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申请书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xx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解除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 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郑州s人民院

  申请人:

  S年 12月 20日

解封申请书

  尊敬的管理员同志,我无意中触犯了百度规则,招致被封id甚至ip地址的结果,我感到万分的抱歉!

  可事实上我并没有做坏事,也从不发表任何过激言论,上贴吧只是为了生活增加点乐趣,恳请管理员同志,帮忙解封,万分感谢~~

  ID号为xxxx

  非常感谢你的理解与帮助!

  申请人:

  20**年**月**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20xx年4月14日

解封申请书

  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被告:xxx

  申请事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理由:贵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

  因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原告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本案被告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解除对原告房产的查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解封申请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为其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的物业作为担保。贵院据此查封了被告坐落于房屋一套。

  现原告和被告已于二审诉讼期间以调解结案,被告的调解金额现已实际履行到位,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告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申请人:

  20**年**月**日

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公民)申请人:________姓名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民族______住所地_____邮编______电话

  (法人)申请人: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邮编________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 作单位_______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噢噢,男,汉族,34岁,系魏县人,身份证号:。现住:邯郸邯山区温情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

  申请事项:解除冀367878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 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 ,我当时答复: 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 ,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367878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367878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367878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367878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367878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噢噢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杨贵妃,女,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身份证:3702037被申请人:王昭君,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个体,住址:钓鱼岛市市南区泰州路15号2单元501户。身份证:3702210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x)钓鱼岛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此致钓鱼岛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贵妃

  201x

解除查封申请书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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