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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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一、不平等劳务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不平等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不生效。有效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之下,签订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不公平签字了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若是不公平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日常合同中有的存在着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有效吗?下面就由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霸王条款合同有效吗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霸王条款的含义

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三、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

如违反则无效,若不违反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条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

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宣布各类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或可撤销。

霸王条款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破坏性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性和交易安全”。

综合上面所说的,霸王条款一般是合同中是允许产生的,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原则,那么这种合同也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制定合同的时候双方一定要看清楚,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不平等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不平等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是不平等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若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是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若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此时就属于无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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