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谁负责(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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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谁负责(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

一、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负责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粘贴的外墙砖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掉落伤人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了保修期,责任由物管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物管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秉着“谁受益谁负责_的原则,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房屋在保修期内脱落伤人的,由开发商负责,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来说,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构成、责任方式和责任主体。一旦因外墙瓷砖脱落伤人而发生赔偿责任,将依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确定。

外墙瓷砖脱落砸到人肯定是需要负责的,如果建筑物的外砖墙仍然在保修期以内,那么在保修期以内,外墙瓷砖脱落砸到人是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的,所以是以后开发商来全权负责的。但如果建筑物的外砖墙并不在保修期以内,超过保修期是由物业公司来承担的,同时物业公司也会拿着房屋维修基金来给予砸到的业主一定的赔偿,并且物业公司也是有必要将外墙瓷砖脱落的这个情况进行维修的。综上所述,对于房屋在保修期内脱落伤人的,由开发商负责,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来说,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通俗地讲,居民要想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外墙坏了是物业修还是业主修?

由谁来修,这个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还在维修期内,就可以直接联系开发商,让它进行维修。

2、如果已经超过了,那么就要让物业人员制定一个方案,然后再去进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动用公共的维修费用。

3、如果是居住的人把它弄坏的,那么就要由这个人来承担所有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没有物业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负责

没有物业外墙脱落砸伤人谁负责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外墙砖仍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2、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来说,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构成、责任方式和责任主体。一旦因外墙瓷砖脱落伤人而发生赔偿责任,将依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确定。

砖掉落能被免责的是由:

1、物件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关于因建筑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责任;

2、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的免责事由有三点:

(1)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过错,并且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小区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认定:

1、高空坠物伤人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拿进房间,或者没有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在保修期内脱落伤人的,由开发商负责,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来说,由居民楼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豆腐渣”工程,更是引起社会对建筑物脱落、倒塌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如何厘清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已成为立法和司法面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法理上,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公共道路堆物、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一样,都是物件损害责任的典型类型。所谓物件损害责任,一般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妨害通行物和林木等物件,由于存在缺陷或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那么,具体到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简单来说,是指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时,由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进一步认识这一概念,有必要对“建筑物”“建筑物脱落”“建筑物倒塌”几个词加以理解。

“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物品的置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活动,按照建筑规则和经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来的房屋或场所。一般来说,建筑物是已经建造完毕且装修完毕的房屋或场所。对于还没有建成、仅有大体框架的房屋,虽然不能遮风挡雨,但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建筑物。另外,这里的建筑物,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如砖瓦、墙皮、屋顶、院墙等,还包括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如门窗、花台、烟囱、升降机、各种管线等;不仅包括合法建筑,还包括违法建筑。“建筑物脱落”,主要表现为建筑物砖瓦或者墙皮脱落、建筑物悬挂的广告牌脱落等。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是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管理不慎所致,没有对建筑物及时进行安全维护,尤其是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所以这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筑物倒塌”,一般是建筑物受建设缺陷、管理缺陷、外力作用等因素影响发生倾倒、塌落。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行为,既有建筑物自身的建设缺陷、质量问题等,如“豆腐渣”工程,也有对建筑物的管理缺陷,相关人员疏于管理防范,如院墙因下雨发生倒塌,还有外在因素施加影响,如超重货车压垮大桥。可见,建筑物脱落、倒塌致害行为的发生,类型多样,因素不一,对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具体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80条规定: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筑法》第61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认定甲开发公司责任时,应审查涉案建筑验收资料,是否超过质保期,如验收环节弄虚作假或者未过质保期,建设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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