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民事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原告甲在好友乙的汽车修理部玩耍,被告丙(雇员)驾驶被告丁(雇主)的汽车驶入修理部欲修车时,将原告甲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原告甲起诉被告丙和丁,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己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申请追加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理由为汽车修理部对前来修理和消费的车辆无任何安全保障设施、无安全警示牌、对原告甲在修理部玩耍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制止、对被告丙驾驶前去修理的车辆也无人引导,故乙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则认为该交通事故与乙根本无关,不同意追加乙为被告;乙本人也认为本案与己无关,不同意参加诉讼。

  【分歧】

  对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如何处理,合议庭一开始就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该案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该项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回申请,但基于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经审查,该案中被告丁的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该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所以,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驳回申请裁定书,并允许当事人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观点也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至于第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一定道理;但该原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车主在应诉后申请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申请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法院就应支持该申请,并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至于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还是有不同之处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可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而裁定驳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绝不能认为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话说回来,法官即使认为该驳回申请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该案的驳回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该案由合议庭研究后最终形成统一决议意见,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并且在裁定书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XX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XX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X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xxx,xxx,xxx,xxx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1月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吊销,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xxx,xxx,xxx,xxx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变更执行人申请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____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____人的权利义务由____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在其中的 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应当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如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

  2.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内容。表述为:“变更____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____的权利义务由____继受。”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承受人的姓名或名称。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变更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 x月 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xx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X16号。身份证号:411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贸易有限公司、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豫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XX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xx)豫0105执XX号。目前该案已经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被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河南XX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张XX作为河南XXX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自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望依法准许!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追加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依据: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x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000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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