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后打工受劳动法保护吗(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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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后打工受劳动法保护吗(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

一、超过六十岁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年满六十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六十周岁后的职工发生合同纠纷或者事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十岁(女五十五)以上的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超过60岁不受劳动法保护条文

一、六十岁以后的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吗?

60岁以后不是合法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有哪些

1、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职工上班的规定如下:

2、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3、但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退休年龄有没有规定

1、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公民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休息权利。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依然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为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六十岁以上的规定如下:

(1)年满60岁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应该保证其继续劳动的权利;

(2)体现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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