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退役士兵政策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2017云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安置处副处长陈辉芳介绍,《规定》对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未明确的事项,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充分体现对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鼓励退役士兵入学复学完成学业、推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落户政策等7大亮点。云南省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部分规定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五个以省政府规章名义出台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的省份。

  省民政厅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等具有较强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7大亮点

  1 优待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部队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和增发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比照国家对增发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规定,在发放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至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增发标准。

  2 鼓励退役士兵入学复学完成学业。符合法定条件到普通学校入学或复学的,视为自主就业,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地方安置地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3 对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提供政策保障,并推行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落户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或安置地在农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从本省农村入伍的退伍士兵,愿意到城镇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4 得到民政部肯定、广大退役士兵欢迎以及基层民政部门认可的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办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将实行文化考核、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按照综合成绩排序选择工作岗位。

  5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接受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云南省政府确定的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6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可接受免费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2年。

  7 选择新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计算发放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数额为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发给经济补助3600元。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士兵,地方还将发放15%至5%的经济补偿。省级财政补助1200元基本标准和立功受奖1/3增发标准,其余部分由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老政策补偿金额多新政策叠加更实惠规定》中明确,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规定》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规定,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选择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退伍的则只能执行新政策。

  新老政策各有什么差异,选择哪种政策的实惠更多呢?陈辉芳介绍,差异主要体现在货币安置政策上。符合规定的退役士兵在货币安置上可选老政策的自谋职业和执行新政策的自主就业两种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两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40%增发”的规定标准,计算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位退役士兵1.5万元。

  选择自主就业: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计算发放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数额为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1年,发给经济补助3600元。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士兵,地方还将发放15%至5%的经济补偿。省级财政补助1200元基本标准和立功受奖1/3增发标准,其余部分由州(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除去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服役每满一年可以拿到8100元。而按照老政策可以拿到1.5万元。”如此这般,看起来老政策比新政策更加有吸引力,其实不然,省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王娟表示,单从货币金额上来看,的确老政策补偿得更多,但制定《规定》的初衷是要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优惠叠加后新政策将比老政策更加实惠。

  扩展阅读

  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优抚处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从10月1日起,云南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云南省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这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2022年退役士兵政策

民政局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01、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02、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 (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拓展阅读: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怎么转

  2012年7月1日以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提供《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有就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军人本人送到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军人本人送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2)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表》,并将此表回执给军队;

  (3)军队将补助资金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后,军人或代办人员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

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安徽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每人每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按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由现年生活困难补助3880元、3140元、3020元,增加到4600元、3800元、362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提高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由130元增加到170元(其中带病回乡退役人员增加到18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由130元增加到170元。以上两项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省与市、县财政6∶4比例承担解决。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由130元增加到15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当地财政解决。

  上述对象增加的生活补助费从2009年元月份执行。

  1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消息,去年安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处于新老政策过渡的第一年,省政府2012年11月中旬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安庆市立即开展了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据介绍,市、区两级财政于2012年12月份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拨付到位,合计1998.385万元。从2012年12月下旬开始至今年1月份,城区407名退役士兵已经陆续开始领取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补助金。

  记者另从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下半年“双拥”工作,日前,安庆市为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41.28万元。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经驻宜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并已随队且在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

  据统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共215人,发放标准为每月320/人。

  相关阅读

  淮南市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全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已于10月正式执行。

  此次调整涉及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将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户籍,实行统一发放标准。

  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05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据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各县区将于今年年底前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福州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相关阅读: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8月1日起,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所需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二、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4元,地方财政负担21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3、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5元。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即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三、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四、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副军职待遇在地方上,一般介于副部级或正厅级;副军级待遇一般是退休或病休之后的待遇而已,军衔一般不会再按副军级升迁、或授予新军衔。

  在部队现役干部中,没有患病退休、病休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给予副军职或是别的什么待遇。凡是给予什么待遇、享受什么待遇,都是不能继续在现职岗位上工作的某些人员。此类情况一般都是正师职干部、大校军衔,享受某职级待遇的人,其军衔一般保持原有军衔,不再提升。我们来看看最新的待遇规定吧。

  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是不是每个退伍义务兵都享受

  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军衔级别工资按1档计算、军龄按3年计算)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约为16200元,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实际服现役月数计算。

  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2017年北京最新军人退役政策解读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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