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有哪些合法权益(租客享有哪些权利)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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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有哪些合法权益(租客享有哪些权利)

一、租客有什么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租客享有哪些权利

租客享有以下权利:

1.安全居住权:房东需要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给租客,如防火设施、通风、采光、卫生等。

2.隐私权:租客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房东不能随意进入租客的房间或者进行搜查。

3.合法权利:租客有权依法享有租赁房屋的权利,包括签订合同、支付租金、维修等。

4.维修权利:租客有权要求房东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5.公正对待权利:房东不能因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租客。

6.退还押金权利:在租期结束后,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租客的押金。

7.申诉权利:租客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租客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租客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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