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鹤壁市满分作文-学习宣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总结

  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该 特别规定 于4月28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

  根据农场女工委对学习宣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要求,结合第三管理区的实际。5月10日上午,由单位工会和女工委组织本管理区的女职工、群众在会议室共同学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并发放百余份资料,普及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等关知识。

  会上,管理区女工委主任张秀文首先向大家传达了农场女工委关于开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活动的精神,向大家阐述了学习 特别规定 的重要意义。张秀文带领全体女职工逐条学习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内容。

  通过此次学习使女职工更深入了解自己在劳动生产中应当享有的特殊待遇,对女职工的权益健康和下一代健康有特别的意义。对调动和激励女职工的积极性,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管理区

  2012年5月25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检应视同该员工正常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实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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