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
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病假条规定-医院诊断证明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病案号: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诊 断: 工作单位
建议事项
科医师
此书无专用章者无效 年 月 日
诊断证明书怎么写
诊断证明书怎么写姓名:xx-x 性别:男/女 科室:心内科 病案号 :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阵发性室上速 (或写全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
阵发性室上速: 是心律失常的一种,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一般突然发作突然中止,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诊断说明书
姓名:XXX 性别:XX 年龄:XX 断字 ------------号
门诊号
住院号
印象:
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主治或住院医师:
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病假条规定-医院诊断证明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复 兴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诊断及建议:
姓名
诊断及建议:
医师 (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复 兴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病案号 性别 年龄 科别 医师 (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办理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确定赔偿金额的最重要证据。但在具体案件诉讼中,非只要是诊断证明法院都应全部采用,还应通过对诊断证明的相关认证,综合案件全部情况确定。笔者认为关系诊断证明效力的因数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证据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医疗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一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审理当中,应严格认证。
1、诊断证明的合法性: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 “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
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
2、诊断证明的客观性。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
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二、赔偿义务人对诊断证明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综上所述:医疗、误工等费用该不该列入赔偿范围,不能单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就匆忙予以确定,而应当详细了解疗伤者的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情况,看是否是必须的合理的。然后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作出公证的判决。
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病假条规定-医院诊断证明
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
2014-06-11 10:28:06 阅读(86) 评论(5) 收藏(0)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员工找亲戚朋友开一些人情假条,然后到单位泡病假的现象,单位往往束手无策。更有甚者,劳动者因此与单位发生了纠纷,庭审中单位说员工病假条是假的或说有问题,但仲裁或法院会让单位举证证明该假条那里是假的那里有问题,单位一般指正不出来。因此会导致单位败诉。有的单位会规定说,我们单位规定了病假必须几级医院以上的假条才可以,而这个规定和没规定没区别,员工一句我的病假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那么单位也会败诉。那么单位应该如何做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还能对泡病假的员工有所约束呢,接下里说说具体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一、制定完善的关于病假的条款,建议大家把我草拟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放到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中:
员工请病假应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方为完备的病假手续。同时根据《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的精神,员工的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诊断证明书必须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否则该诊断证明书及对应的休假证明无效。
解读:《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 是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个地方性部门行政规定。该规定已经在1992年就抄送给北京高院等公检法机构。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现在该规定依然有效,并于2014年2月公开。和我们日常工作比较有关的有: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处存查。
第五条、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首先,为什么在请病假时要求员工出具那么多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正常看病时必备的,可能有人说有的医院就只有休假证明没有诊断证明,那么我只能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最少也得有诊断证明,不见得有休假证明,假如员工就拿一个休假证明来,那么休假证明因有医生的诊断即医嘱,那么我们就拿这个当诊断证明审核。
其次,有人说我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了这些东西,员工就没提供,就拿着张病假条和单位打官司,法官不看那么多,就看假条,就问单位你认为假条真的假的。单位如果说是假的,那么单位得拿出证据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到医院核实病假条的真伪。有的同学可能有说了。说我们提过,法官给驳了,说这个得单位自己去举证。实践中的确有这样的情况。法院调查举证一般是该证据的确很重要,但当事人或律师无权去核实的证据。且该证据的确有瑕疵。那么接下来就引入我们的步骤二
步骤二、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的规定里,有三个点,1,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2,医师专科必须对应,就好比内科医生你不能开外科的假条,自动挡驾驶证不能开手动挡车一个道理。3,诊断证明医院会有留存。那么我们如果找到员工的病假条中如果这3个点有1个点不具备,该假条就是有瑕疵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去核实,甚至可以自己去核实,进而弄清虚假假条的事实。那么如何核实:
1.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医生职业地点和专科,网站地址百度,然后网站右下角数据查询有执业医生,点击进入后出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选择地区,输入医生名称,就会出现所有叫这个名字的医师,及执业场所,首先核对场所是否和假条开具的医院一致,不一致,那么肯定有问题。接着点击医生名称,会显示医生的职业范围比如内科专业还是什么专业,然后看假条对应的比如员工看妇科,找了个看皮肤科的医生开假条,这个也有问题。
2.关于是否是主治医师,这个目前网络无法查询,但是一般医院会有医生公告墙,跑一趟腿,去一趟拍张照片,或者找该医师或当地卫生局合适确认下,庭审时提出,也是可以的。
3.因为规定医院必然留存一份诊断证明的底单,因为现在科技进步了。很多用社保卡看病的,所以比较好有据可查,如果没有社保卡看病没有社保卡号。那么医院按规定必须留诊断证明。如果没留,那么医院违规。而我们也可以依据此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4.以前一般员工拿假条我们去医院核实,经常会被医生一句你是医生我是医生就给打发回来了。医生不配合。但是小伙伴们当我们有了这些
依据,当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规定。如果医生在不配合,我们就可以要他们好看了。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 名
医保证号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
意见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性别 年 龄
人员类别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年月日
医师签字: 年月日 (章) 年月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⒉“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 经过。
⒊“诊断部门意见”一栏要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
病情诊断证明书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1,如果你不在当地医院看病,或病已经好了,那当地医院肯定不会给你开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除非你有私人关系,找到熟人给你开。
2,你的病没好完,仍然在当地医院重新看,他会给你开诊断书。
其实你这个案例和开假病条是一个概念。
姓名:xx-x 性别:男/女 科室:心内科 病案号 :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阵发性室上速 (或写全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
阵发性室上速: 是心律失常的一种,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一般突然发作突然中止,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姓名:xx-x 性别:男/女 科室:心内科 病案号 :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阵发性室上速 (或写全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
阵发性室上速: 是心律失常的一种,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一般突然发作突然中止,持续时间长短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持续数小时至数天。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证明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书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X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X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X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X年2月1日—201X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