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人(本单位)与×××(写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纠纷(简要写明纠纷内容)。……(写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写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采取保全措施。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申请保全的证据清单
1、证据一:……(写明证据名称、证据保存地点、证明目的等事项);
2、……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薛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注:(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为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申请人实际收到为2013年元月6日,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抗诉申请案由: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错误:
1、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诉法200条(二)];
2、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民诉法200条(三)];
3、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民诉法200条(四)];
4、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民诉法200条(十三)];
5、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违法作出“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裁定[民诉法209条(二)]
申请人不服此民事判决和裁定,特提起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撤销(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和(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
2、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检察建议,依法维持(2011)钦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2013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违法以(2013)桂民申字第633号民事裁定:“驳回薛明的再审申请”。
一、案件简介
2001年9月份,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带资施工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
2001年8月6日,申请人薛明与被申请人补签了《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再次明确了申请人挂靠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于2001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03年3月26日,施工完成至55.97%施工量时,被申请人以《中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通知》单方终止了与申请人薛明的《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企图侵吞申请人的工程款。
2006年6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所合作开发的土地也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足额拨款给被申请人,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随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交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
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07年底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钦州中院第一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和土地开发利润款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以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向高院上诉,区高院以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钦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仍旧第二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 98万元。
被申请人重金收买第三人黎昭松,以其《授权委托书》不是黎昭松本人亲笔签字、程序违法为由上诉,高院第二次以程序违法,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10月1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6月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土地合作利润款共1098万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仍向高院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
2013年1月6日,广西高院作出了(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倒签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枉法裁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所谓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6页第6行:本院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诉讼中,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说明施工队自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至2003年4月6日止,投入工程的各项开支共计2318203.80元,其中黎昭松投入19万元,何贵满投入39529元,翟可琼113240元,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个人投入579739。80元,向业主钦州城投公司借支1395700元),至钦州永福东路工程全部完工后,周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
申请人认为:
1、周英宙何时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队的财务账册”申请人不知道,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广西高院采信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申请人未能就所谓的“施工队的财务账册”进行质证,因此广西高院根据“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所认定的事实都是非法的!
2、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内容与被申请人此前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
“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与《判决书》第17页的第6行“根据2007年元月2日,.确定黎昭松投资为289529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9万);何贵满投资为70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39529元);翟可琼172000元(“施工队的财务账册”为113240元)两组数据前后矛盾,到底以上三人投资额是多少?在钦州中院时被申请人均无法证明周英宙有投资,而在本判决书中,周英宙579739.80元是从天而降的?而且更荒唐的业主的工程预付款也属于周英宙的投资?这也是广西高院的创举吧?!
3、如果广西高院采信“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属实,周英宙在本涉案工程施工利润率达700%!让世人大跌眼镜!!
按照广西高院查明的所谓事实,周英宙投入579739.80元,“周英宙从新里路桥公司处共领取了工程结算款项10281130元、土地利润分成款3866307元。”两项合计14147437元,工程施工利润达700%,恐怕是世界是最盈利的工程了,不知周英宙这1000多万元资金用到何处去了,不会用于行贿法官了吧
由于“周英宙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施工队的财务账册”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且是广西高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
三、广西高院认定申请人薛明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把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此案必有蹊跷!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17页倒数第9行开始的:本院认为:.薛明虽然签订有《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新里路桥公司终止《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也提到第八工程处完成的40%的工程量,但其本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垫资和参加工程管理的凭证未能提供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的证据,故应认定薛明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完工后,周英宙凭籍施工资料与上诉人进行了结算并领取了相应的工程款和合作利润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申请人认为:
1、认定周英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是凭空杜撰
我们知道,2001年9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薛明新里路桥公司协xié商shāng,由申请人薛明挂靠被申请人投标钦州市永福东路道路工程,申请人中标后按工程造价向被申请人上交管理费、项目经理部经费、税费等,后申请人薛明以被申请人名义中标。从现有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新里路桥”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足以证明 申请人薛明是钦州市永福东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人薛明从2001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后到2003年4月6日止,申请人薛明没有对工程进行过分包或转包,有的只是工程合作和融资协xié作,而且一直申请人薛明自己或通过代理人何贵满进行了有效的组织施工管理:
2001年10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新里路桥”的名义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200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关于中止钦州永福东路〈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的通知》[被申请人2010年11月19日提交的证据提交清单(五)P1036],称:“你处原已完成的工程量,限期在2004年4月6日前派人到项目经营部确认,并办理退场手续。工程款待整个工程完成与业主结账后,拨款时再付给你处。”证明,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开工至2003年4月6日止,一直由申请人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在200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授权书》(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提交证据P47)称“.本授权书宣告.授权本公司员工薛明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与贵公司(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等有关手续。”至此,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双方均无异议,被申请人彼能以不知道实际施工人是薛明而是周英宙来解释得了,而如此天真的解释却得到了广西高院法官的认可,实在匪夷所思!
根据申请人在2007年10月22日和以后各次开庭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总帐》:2001年9月16日“支付工程业务费50000元”,证明早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就已经就工程投标开始了前期准备和攻关运作,中标后,10月31日“支开工典礼大会会场等费用开支(附件13张)3156.50元”在2002年春节前,申请人就自掏腰包投入了300329.50元,这都是账本上有明确反映的,是有据可查的!申请人薛明本人在此工程中共投资了600多万元(包括其直接和间接组织的借款、融资),广西高院认为申请人薛明没有投资,那么工程投标押金是谁出的?2002年3月15日(何贵满、黎昭松、翟可琼借款前)的资金从那里来?此前的485550.4元工程开支是谁垫支的
怎么说“但其本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垫资和参加工程管理的凭证未能提供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的证据”!
再说如果有“与新里路桥公司进行结算”申请人还有必要打这个官司
反观被高院法官横空推出的所谓“实际施工人周英宙”——前面说过周英宙提交的、没有经过法庭公开质证的“施工队的财务账册”就认定“周英宙、周用金投入1975439.80元(其中周英宙个人投入579739.80元,向业主钦州城投公司借支1395700元),广西高院的法官太富有想象力了!
2、被申请人在2011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附件清单》17-19页的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30日的收据中,每张《收据》周英宙都亲笔在出纳员栏签上周英宙的大名,不知什么时候开始,在广西高院的法官手上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实际施工人了
3、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查明和认定的以下几份文件:
A、2001年10月19日 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薛明挂靠的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2002年8月26日 被告新里路桥与第八工程处也即原告薛明 签订的《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注:其实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设(shè立“第八工程处”这个机构,实际上是把实际施工人薛明的施工队称之为“第八工程处”);
C、2003年3月26日 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中止钦州永福东路<内部经营责任合同书>通知》([2003]第004号文件);
D、2006年10月13日 的新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薛明工程结算的《授权书》,被告明确授权薛明以被告的名义“与贵公司(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等有关手续。”
以上四份文件已足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1年9月原告薛明联系工程——挂靠被告进行工程投标——原告进场施工——(03.4.6)被告单方中止承包合同(此时工程已经完成55.97%)——被告委托原告结算”也就是从薛明2001年10月24日施工进场——2003年4月6日中止承包的整个过程,被申请人也是一直认可实际施工人就是原告薛明的!
申请人不明白作为双方认可证据的“四个文件”都不能确立薛明的“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反而几个没有原件,在合同主体资格上都是本末倒置、时间上前后矛盾、经过被申请人伪造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所谓无《联营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高院的法官却用其来确认了周英宙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则!
广西高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申请人不明白广西高院的法官指的是具体是那个规定,什么样的精神
因此,(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再审!
四、(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012)桂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周英宙。”
而周英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协议书》却是伪造的!
我们发现同是2002年元月29日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给法院的其中一份乙方的名单为三人黎昭松、何贵满、翟可强,而另一份复印件,乙方的名单却增加为四人:黎昭松、何贵满、翟可强“周用金”多出了“周用金”一个人!很显然此《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是伪造、变造过了的!而广西高院却采信了此关键“证据”!进而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
而本案最关键、最焦点就是谁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关键证据也就是此份《合作协议书》!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案!
五、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关举报材料已经举报到有关部门)!
此案历时5年,经历了钦州市中级法院一次初审、两次重审,前后有三个合议庭10多个资深法官审理本案,均一致认为薛明为实际施工人,钦州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三次均判决被申请人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人工程款1098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关审判人员向申请人索贿100万元(有关举报材料已经报送到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本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周英宙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公然索贿的行为,而且2013年1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但至今未见裁定是否再审,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特提起申请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25日
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民事裁定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用)
(××××)×民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或驳回申请人××××破产还债的申请)。
……(准许破产申请的,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驳回破产申请的,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楚玲,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街**楼**号,电话:******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东里**楼*门**号,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a
20**年6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99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杨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兰州市xxx区6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 3月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 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 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兰州市xxx区6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 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 房的承租权。
200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8月25日
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整个诉讼过程的成与败,因此,它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心脏”,是整个民事起诉状的主导,是整个诉讼的最终目的所在。总的来说,书写诉讼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请求完整。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对原告的权益予以保护。因此,在民事诉状中将诉讼请求写完整是极为重要的,这避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
其次,诉讼请求明确。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为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如果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建议分项列出,切忌将多项请求混在一堆,以免法院漏审漏判。
最后,诉讼请求适度。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可多多益善,要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诉讼请求中的标的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无形中会增加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例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为了取悦当事人,很多律师会将赔偿数额尽可能的拉大,结果往往是造成法官调解难、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怨言的局面,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