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与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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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与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一、我是包工头***与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分包的话要不是有资质的公司或者是一个劳务公司,显然,你都不具备条件,显然,签约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承包人承接的是劳务发包人劳务作业,仅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是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接的。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是一个干主体的包工头,那么,在实践中,包工头一般承接的是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所以包工头与公司建立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包工头是没有资质的,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则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时签约的合同,那签约合同的双方就必须主体适格,是有相应签约劳务合同资格的,要不就是有资质的公司要不就是劳务公司且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显然,包工头是什么都没有的,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出现纠纷,显然签约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包工头和私人签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没有效。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一样的,都属于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则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实际分包的,产生的质量责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最终由违法分包人承担。

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

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扩展资料: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

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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