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年假的法律规定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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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假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局机关休假程序,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休假原则
年休假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不集中统一集体休假;不跨年度休假,本年度假期应当年休完,不累计下年度;一般不分段安排,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分段安排。
二、休假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且未被扣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报批程序
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届时,由休假人员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职工休假计划,确保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各单位、各科室在20xx年5月31日前将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局办公室。
附件:1、20xx年度请(休)假情况统计及20xx年度休假计划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xx市城市管理局
20xx年4月30日
公司休假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关于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⑸员工发生旷勤累计超过10天的;
⑹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⑺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⑻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在岗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至8月期间休完。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人员,须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轮流休假。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凡外出休假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有情况及时报告,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注意防盗、防暑等,特别是不要到汛期和地质灾害多发地旅游,自驾车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
3、请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7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休假名单报综合部。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二○XX年七月十一日
2016公司年假通知范文
20**年春节在即,为了便于公司同仁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公司的福利政策,将“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春节: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职责及要求:
1.认真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关好公司各办公室及房间的门窗;关闭不需要的电源;关好水龙头等,消除一切隐患。确保公司办公大楼的一切安全。
2.认真做好的安全监控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和事件的发生。
3.值班期间,不能脱岗,认真值班。全天24小时要确保有人在公司值班。
4.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情要有记载。做好交接班等有关工作。
请假制度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最新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并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妇女节、青年节)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第二十五条 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新进员工需提交个人累计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需经公司确认。 三、累计工作时间: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的满日历日期,实行前后分段折算确定, 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满日历天数÷365天)×满日历日期前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满日历日期后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期间,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 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4、系统内调入员工、退伍、复员和转业军人,剔除其在原单位已休的年休假后,未休的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内休完。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
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 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和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在年初做好当年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工作。 1、待工期间应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员工本人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300%。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前述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4、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的,取消其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上述按日历计算天数如无法记录到具体日期的,均以当月1 日为记录日期。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个市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或者与父、母都不在同一个省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两年享受45天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火车硬座的标准报销往返路程费用。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四、探亲假当期有效,连续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予 3 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天; 2、婚假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安排,过期不予补休;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内的婚假,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超过三天部分的婚假,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养父母、配偶方父母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 2、丧假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第二十九条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增加15 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 天,难产(剖腹产)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享受产假45天。
3、配偶正常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男员工享受看护假 10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的其他待遇,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6、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上述假期。
第三十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请事假。当月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事假期间年功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享受的医疗期。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医疗期在一个月及以内的,发放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
第三十三条 除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外,其他休假均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假期。 第三十四条 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其中本部部门副职(分公司二级部门副职)及以下岗位员工请假的,交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2、本部部门正职及分公司总经理(书记)请假的直接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岗位员工请假的直接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请事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事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4、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按年休假计划休年休假,并在计划规定休假开始日期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5、请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及探亲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6、员工请病假需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也须凭当地区一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不能够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口头申请,并在十天内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完善请假手续。 7、员工休假完毕后,上班销假。
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更多热门时事论据文章推荐:
2016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以第514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这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职工日工资的300%,该300%工资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工资。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300%工资报酬的亦应可以。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