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全国层面的首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

  本报讯9月18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出席,介绍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两项补贴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邹铭指出,截至2015年8月底,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立足于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对全国建立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的统筹和指导。

  邹铭表示,《意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确定。中央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地方支持。两项补贴依申请发放。基层政府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开展两项补贴审核工作。本着公平、统筹原则,两项补贴将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进行衔接。

  对于民政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障两项补贴制度在地方落实,邹铭表示,《意见》正式印发后,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做好政策解读和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督促各地工作进度。

  对于如何做到公开、透明、公正,邹铭表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民政低保信息系统、残联残疾人证持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比对,同时筹建一个专门的信息平台,管理两项补贴工作,避免“人海战术”的低效率和自由裁量度过高的问题;要加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残疾人证评定机制,把好身份评定关;要加强社会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或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客观准确掌握制度运行绩效。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预计分别惠及1000 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 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层面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起我国将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记者18日从在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两项补贴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介绍,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意见》对全国建立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统筹和指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中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介绍,在已经申领了残疾证的残疾人里,按照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总共四级,一级、二级视作重度残疾人。而困难残疾人这个概念比较宽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为了便于评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他表示,明确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哪些人享受补贴就很容易界定了。每个地方的低保线是非常清楚的,通过公开、公平的一系列制度,将其明确下来,然后民政、残联共同向财政部门提出予以补贴的要求。

  残疾人的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分类标准编辑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1、盲

  一级盲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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