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第三方合同可靠吗(央企第三方签合同的利弊)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大家好,关于国企第三方合同可靠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央企第三方签合同的利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国企第三方合同可靠吗(央企第三方签合同的利弊)

一、央企第三方签合同的利弊

法律分析:利: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弊:签第三方合同的员工如果被炒了、发生工作事故、违反合同等,企业不需要负责任,所有的责任由人力资源承担;而直接签约的员工待遇更好些,如果企业不再需要员工时,可能需要赔偿钱给员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国企第三方劳务派遣稳定吗

法律主观:

首先,国企的劳务派遣大多数还是比较靠谱的,其本身是符合规范,并且有保障的,至少比其他任何企业都靠谱,但也有一些国企的劳务派遣制选择性靠谱,特别是对一些主体岗位上的混岗劳务工不公平,有的国企,就把劳务工转为正式工,有的国企,背不起这个人工成本负担,把劳务工转为了业务外包工。

其次,劳务公司最好是国企的合资企业或者改制企业,归根到底还是国企的关联企业,这种劳务工(外包工)就是一个形式,除了一些硬性待遇不能享受之外,其他的薪酬福利还是与正式工差不多的,就是低一点,国企对劳务工和外包工,尤其是与正式工混岗的劳务、外包工,规定表现优秀的,比如,技能大赛获奖的、管理水平较高的、技术成果转化的劳务和外包工,可以转为正式工。

最后,国企待遇好是针对正式工而言的,作为劳务派遣工,其福利待遇,包括薪资水平差异较大,劳务外包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打包自己的非核心业务,也就是平时所讲的脏活累活,这些活多但是技术含量低,也就造成了大多数劳务外包人员在干活,正式工我们看不到人。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进国企,要和第三方签订合同,这样好不好

当然不好啦,说明你的劳动成果还要被人剥夺一部分,而且政策还在变。最好你打听下以前同事问问情况是否一年后都可以转正,如果有条件,那就不好办了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的员工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正式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

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凡事三思而后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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