13)齐愍:即齐湣王,前323年至前284年在位。技击:武术。 (14)魏惠:即魏惠王,前369年至前319年在位。武卒:步兵。(15)秦昭:即秦昭王,前306年至前251年在位。锐士:精锐之士。(16)驰说者:指游士说客。孙、吴:指孙武、吴起。宗:效法的对象。(17)孙卿:即荀况(前313��前238),杰出的思想家。著有《荀子》。(18)非:批评。以下引文见《荀子. 议兵》,文句略有出入。(19)昏嫚:昏愦,傲慢。(20)椒、兰:两种芳香植物,比喻友好关系。(21)顾视其上:四顾其国君。(22)焚灼:烧。仇雠:仇敌。(23)何幸之有:即“有何幸”的倒装句式。(24)诗曰等句:引诗见《诗经·商颂·长发》。武王:这里指商汤。“莫我敢遏”:即“莫敢遏我”的倒装句式。(25)绥(suì):安抚。 (26)事:战斗规模。(27)偷:苟且,勉强。(28)涣然离矣:言立即流散。(29)魏氏:指魏国。(30)衣:作动词,穿。三属之甲:古代战士的铠甲,由上之披膊、中之胸铠、下之腿裙等三部分连缀而成的战衣。(31)石(dàn):重量单位,一百二十斤为石。弩:用机械发箭的弓。(32)负矢:背箭。(33)置戈其上:将戈扛在肩上。(34)冠:作动词,戴。胄(chòu):头盔。(35)赢:通“盈”,装满,引申为带足。(36)日中:指上午。(37)复:免去赋税和劳役。中试:考试合格。(38)利其田宅:给予田宅之利。(39)秦人:指秦国。(40)生民:养育百姓。狭厄:穷困之意。(41)劫:强迫。(42)隐之以厄:言使民忧戚于穷厄。隐:忧戚之意。(43)狃(niǔ):贪于。赏庆:奖赏。(44)要利:求利。(45)非战无由:除了打仗,别无他法。(46)功赏相长:立功与奖赏互相促进。(47)五甲首而隶五家:秦法规定,斩获敌方甲士五个首级,则可以役使五家。(48)数:术数,办法。(49)四世:四代。指孝公、惠文王、武王、昭王等四代。(50)干赏蹈利:追求赏赐与利禄。(51)庸徒鬻(yù)卖:受人雇用而卖力的人。(52)安制矜节:遵守制度,坚持节义。(53)鳃鳃(xi):恐惧的样子。轧(yà):倾乱。(54)入其域:指达到先王用兵的境界。(55)遇、直、当、敌:皆抵挡之意。
故曰:“善师者不陈(1),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2),咎繇作士(3),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宄)”(4),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5)。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禽(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6),使贡周室,北伐山戎(7),为燕开路,存亡继绝(8),功为伯(霸)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9),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返)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10),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11),奋其爪牙,禽(擒)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雠,(飙)起云合(12),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13),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争城杀人盈城,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徒(14),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1)师:这里作动词,领兵,用兵。(2)修:整治。(3)咎繇:即皋陶,舜之臣。士:古代司法官。(4)“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见《尚书·虞书·舜典》。猾:扰乱。奸轨:同“奸宄”,犯法去作乱。(5)陈师誓众:指汤伐桀作《汤誓》,武王伐纣作《泰誓》和《牧誓》。(6)齐桓南服强楚:见《左传》僖公四年。(7)(齐桓)北伐山戎:见《春秋》庄公三十年。(8)存亡继绝:使亡国复存,使绝嗣再续。(9)阖庐之祸:此及号哭请救之事,见《左传》定公四年。(10)河山:指黄河、崤山。(11)白起(?��前257):战国时名将。 王翦:战国末年秦名将。(12)飙(biāo):暴风。(13)伊、吕:伊尹、吕尚(姜太公)。(14)孙、吴、商、白:指上文提到的孙武、孙膑、吴起、商鞅、白起等。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1),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2)。任萧、曹之文(3),用良、平之谋(4),骋陆、郦之辩(5),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6),京师有南北军之屯(7)。至武帝平百粤(8),内增七校(9),外有楼船(10),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11),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12)。
(1)躬:亲身,引申为天生。(2)秦、项:指秦朝、项羽。(3)萧、曹:指萧何、曹参。(4)良、平:指张良、陈平。(5)陆、郦:指陆贾、郦食其。(6)踵:跟从,继承之意。材官:步卒的代称。(7)南北军:汉代保卫京师的军队,南军负责保卫皇宫,北军负责保卫京城。(8)武帝:指汉武帝刘彻。百粤:又作“百越”。(9)七校:汉武帝曾设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秩皆二千石。胡骑不常设,故言七校尉。(10)楼船:水军的代称。(11)贡禹议:事见本书《贡禹传》。(12)正:矫正。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1)?”鞭扑不可弛于家(2),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3)。”文德者(4),帝王之利器;威武者(5),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6),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7)。
(1)古人有言等句: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五材:指金、木、水、火、土。(2)鞭朴:鞭打、杖击的刑罚。(3)孔子曰等句:引文见《论语·卫灵公》。(4)文德:指礼制、德政。(5)威武:指用兵、刑罚。(6)刑错兵寝:止刑息兵。(7)极功:最大的功绩。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1),诘四方(2):一曰,刑新邦用轻典(3);二曰:刑平邦用中典(4);三曰,刑乱邦用重典(5)。五刑,墨罪五百(6),劓罪五百(7),宫罪五百(8),刖罪五百,(9)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10),墨者使守门(11),剿者使守关(12),宫者使守内 (13),刖者使守囿(14),完者使守积(15)。其奴(16),男子入于罪隶(17),女子入舂槁(18)。凡有爵者(19),与七十者(20),与未齓者(21),皆不为奴。
(1)三典:轻、中、重三种用刑的法规。参《周礼·秋官·大司寇》。刑:治理。(2)诘:责。要求。(3)新邦:新建之国。(4)平邦:承平守成之国。中典,常行之法,(5)乱邦:篡弑叛乱之国。(6)墨:又称“黥”,刺面涂墨。五百:指五百条款。(7)劓(yì):割鼻。(8)宫:男子去势,妇子幽闭。(9)刖(yuè):断足。(10)赔(bó):仆倒。这里指陈尸示众。(11)守门:看守城门。(12)守关:守卫边关。(13)守内:服役于宫廷。(14)守囿:看守园囿。(15)完:又称“耐”,剃去鬓毛而服役。守积:看守库藏物资。(16)奴:指刑徒。 (17)男子入于罪隶:言男奴没入官府服劳役。(18)女子入舂槁:言女奴在舂人、槁人(周官名)管辖下服役。(19)有爵者:有封爵的人。(20)七十者:指七十岁以上的人。(21)未龀(chèn)者:指尚未换牙的七八岁儿童。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耄恍)(1)命甫候度时作刑(2),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剿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1)穆王:周穆王姬满。眊荒:通”耄恍”,年老昏瞆。(2)甫侯:即吕侯,穆王的司寇。度时:审察时势。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1)。晋叔向非之曰(2):“昔先王议事以制(3),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义)(4),纠之以政(5),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6);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7),教之以务(8),使之以和(9),临之以敬,(10)莅之以强(11),断之以刚(12)。犹求是哲之上(13),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14),并有争心,以徵于书)(15),而徵(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6)。三辟之兴(17),皆叔世也(18)。今吾于相郑国(19),制参(三)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20)。’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21)。’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22),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才)(23),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24),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25)。”‘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措)手足(26)。”孟氏使阳肤为士师(27),问于曾子(28),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29)。”
(1)子产:即公孙侨,字子产,春秋时著名的政治家。在郑国执政,将刑书铸于鼎,公布于众。(2)叔向:名羊舌肸(xī),晋国大夫。非之:指责子产铸刑书。以下叔向与子产的问答,均见《左传》昭公六年。(3)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据事定罪,不公布刑法。刑辟:刑法。(4)闲:栅栏,引申为约束。(5)纠:督察,矫正。(6)奉:养。(7)悚(sǒng):恐惧。行:行为。(8)务:时务。(9)和:和睦。(10)临:领导之意。敬:庄重。(11)莅:意与“临”同。避:尽力。(12)断:决断。刚:果断。(13)上:指最高统治者。(14)不忌于上:不怕统治者。(15)征:征引。书:指刑书。(16)九刑:墨、劓、宫、刖、辟及流、赎、鞭、扑九种刑罚。(17)三辟:指禹刑、汤刑、九刑等三种刑法。(18)叔世:末世。(19)子:古时对人之尊称。(20)《诗》曰等句:引诗见《诗经·周颂·我将》。仪式:指法式。刑:效法。(21)又曰等句:引诗见《诗经·大雅·文王》。孚:信,信服。(22)锥(Zhuī)刀之末:锥刀的末端。比喻细微之事。 (23)不才:无能。自谦之词。(24)偷(tōu)薄:轻薄。(25)(孔子)曰云云:引文见《论语·为政》,语句有颠倒。导:引导。齐:整治。耻:廉耻。格:归顺。免:指避免犯罪。(26)“礼乐不兴”等句:见《论语·子路》。中(zhòng):得当。(27)孟氏:孟孙氏,鲁大夫。阳肤:曾子之弟子。土师:狱官。(28)曾子:即曾彦,字子舆,孔子之弟子。(29)“上失其道”等句:引文见《论语·子张》。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1),秦用商秧,连相坐之法(2),造参(三)夷之诛(3);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烹)之刑(4)。
(1)申子:申不害,战国时法家,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曾为韩昭侯之相。(2)连相坐之法;即连坐法。(3)三夷:灭三族。三族,各说不一,有说指父族、母族、妻族。(4)颠:头顶。胁:腋下肋骨。镬(huò)烹:将人放在镬里煮死。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义)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1),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2),日县(悬)石之一(3)。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4),囹圄成市(5),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1)躬操文墨:亲自处理案件。(2)自程决事:自己按定量处理政事。程:规程,定量。(3)悬:用秤称。石之一:即一石,指一石重的书简。(4)赫(zhě)衣:囚犯所穿的赤褐色的衣服。这里指称罪犯。塞路:充满道路,形容犯人多。(5)囹圄(líng yǔ):牢狱。成市:形容牢狱多。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蠲(捐)削烦苛(2),兆民大说(悦)(2)。其后四夷未附(4),兵革未息(5),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6)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7)。
(1)抵罪:按罪行轻重大小给予惩罚。(2)烦苛:指烦琐苛细的刑法。(3)兆民:众百姓。(4)四夷:指周边各族。(5)兵革:指用兵。(6)捃摭(jùn zhì):拾取。(7)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及户律、兴律、厩律等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1),百姓新免毒蠚(2),人欲长幼养老(3)。萧、曹为相,填(镇)以无为(4),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以)稀。
(1)孝惠、高后:即惠帝、吕后。(2)毒蠚(hǎo):毒害。蠚:螫。(3)长幼:抚育幼小。养老:赡养老人。(4)镇:安定。无为:顺应自然,与民休息。
及孝文即位(1),躬修玄默(2),劝趣农桑(3),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4),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蓄)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5),禁罔(网)疏阔(6)。选张释之为廷尉(7),罪疑者予民(8),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9),有刑错(措)之风(10)。
(1)孝文:即汉文帝。(2)躬修玄默:亲自实行无为政治。(3)趣(cù):催促。(4)少文多质:不重形式而讲究实效。(5)风流:这里指风俗。(6)禁网疏阔:法禁宽大。(7)张释之:字季,文帝时为廷尉,执法平。本书有《张释之传》。(8)罪疑:指疑案。予民:由民众议决。(9)断狱:判案。判狱四百,指每年判案之数。(10)刑措:刑法搁置不用。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1),诏狱逮系长安(2)。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3),缓急非有益(4)!其少(小)女缇萦(5),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6),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7),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无)繇(由)也(8)。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9):“盖闻有虞氏之时(10),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11),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12),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导)不纯而愚民陷焉(13)。《诗》曰:‘恺弟(悌)君子,民之父母(14)。’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15),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16),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17)。”
(1)齐太仓令:齐王国掌管太仓的长官。淳于公:淳于意,世称“仓公”。(2)诏狱:奉皇帝诏令而设的监狱。(3)子:这里指女儿。(4)缓急:“偏义复词,急难。(5)缇萦(tī yíng):仓公之小女。(6)妾:古时女子之自称。(7)复属:言恢复原状。属:联缀。(8)道无由:无路可走。(9)制诏御史:指御史大夫。(10)有虞氏:即舜。(11)画衣冠:在罪犯衣冠上画图以示惩同。异意服:给罪犯穿异于常人的衣服。这是所谓象征性的刑罚。(12)肉刑三:指当时施行的黥、劓、刖三种肉刑。(13)陷:指落入法网。(14)诗曰等句:引诗见《诗经·大雅·涧酌》。恺悌:和蔼,平易近人。(15)息:生。(16)罪人:给人定罪。(17)具为令:制成法令条文。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1):“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繇(由)至,放(乌)盛德(2),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3),完为城旦舂(4);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5);当劓者,笞三百(6);当斩左止(趾)者(7),答五百;当斩右止(趾),及杀人先自告(8),及吏坐受败枉法(9),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10)已论命复有笞罪者,(11)皆弃市。(12)罪人狱已决(13),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14)。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15)。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16)。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17),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18),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19),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20)。”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趾)者又当死。斩左止(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1)张苍:精于律历,曾任汉相。本书有《张苍传》。冯敬:汉文帝时为御史大夫。(2)於:通“乌”,乌乎,感叹词。(3)当完者:判“完”罪的犯人。有说“完”当作“髡”。(4)城旦舂:刑罚之一。为期四年。男子罚作长城。女子改为舂米。(5)髡(kūn):剃去头发。钳(qián):以铁圈束颈。(6)笞(chī):打竹板,或鞭打。(7)趾:脚。 (8)自告:自首。(9)受赇(qiǔ):受贿。 (10)县官:指官府。(11)论命:判罪,定案。复有:又犯有。(12)弃市:执行于市,陈尸示众。(13)狱已决:案件已审完毕。(14)鬼薪:男犯采薪,以供宗庙使用,服刑三年。白粲:女犯择米至于纯白,以供祭祀使用。(15)隶臣妾:为官奴者,男称隶臣,女称隶妾。(16)司寇:刑罚之一,为期二年。将犯人罚往边地,一面服役,一面御寇。(17)如司寇:女犯服类似的司寇的劳役。(18)亡逃:指戴罪逃亡的人。罪耐以上:指重犯耐罪以上的人。(19)前令:下令(除肉刑)之前。禁锢:监禁。(20)昧死:冒死。表示敬畏之意。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1),幸而不死,不可为人(2)。其定律:苔五百曰三百(3),答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4)。至中六年(5),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答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答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捶令(6)。”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缩请:“笞者,捶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7),皆平其节(8)。当笞者笞臀(9)。毋得更人(10),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1)加笞:施行笞刑。重罪:指死刑。(2)不可为人:言残废。(3)曰:改为之意。(4)不全:不能保全生命。(5)中六年:即前144年。(6)棰令:执行笞刑的法令。棰,竹制的捶杖。 (7)本:指棰的根部,手执的部分。末:末梢,打击的部分。(8)平其节:削平竹节。(9)笞臀:笞打臀部。在此之前是苔背。(10)毋得更人:执行者不更换人。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1),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2),缓深故之罪(3),急纵出之诛(4)。其后奸猾巧法(5),转相比况(6),禁罔(网)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7),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8)。文书盈于几阁(9),典者不能遍睹(10)。是以郡国承用者?(11),或罪同而论异(12)。奸吏因缘为市(13),所欲活则傅(附)生议(14),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15)。
(1)张汤、赵禹:均为酷吏。洋见本书《张汤传》、《酷吏传》。(2)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官员、监察官员,都要连坐。(3)缓深故之罪: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缓,宽缓。深,指加重处罚。故:指故意陷人千罪。(4)急纵出之诛: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急,加重之意。纵出:开释罪犯。(5)巧法:玩弄法令而舞弊。(6)转相比况:言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7)事:指案例。(8)决事比:判案无法律明文为依据,可比附近似条文,经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将此案例汇编,即可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死罪决事比:即死罪案例的汇编。(9)文书:这里泛指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10)典者:掌管者。(11)?:杂乱。(12)论异:判罪不同。(13)因缘:借机。为市:进行交易,指营私舞弊。(14)附:比附。(15)冤伤之:为此伤心而不平。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1),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2),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3),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4),不辜蒙戮(5),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6),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7),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8),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9),季秋后请谳(10),时上常幸宣室(11),齐(斋)居而决事(12),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诤)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13);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14),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15)。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16)。”宣帝未及修正。
(1)闾阎:里巷之门,这里借指民间。(2)廷史:廷尉的属官。路温舒:宣帝时上《尚德缓刑疏》。本书有《路温舒传》。(3)巧文:指狱吏玩弄法律条文。(4)兴邪:产生邪念。(5)不辜:指无罪的人。蒙戮:蒙受耻辱。(6)鞠狱:审讯犯人。(7)廷平:与廷尉相当,掌职同廷尉。(8)于定国:字曼倩。本书有《于定国传》。(9)黄霸(?��前51):字次公。本书有《黄霸传》。(10)季秋:晚秋,指阴历九月。请谳(yàn):上报定罪。(11)宣室:未央宫中殿名之一。 (12)决事:审理案件。(13)逸豫:过失,安乐。(14)本:这里指删定律令。(15)政衰听怠:政令衰败,处理案件也就懈怠。(16)招权:揽权,专权。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1),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2),斯岂刑中之意哉(3)!其议律令可蠲(捐)除轻减者,条奏(4),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1)约:简明。(2)罗:网罗,作动词用。元元:指百姓。不逮:意识不到。指无意之中犯了法。(3)刑中:刑罚得当。(4)条奏:逐条奏请。
至成帝河平中(1),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2),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3),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无)辜(4),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捐)除约省者(5),令较(皎)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6)!’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7),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8),毛举数事(9),以塞诏而已(10)。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凝)塞治道(11),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1)河平:成帝年号(前28��前25)。(2)《甫刑》等句:“见《尚书·周书·吕刑》。《甫刑》:即《吕刑》。(3)奇(ji)请:在法律条文外的申报。它比:以其它事例比附。(4)夭绝无辜:摧残无罪之人。(5)中二千石、二千石:汉代官员的俸禄。这里指享此俸禄的官员。(6)“惟刑之恤哉”:见《尚书·虞书·舜典》。恤:忧虑。这里引申为慎重。(7)仲山父:即仲山甫,周宣王时大臣。将:奉行。明:明察,明辨。(8)钩摭:拾取。(9)毛举:列举琐细之事例。(10)塞:搪塞。(11)凝塞:阻塞。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罔(网)漏吞舟之鱼(1),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今曰:“当三族者,皆先默、剿斩左右止(趾),答杀之,枭其首(2),菹其骨肉于市(3)。其诽谤詈诅者(4),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俱)五刑(5)。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6)。至高后元年(7),乃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8),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9),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10),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11):“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12),使重犯法也(13)。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慤(14),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导)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15),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16),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17)
(1)网漏吞舟之鱼:比喻法网疏阔。(2)枭(xiao):悬头示众。(3)菹(zu):菹醢(hai),把人剁成肉酱。(4)署(li):骂。诅(zu):诅咒。(5)俱五刑:言一人受几种刑罚。(6)彭越、韩信:本书有其传。(7)高后元年:即前187年。 (8)孝文二年,当为孝文元年(前179)。是年汉文帝除收帑相坐律令。(9)治之正:治国之正道。(10)同产:同母兄弟。坐:连坐。收:没入为官奴婢。(11)周勃、陈平:本书有其传。(12)累其心:使其恐惧。(13)重犯法:不轻率地犯法。(14)慤(què):诚实。 (15)新垣平事,见本书《郊祀志》。(16)过刑:过重之刑罚。(17)末流:末世之习俗。
《周官》(1),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2):一曰辞听(3),二曰色听(4),三曰气听(5),四曰耳听(6),五曰目听(7)。八议:一曰议亲(8),二曰议故(9),三曰议贤,(10)四曰议能(11),五曰议功(12),六曰议贵(13),七曰议勤(14),八曰议宾(15)。三刺:一曰讯群臣(16),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17),二曰过失(18),三曰遗忘(19)。三赦:一曰幼弱(20),二曰老眊(21),三曰蠢愚(22)。凡囚(23),“上罪梏拱而桎,(24)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拱(25),有爵者桎(26),以待弊(27)。”高皇帝七年(28),制诏御史:“狱之疑者(29),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30),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31)。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32)。”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33)。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34):“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35),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36),遂其愚心。(37)至后无年(38),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39),谳者不为失(40)。”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41):“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42),人所哀怜也。其著令(43):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44),师、朱(侏)儒当鞠(鞫)系者(45),颂(容)系之(46)。”至孝宣元康四年(47),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48),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罹)于文法(49),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50),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51),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52),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53)。”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54)。
(1)《周官》:即《周礼》。(2)五听:指审案的五种方法。八议:“指减免刑罚之八种条件。三刺:经三询而后判决。三宥:罪犯得到从宽处理的三种情况。三赦:三种可以获赦的人。参考《周礼·秩官》之《小司寇》及《司刺》。(3)辞听:观其辞讼,是否理直。(4)色听:观其颜色,是否正常。(5)气听:观其气息,是否平和。(6)耳听:观其聆听,是否准确。(7)目听:观其眼神,是否安然。(8)议案:君主之亲族犯罪,可议而减免。(9)议故:君主之故旧犯罪,可议而减免。(10)议贤:有贤德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1)议能:有道艺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2)议功:有功劳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3)议贵:爵位高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4)议勤:为国尽力者犯罪,可议而减免。(15)议宾:君主之宾客犯罪,可议而减免。(16)讯:征询。(17)弗识:不审,即不知法而犯罪。(18)过失:无意,即无意之中犯了罪。(19)遗忘:忽忘,即忘记法令规定而犯罪。(20)幼弱:七岁以下的孩子。(21)老眊:八十以上的老人。(22)蠢愚:病呆无知的傻子。(23)囚:有罪而囚禁者。 (24)上罪:重罪犯。“下罪”则为轻罪犯。“中罪”则介于轻重罚犯之间。梏拱而桎:即梏、拱、桎加于一身。梏(sù):一只手上的刑具。拱(gǒng):双手戴的一个刑具。桎(zhi):脚上戴的刑具。(25)王之同族拱:与帝王同族的人犯了重罪,只是双手共械。(26)有爵者桎:有爵位的人犯了重罪,只是脚上戴桎。(27)待弊:等待审判。(28)高皇帝七年:前200年。(29)狱之疑:疑狱,疑案。(30)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新设的县级行政区。(31)以其罪名当报之:判定其罪名,并批复县、道。(32)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言附上可以比照的律令上报皇帝。(33)奉宣:奉行,宣扬。(34)孝景中五年:前145年。 (35)文致:舞文弄法:陷入于罪。不厌:不服。(36)微文:隐晦讽刺之文。(37)愚:愚弄。(38)后元年:即景帝后元年,前143年。(39)令谳着:奉令将案件上报复审的人。不当:指原判不当。(40)谳者不为失:言不追究上报复审者的过失。(41)三年:即汉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42)鳏(guan)寡:鳏夫、寡妇。不属逮:没有连系,这里指独身。(43)其著令:应该著明法令。(44)孕者未乳:怀孕未产,指孕妇。(45)师:双目失明的乐师。侏儒:身材矮小的人。鞫系:审讯拘押。(46)容系:收禁而不戴刑具,即散禁。(47)元康四年:前62年。(48)耆((qi)老:年老。(49)罗:同“罹(li)”,遭受。(50)终其年命:言天年善终。(51)鸿嘉元年:前20年。(52)贼斗杀人:指故意杀人及斗殴杀人。殊死:斩首之刑。(53)减死:减刑而免处死。(54)近古:近于古代法意。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1)。”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2),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3),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4)。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趾),三倍有余(5)。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向)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6)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6),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7)。
(1)孔子曰等句:引文见《论语·子路》。世:一世三十年。仁:指仁政。为国:治国。胜残去杀:克服残暴,不行杀戮。(2)被民以德教,以道德教化百姓。(3)不入于室:尚未高深之意。犹今言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4)程式:法则。(5)三倍有余:指判耐罪至斩右趾者,比之判死刑者,为三倍多。(6)多少相覆:多得互相迭压。多少:偏义复词,言多。(7)和气未洽:言社会尚未融洽和好。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杰)务私,好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1)。《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2)”,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札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3);豪雉(杰)擅私,为之囊橐(4),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5):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6)。”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7)。”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8)。今之狱吏,上下相驱(9),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发之疫(10)。”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11),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1)狱豻(an):诉讼之事。(2)《书》云等句:引文见《尚书·周书·吕刑》。伯夷:传说是虞舜时的礼官。降典:定下礼法。哲民惟刑:言教民以礼法,然后才用刑。(3)穷斯滥溢:言如此普遍穷困。斯,如此。(4)囊橐(ráng tuó):口袋,引申为保护所。(5)狃(niǔ):习以为常。(6)孔子曰等句:引文见《孔丛子·刑论》。本:治国之根本。末:为政之下策。(7)(孔子)又曰等句:引文见《孔丛子·刑论》。听狱者:处理案件的人。(8)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言与其枉杀无辜的人,宁可放掉犯罪的人。(9)上下相距:上下级之间互相竞争。(10)“鬻棺者欲岁之疫”:这谚语说卖棺材者希望年年发生瘟疫。(11)五疾:指上述的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狱豻不平。
自建武、水平(1),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2),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杰)之侠。以口率计(3),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4),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5),而刑本不正。
(1)建武:东汉光武帝年号(公元25�57年)。永平:东汉明帝年号(公元58�75年)。(2)高、惠:高祖、惠帝。(3)以口率计:以人口比例计算。(4)什八:十分之八。(5)疾:指上述的五疾。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1),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2),菲履赭衣而不纯(3),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4),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5),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6)。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7)。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8)。一物失称(9),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详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10)。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11),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12),言象天道而作刑(13),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1)孙卿:即荀子。以下引文见《荀子·正论》,文字略异。(2)象刑:象征性的刑罚。(3)菲履:草鞋。不纯:不缝边。(4)人莫触罪:人不犯罪。(5)人或触罪:有人犯罪。(6)惩其未:惩戒未来。(7)乱今:暴乱的今世。(8)以类相从:按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9)失称:失当,不恰当。(10)治:治世。下文“乱”,乱世。(11)“刑罚世重世轻”:见《尚书·周书·吕刑》。意谓刑罚因时势而或轻或重。(12)“象刑惟明”:见《尚书·虞书·益稷》。(13)象天道而作刑:仿效天道而制定刑罚。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1),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而御突(2),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网)民(3),失本惠矣(4)。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箭之盗(5),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赃),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欲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6),不可胜条(7)。是以罔(网)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慢)。必世而未仁,百年不而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撰二百章(8),以应大辟。其余罪次(9),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10)。及伤人与盗,吏受贼赇法,男女yín乱,皆复古刑(11),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12),悉蠲(捐)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13),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14),殷天人之和(15),顺稽古之制(16),成时雍之化(17)。成康刑错(18),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19)”。《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20)。”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21)”者也(22)。
(1)极敞之流,极为衰败的遗风。(2)?:马缰绳。(han)突:凶悍的马。(3)以死网民:意谓以重刑作为统治百姓的手段。(4)失本惠:失去原来加惠于民的本意。(5)穿窬(yú)之盗:穿壁越墙的盗贼。(6)乱名伤制:乱了刑名,坏了法制。(7)不可胜条:不胜逐条列举。(8)撰二百章:意谓依据《吕刑》“大辟之属二百”而撰集二百章。(9)罪次:刑罪的等级。(10)募行肉刑:以资财赎死而减为肉刑。 (11)复古刑:意谓恢复《吕刑》“五刑之属三千”的古代刑法的规定。(12)诋(dǐ)欺:诋毁,欺骗。(13)法无二门:法令一致。(14)合刑罚之中:使刑罚适当。(15)殷天人之和:定天人之和谐。殷,正定。(16)顺稽古之制:顺古代之法制。(17)成时雍之化:成天下太平之风气。(18)成康:指西周成王、康王时代。(19)《诗》云等句:引诗见《诗经·大雅·假乐》。言适合人心,上天厚赐。(20)永年:指国祚长久。(21)“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见《尚书·周书·吕刑》。意谓天子既得福,百姓便得利。(22)本篇注释,参考了《汉书刑法志注释》(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