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佣个人是劳动关系吗(个人又雇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大家好,感谢点击进入。相信很多人对于个人雇佣个人是劳动关系吗和个人又雇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不够了解。不用担心,今天我要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个人雇佣个人是劳动关系吗与个人又雇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这篇文章可能需要花费你的一些时间,但是相信我,它的价值远超你的付出,让我们一起开始吧!
一、个人雇佣什么意思个人雇佣个人不是属于劳动关系,一般是按雇佣关系来进行处理,劳动关系是会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而对于雇佣关系是发生在雇主约定雇员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完成一定的工作所存在的。
一、个人雇佣个人是劳动关系吗?雇佣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两种是属于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而对于另一种是建立在雇主和雇员之,不仅主体的范围不同,同时对于主体间的地位也是有所差别的,不同的关系所存在的保护效果也会不一样。
二、单位承包给个人***个人又雇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个人承包建筑单位某工程后,雇佣员工,员工接受承包人的日常管理,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向员工支付报酬,在员工与承包人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并没有接受建筑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故员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不具有隶属性、控制性等特点,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是以招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且具有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和控制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真实的意志,包括了劳动合同是否订立,以及合同内容都需双方自愿。员工为承包人雇请,建筑单位没有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的关系,甚至不知道是否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员工在该项目部工作过,但不能代表和建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个人雇佣属于劳务关系吗
个人雇佣属于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个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相关延伸】问:雇佣受伤能否主张工伤赔偿?答:不能。雇佣受伤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适用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