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消防安全火灾应急预案

  管理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灵敏有效。

  (3)项目部应建立消防规章制度和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4)施工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不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5)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6)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7)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8)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9)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10)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1)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进度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2)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1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15)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16)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17)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安全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六、灭火器材配置和急救器具准备

  1、救护物资种类、数量:救护物资有灭火器、黄沙、石灰、麻袋、撬、铁锹等数量充足。

  2、救灾装备器材的种类:仓库内备有安全帽、安全带、切割机、气焊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一般五金工具、雨衣、雨靴、手电筒等。统一存放在仓库,仓库保管员24小时值班。

  3、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国标消防栓,分布各楼层。设置现场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消防栓应标明地点。

  4、急救物品:配备急救药箱、口罩、担架及各类外伤救护用品。

  5、其它必备的物资供应渠道:保持社会上物资供应渠道(电话联系),随时确保供应。

  6、急救车辆:项目部自备小车,或报120急救车救助。

  7、急救箱使用注意事项:(1)有专人保管,但不要上锁。(2)定期更换超过消毒期的敷料和过期药品,定期对急救器材进行保养。(3)放置在合适的位置,使现场人员都知道。

  七、

  培训和演练

  1、消防知识培训:项目部定时组织员工培训有关消防安全、救助知识,有条件话邀请有关专家前来讲解,通过知识培训,做到迅速、及时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现场,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使用和器材维护技术培训:对各类器材的使用,组织员工培训、演练,教会员工人人会使用抢险器材。仓库保管员定时对配置的各类器材维修保护,加强管理。抢险器材平时不得挪作他用,对各类防灾器具应落实专人保管。

  3、项目部、监理部要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知识、防火器材使用培训和演练(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抢险救灾基本常识等)。

  4、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八、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消防事故后要分析原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改进预案。针对暴露出的缺陷,不断地更新、完善和改进火灾应急预案文件体系,加强火灾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安全制度

  1、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在生产区、储存区内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特殊情况时需经经理批准,由专职消防员护送加以严格管理方可入内。

  2、生产区、储存区严禁小孩入内、严禁吸烟,严格控制火源。

  3、进行电焊机等明火作业时,需经主管经理批准,由专职消防员作好防火准备,方可使用。

  4、严格门卫登记制度,对进出货物要坚持查看、登记。

  5、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火星滤清器,或其它防火罩具。

  6、生产区、储存区进行隐患自查,发现隐患作好隐患登记,并拟出整改方案及时处理。

  7、禁止点无罩灯和蜡烛,油类灯照明,储存区严禁安装固定电线或存放其它货物。

  8、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加强消防演习,提高认识和灭火作战技能。

  9、对无视防火规定,造成事故损失的,除追究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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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

  1建筑类别

  1.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

  1.1.1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1.1.2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1.1.3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冶金企业、纺织工程、酒厂、烟花爆竹工厂、加油加气站、冷库、电子洁净厂房、办公建筑、展览建筑、体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老年人建筑、疗养院建筑、旅馆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宿舍建筑、特殊教育学院建筑、中小学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汽车库和修车库、住宅、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医院、文化馆、电影院、剧场、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殡仪馆、城市交通隧道等。

  2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2.1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1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与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相对应的楼层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2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2.2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2.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3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

  3总平面布局

  3.1审查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

  3.1.1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酒厂、加油加气站等选址是否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3.1.2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部门审批一致。

  3.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足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

  3.2.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3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酒厂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

  4.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1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2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1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2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门要求。

  4.2.3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开敞式楼梯或开敞式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4.3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4审查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5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5.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1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1.2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和技术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5.1.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1.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1.5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5.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1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在首层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不能直通室外时,疏散方式和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敞式楼梯不应为疏散楼梯。

  5.2.2疏散楼梯的防排烟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商业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间不应采用剪刀式楼梯。

  5.2.3疏散楼梯在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应分隔,在避难层应错位或断开,其他楼层应上、下位置一致。

  5.2.4疏散门的设置位置、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3根据建筑的疏散方式和单、双面布房等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1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5.4.2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3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4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构造

  6.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1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2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3冷库和仓库、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4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6.1.5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6.1.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的设置,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2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1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2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3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6.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1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2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4审查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建筑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消防车道、作业场地和救援设施

  7.1审查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审查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和各地消防装备实际使用要求。

  7.1.2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3区分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之间的不同要求。

  7.1.4消防车道设置在红线外时,应能取得权属单位同意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正常使用。

  7.2审查消防车作业场地和入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2.1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审查建筑是否设置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和消防车作业场地。

  7.2.2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设置部位、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

  7.2.3消防车作业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消防救援的入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7.3审查消防电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1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7.3.2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每台电梯的服务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3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所采取的措施要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7.4审查直升机停机坪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4.1屋项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消火栓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4.2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除要符合消防救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

  8灭火设施

  8.1审查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1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8.1.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天然水源的保证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8.1.3利用天然水源的,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引入)管数量、供水管径(供水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5设置消防水池的,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时,是否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合用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1.6设置消防水箱(包括高位消防水箱、分区水箱和转输水箱等)的,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静压要求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增压设施。重力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区域,该区域是否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相应措施,合用消防水箱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2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2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一次灭火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与室外消防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的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8.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8.2.5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8.3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2根据规范要求计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3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8.3.4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形式(含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8.3.5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8.3.6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7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火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是否操起合适的减压措施。

  8.4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2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设计流量和设计总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8.4.3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审查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4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5特殊部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Ⅰ类地下停车库设置的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相关规范规定可以采用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等。

  8.4.6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配水管入口压力、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的系统是否设有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和设置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水箱高度不满足要求时是否采取正确的增压措施。不设高位消防水池的建筑,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气压供水设备。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与报警阀连接、各危险等级场所的最小出水管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8民用建筑中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按相关规范正确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8.4.9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由于净高等原因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是否按相关规范正确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8.5审查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1消防工作水泵、消防转输水泵、消防增压水泵的设计流量和扬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泵的流量扬程曲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备用泵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2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或泵组的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吸水管是否设有控制阀和过滤器,变径连接时是否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出水管上是否安装有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是否设置有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放水阀。

  8.5.3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是否分开设置,消防泵是否独立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是否在报警阀前分开。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是否有防超压措施。

  8.5.4消防水泵房是否有排水设施。

  8.5.5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审查气体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等审查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2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

  8.6.3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墯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8.6.4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8.6.5系统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9防排烟设施

  9.1审查防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1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2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对和机械防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3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符合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9.1.4机械防烟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1送风机的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2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9.1.4.3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2017-09-222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301号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11月11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学习,使我对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原来对规范中有些条款不够理解的和一些有误解的条款,通过学习,有了明确的认识和看法,对以后的实践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大致可以主要分为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两大类。在学习的同时,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总结了一些学习心得。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出台,是我们每个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遵循执行的国家规范与规定,所以,广大的设计人员一定要认真深入学习此规范,一定要特别重视新、老规范有变化和新增的条款,真正落实运用到工程设计中去,每个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要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设计中采取一切可能的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是每个设计人员的应尽责任,同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

  搞好工程设计的防火设计,不留火险隐患,建筑防火设计中,每个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针对有些不十分明确条款在设计中,应特别慎重,经过研究、讨论、设计评审等形式加以确定,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尤其是年青设计人员千万不要马马虎虎地对待规范,一定在设计中吃透规范各条款,尽可能地满足规范,千万不要找任何理由来推托,或找其它规范、规定来解释做不到的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要在设计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生产,人员安全,满足各项功能,方便使用,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防火设计方案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来提高各方面的功能,使用和经济效益。

  下面就学习中,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部分条款理解不十分清楚有误解的有关条款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

  1、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2.0.14条款

  一、二层设商业服务网点是设计中遇到最多的问题,这次提出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是指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如设在一层与地下一层连起来做是不允许的,如一层与二层连起来做,二层的房间也不易过大,一般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应符合5.3.8条1款的规定,否则就应设二个安全出口。还应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小型营业性用房;

  (2)设置位置,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300平方米以内;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h;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隔开;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的疏散楼梯完全分隔开;

  (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5条,不需设封闭楼梯间。如二层不做营业房,仅供业主做辅助用房,楼梯不考虑防火要求,二层做营业房,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住宅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何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5.3.13条注1.注4;

  (8)商业网点多层不设消火栓系统,但大于200平方米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详见8.3.3条,设计中二层一个房间的面积最好不要超过200平方米,否则就应开二个门疏散。

  2、安全出口的规定: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出门就是室外地面,普通会议室,办公室等类的门口,不是安全出入口。

  3、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甲乙类厂房、仓库中,有个别情况设置了员工宿舍,造成了多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这次本规范新增了3.3.8条和3.3.15条规定,严禁在甲乙类厂房、仓库中设置员工宿舍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表5.1.7不限定最大允许长度的规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1.13条中,将原规范中不宜,改为了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的规定。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3.8条1款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取消了原规范5.3.1条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不超过50人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3.11条,为新增条款,尤其是1款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这一条主要是指宿舍来说的,就是说加强了宿舍建筑的防火要求。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3.17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用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给了明确的计算说法和规定。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3.18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的说法和规定。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4.3条为新增条款,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时,应采取的处理办法和规定。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6.0.1条,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总长度大于220规定,如一幢建筑物为L形处在两条街道时,沿街长度计算,就应是建筑物处在两条街的长度为计算长度,当建筑物为王字形或工字形时,计算长度要凹进面内的长度是否可以走消防车,也就是凹面内长度大于30,应将凹面内的各边长定为计算长度叠加起来计算建筑物的沿街长度。因消防车是靠着楼边跑的。

  防火设计同结构设计一样是建筑物安全使用的保障,而防火设计涉及建筑设计各个专业的工作,建筑师的工作是具有主导作用的,从总平面设计,消防车车道的布置防火间距的制定,到满足各类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平面设计都要求建筑师进行精心的考虑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疏散通道的设计,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设计,各类管道井的设计,防火墙,隔断墙的材料选用,都要根据防火规范和业主要求进行设计,这一系列工作,都要求每个建筑师予以认真对待。建筑专业在防火设计上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都会影响到发生火灾情况下的安全保障。

  所以希望广大的建筑师们,能在实际的设计中尽快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各方面内容和规定,以及设计方面经验,能更准确,更好地应用到建筑设计中去。

  总之,今后要加大设计人员的设计质量力度,首先应从抓设计人员的规范学习理解运用中入手,严格执行各规范的正确使用,严格把握好各规范的规定,要层层落实到工程中去,设计中要以人为本,立足求功能合理,各方面均应满足规范的规定,大家在设计中有什么不理解的问题,一定要多交流思想,把一切好的设计经验都溶入到设计中去还要发扬团队精神,形成一股好的学习规范风气。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深深体会到,加强规范的学习,是进一步推动公司创造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加强学习和运用各规范各条款,是公司每个设计者的责任,只有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我公司的设计队伍才能过的硬,才能提高每个设计者的技术素质,尤其是公司年青的设计师们,更要拿出对学习规范劲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排烟有关问题的探讨通过对《高规》中防排烟问题有关条文的理解、分析,提出并论述了防排烟设施设置的新观点、新方法及相应解决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在《高规》第1.0.2条中已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这就是说,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但是,在《高规》中有关防排问题的一些条文规定,条文解释出现与《高规》第1.0.2条规定似有矛盾及含糊不清之处,故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对《高规》中有关规定的理解与看法: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堵截烟气蔓延的咽喉要道,只应在该前室和合用前室设置机械防烟设施为集中使用加压送风,本文所讨论的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为常闭型。1.1安全可靠,从根本上避免了烟气窜入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的隐患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无烟。如何才能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无烟呢?烟气的流动是从着火点窜到内走道,再通过前室或合用前室方能窜到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也就是说,烟气要想窜入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的必经之路是其前室及合用前室。只要在该前室和合用前室把好关口,就能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无烟。如何才能把好该前室和合用前室不让烟气窜入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这道关口呢?这就只有在该前室和合用前室设置机械防烟设施最为安全可靠。而《高规》第8.2.1条与第8.2.3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自然排烟效果不太稳定。如遇火灾时,很难避免烟气通过该前室和合用前室、阳台及凹廊而不窜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内。一旦自然排效果到影响,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而且对消防队电进行扑救也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论其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设置机械防烟设施时,就能从根本上避免烟气窜入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井内。因此笔者认为《高规》第8.2.1条与第8.2.3条规定欠妥当。1.2节省投资,避免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均设机械防烟施或只防烟楼梯间设机械防烟设施时所造成的浪费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不送风;第二种,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第三种,对防烟楼梯间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的同时,又从该加压送风系统伸出一支管分别对其各层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上述三种方法均可行,但均存在风机风量大、投资高的弊病。因防烟楼梯间所相通的疏散口多,不仅要考虑首层疏散门的开启,还需考虑向屋顶疏散门的开启;不仅要考虑采光窗缝的漏风,还要考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的漏风;不仅要考虑着火层人员疏散与扑救时防烟楼间前室门和合用前室门的开启,而且还要考虑其他层人员疏散时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的开启。这样,在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会很大,投资会很高。第二、第三种方法,其不仅有防烟楼梯间的送风,而且又增加了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因此投资会更高。若只在其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加压送风时,其送风量大大减小,故可大量节省投资。而《高规》第8.3.6条中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及《高规》第8.3.1条中规定:“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这样,不利于节省投资。1.3可合理、集中使用加压送风在前一个问题中所述的三种加压送风做法,其加压送风量均大量地消耗在与烟气无关的门洞及门窗缝的漏风上,只有少部分是真正用到了堵截烟气的流窜上。而且,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之间的门以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内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首层疏散门及屋顶疏散门的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风量分配与走向十分复杂,以致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风量控制是很难实现的。若只在其前室或合用前室设加压送风时,则可以合理、集中地使用加压送风。1.4可保证有效、合理、准确地计算加压送风量对保证加压送风真正合理地起作用,则必须有效、合理、准确地计算加压送风量,而目前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繁多,至今尚无统一。究其原因,主要在是《高规》编者在防排烟问题上的思路欠合理。而在此思路的引导下,出现了影响加压送风量计算复杂,且各种计算公式在研究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时出发点不一致等因素。因而在工程设计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尤其是同一条件的工程,因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其计算结果差别很大。还有的是某些计算公式缺乏系统、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假设参数选择不当,也容易造成设计计算的错误。上述原因使得当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可变性,尤其是上下疏散门的开启个数及时间长短是根本无法准确确定的,这就带来计算风量与实际需要风量的可变性与不稳定性,从而发生很大的误差。为避免计算发生误差太大,《高规》第8.3.2条规定:“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有此规定比无此规定要好一些,只解决了保险

  问题,而未真正解决避免计算发生误差太大的问题,因较大值不一定是合理值,有时往往较大值与合理值会悬殊很大。此规定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合理、准确的计算问题,当只计算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时,其影响因素会准确地确定下来,从而能合理、有效、准确地计算加压送风量,避免了盲目性、可变性、误差太大等问题。

  2抑制、减缓火势蔓延速度至关重要,综观全局,最大限度的降低火灾损失

  高层建筑火势蔓延快,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井均像一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根据《高规》第1.0.2条条文解释所述:“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烟气沿楼梯井或其他竖井扩散速度为3~4”。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要尽快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这才能大大减小火灾对人员安全的威胁,使火灾造成的损失大大减小空气流动的快慢直接影响火势蔓延的快慢,而新风涌入的多少不仅影响空气流动的快慢,同时新风中的氧还直接影响火是着还是灭、是旺还是衰的问题。对于扑救火灾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失掉时间,赢得时间就等于赢得胜利,失掉时间就等于失掉胜利。这样,如何能想办法赢得时间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新风的涌入,对火势起到了推波助浪的作用,会使火势蔓延加速,不利于抑制、减缓火势的蔓延,从而缩短了疏散与扑救的宝贵时间。而机械排烟与加压送风又不可避免地要使新风涌入,这对抑制火势相当不利,因此合理、有效地控制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扑救非常重要。如果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过大,将加速火势蔓延,对人员疏散与扑救不利;如果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过小,将直接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与扑救。这就要求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正确合理,达到既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又能在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同时赢得有利时间,在火势蔓延速度小的情况下尽快疏散与扑救,从而使火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而《高规》第8.3.2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量。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在《高规》第8.4.2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计算”等提法。这就给人们造成一个误导:“总认为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愈大愈好。”其实不然,如果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过大,反使火势蔓延速度加快;火势蔓延速度的加快,等于疏散有利时间减少,若疏导不当或慌乱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可能性就加大;同时又给扑救带来困难,因时间短扑救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加大;反之,抑制、减缓火势的蔓延,会使人员作伤亡减小、财产损失减少。合理、正确地控制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才是既能有效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又能赢得有利时间对火灾进行扑救的万全之策,从而使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达到最小。

  3正确、合理地计算及控制机械烟量与加压送风量

  为避免计算工作中出现由盲目性、可变性而引起的误差太大,为避免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特提出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及控制措施的建议。

  3.1机械排烟量的计算

  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房间,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梁划分防烟分区。这样,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由于受机械排烟的抽风、机械防烟的送风、火灾引起的空气对流、室外风速、建筑物热效应、人员疏散与扑救等因素影响,不可避免的造成空气流动。因此,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可避免地要有烟气的流窜,这就很难有效保证把火灾限制在某一防烟分区内。因此,横向上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各防烟分区应以其面积乘以0·计算各自排烟量及排烟风口截面与支风管截面、并按风管所担负的各防烟分区面积顺次乘以60·计算该防火分区的排烟量及风管截面(假如按每平方米60计算排烟量的数据正确与合理时);在竖向上应按风道所担负的各防火分区之排烟量最大值作为系统总排烟量来选择计算排烟风机及风道。

  这样,不仅合乎实际情况,而且有利于合理选择计算风口、风管及风机,从而避免了风量、风管、风道及风机选择计算的不合理。这可通过图1与图2的比较,显而易见地能够得以说明。

  3.2机械排烟量应“范围”,不应规定“不小于”

  机械排烟量规定“范围”,既可及时排走烟气满足疏散与扑救需要,还可做到经济合理。而“不小于”这类的规定则会产生误导,致使人们形成愈大愈好的错觉,这不但使投资增高形成浪费,而且还会因排烟量过大引发新风涌入量过大而造成火势蔓延速度加快、火灾损失加重。

  因此,机械排烟量的大小应规定“范围”,而不应规定“不小于”。为了慎重起见,机械排烟量的大小及上下限范围,应由公安消防研究部门认真研究测试后给出。

  3.3加压送风量的计算

  在横向上,只考虑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论其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加压送风量,计算时既要考虑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缝的漏风。因其前室和合用前室门窗缝的漏风量比保证其前室门开启时其洞处风速所需风量小得很多,故无需进行保证其前室室或合用前室正压值的风量计算。又因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的开启是朝着防烟楼梯间方向,不存在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正压过高而影响开门的问题,故余压阀可不设。

  在竖向上,只考虑一个着火层的加压送风量,且取其大值选择计算送风机。这样既合理,又与机械排烟相互呼应。奇怪的是,由于《高规》中没有明确提示加压送风系统总风量如何计算,故不少人不分青红皂白一提加压送风就按着火层加上一层或着火层加上下两层来计算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这是很不妥当、很不负责的,因烟气来自着火层,且机械排烟是按着火层考虑排烟量计算的;实实在在地讲,有烟则排、无烟则不排、有烟则防、无烟则不防;故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也应按着火层考虑计算。

  3.4准确、合理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时其门洞断面的风速及范围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门洞断面风速在有关手册及有关资料中均有一些推荐值及范围,但数值不尽相同,而做为规范而言,仍应由公安消防部门认真研究测试后给出更为安全可靠。

  3.5采用变频技术控制,满足合理的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

  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或加压送风系统,由于受横向、竖向不同条件的影响,运行过程中各风口处的风速不可能就是计算风速。尤其是机械排烟系统在横向上,有的防烟分区大、有的防烟分区小;有的着火只在本防烟分区内有烟而未波及其它防烟分区,这时排烟风机工作后其排烟量很大,且只为这一着火的防烟分区服务,这样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风速必然很大;排烟口风速愈大即该防烟分区排烟量愈大,排烟量愈大即新风补充愈大,新风补充愈大即对抑制、减缓火势的蔓延就愈不利,火势蔓延愈快即对疏散与扑救愈不利,造成的火灾损失也就愈大。因此,正确合理地控制机械排烟量与加压送风量就显得相当重要了。

  现在,我国的变频调速已是成熟技术,速度信号远传也已在不少行业广泛使用。因此,在机械排烟口与加压送风口处装一风速探测器,将速度信号远传给风机,然后通过速度控制变频调速至满足合理所需风量。

  3.6准确、合理规定机械排烟口及加压送风口的风速及范围

  要想合理控制风口风速,首先应规定合理的机械排烟口与加压送风口的风速及范围。否则,合理控制风口风速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建议公安消防部门认真研究测试后给出。

  4结束语

  以上三方面的理解与看法,是笔者通过对《高规》的学习与工程设计所提出的一些体会,错误之处难免,敬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使《高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加完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副处长指出,新版国家标准《建规》GB50016-2014是由原《建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定、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两部规范也面临许多挑战:

  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在对这些火灾事故进行多层面的分析研究中发现,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或加强,而修订完善防火规范则是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这些对策措施的重要途径。

  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原有规范已涵盖不了新的发展情况,急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规范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规范也需要通过调整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范加以解决。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新版《建规》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将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实现了建筑防火领域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的统一,这在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版《建规》的发布实施对于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一是解决适用性问题。

  尽管原来两部规范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建筑情况复杂多样,在工程实践中会遇到难以确定按哪部规范执行的问题。把两部规范合二为一,将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均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并统一按高度进行划分,能较好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解决安全尺度问题。

  两部规范分别独立规定时,自身具有系统性和合理性,但将两部规范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时就会发现,有些高层建筑的设防标准甚至会低于单、多层建筑,或者不如单、多层建筑规定得全面。将两部规范合并修订,可以全面审视相关规定,确定较为恰当的安全尺度。

  三是解决工作效能和发展问题。

  在新版规范整合修订之前,两部规范曾分别开展局部修订工作,但由于规范的框架结构已相对固定,要实现规范的较大突破难度很大,而统一由一个编制组对两部规范进行整合修订,不论是从现阶段已取得的工作成果,还是从长远提高规范制定、修订管理工作效能来看,都是一种值得实践的工作方式,将有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利于规范的长远发展。

  鉴于此,新版《建规》的修订工作历时数年,在修订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需要规范加以完善的问题,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经验,大量开展火灾科学研究、消防技术研讨和必要验证试验,积极吸收成熟的消防科研成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各种观念、观点在一起碰撞,最终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主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发展经济不能逾越安全红线的重要指示精神上,形成了我国建筑防火领域第一部统一的基础性、通用性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 则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木结构建筑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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