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超过退休年龄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互联网 2024-0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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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超过退休年龄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达到退休年龄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主观:

到了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的退休年龄后,劳动者还想继续工作,用来打发时间、赚取养老费、维持生活水平,那么用人单位聘用退休劳动者,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需要签订什么协议?退休后返聘的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退休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签订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解除聘用协议,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用人单位解除与退休劳动者,不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聘退休人员要缴纳五险一金吗用人单位不用替返聘退休人员缴纳五险一金,但是需要为他购买意外险。返聘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以外事故,可以参照当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处理。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有多少?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而该劳动报酬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退休劳动者返聘后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购买保险,这时候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建议介入专业的律师,律师详情请点解右上角。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超过退休年龄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

当事人到了退休年龄还能签劳动合同吗

当事人到了退休年龄还能签劳动合同吗

当事人到了退休年龄还能签劳动合同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退休年龄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会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龄自己就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己签订,那么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有关的法律将不会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关的企业还会受到处罚,所以自己要仔细的考虑。

三、退休的人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二、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根据《暂行规定》,(一)原则上由受聘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间对提高效益有较大贡献,或者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给予奖励;(二)退(离)休职工受聘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现在为社会保险支付)支付;发生工伤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三)各单位聘用的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办理过聘用手续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费,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依《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的规定,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单位招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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