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是什么意思(请问什么是)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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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是什么意思(请问什么是)

一、合同做到背靠背是什么意思

背靠背合同是指在中介关系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但是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是不能见面,同时中介人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如下:

1、背靠背合同指的是真实合同当事人无法见面,但中间人与委托人、第三方互相进行签订的合同,以维持真实合同,而中间人则受与委托人、第三方签订的两个合同的约束;

2、背靠背合同通常在中介关系中出现,中介与委托人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和第三方是不能见面的。

签订背靠背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背靠背合同要注意:

1、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付款义务是没有关联性的;

2、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总承包商利用其优势,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束到分包商身上;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等相关信息,分包商是无法看到的,对于分包商来说,有违公平;

3、背靠背条款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背靠背条款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问什么是***背靠背协议******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扩展资料:

背靠背协议签订注意:

1、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付款义务是没有关联性的。但是,总承包利用其优势,通过“背靠背”条款的设置,达到分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付款义务的联系。

2、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总承包商利用其优势,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束到分包商身上;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等相关信息,分包商是无法看到的,对于分包商来说,有违公平。

3、“背靠背”条款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背靠背”条款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三、关于“背靠背”条款,你可能还不知道

一、“背靠背”条款的含义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一个条款。

二、“背靠背”条款设置的目的

通常是总承包商为了减小自身资金的风险,而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已达到与分包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

三、“背靠背”条款法律性质

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付款义务是没有关联性的。但是,总承包利用其优势,通过“背靠背”条款的设置,达到分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付款义务的联系。

四、“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无论是实践中,还是学术界,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意见不一。

(1)“背靠背”条款无效

理由: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总承包商利用其优势,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束到分包商身上;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等相关信息,分包商是无法看到的,对于分包商来说,有违公平。

(2)“背靠背”条款有效

首先,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为有效条款。

(3)“背靠背”条款原则上有效,如产生滥用,则不能对抗分包商的付款权。

综上观点,我更倾向于第3种观点。第一,“背靠背”条款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背靠背”条款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第三,“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应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背靠背”条款约定有效,但总承包商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到期工程款权利,导致分包商不能及时获得工程款,分包商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有利于防止总承包商滥用“背靠背”条款,损害分包商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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