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法规大全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
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ZH-GD-1303-04签发:周铁英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考核类别内容1经济考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2经济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3经济考核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4资产损失补偿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12%10%8%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考核类别内容1经济考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2经济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3经济考核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4资产损失补偿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全责主责同责次责10%8%6%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00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13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公司各部门
起草人:董晓峰审核人:于鹏综合管理部下发
事故调查表
编号时间地点驾驶员车号车型事故经过及原因(本人自述):责任部门整改措施:部门经理:日期: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调查结果:部门经理:日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事故处理意见表
编号时间地点驾驶员车号车型保险理赔说明: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意见:部门经理:日期:责任部门意见:部门经理:日期:主管副总:签字:日期:总经理:签字:日期:
填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